Dwing wrote:照你的"依法行政"請問"可以不收"的法源根據?你自己都說了"不收"也是"作為"的一種既然法規沒有"不收二次送件".請問公務員根據哪條法可以"不作為"?(恕刪) 我從沒說過不收是作為的一種那是你們說的不收是不作為才對法規有規範的公務員要有所作為法規沒規範的公務員可以不作為中選會已收過一次件所以沒有當為而不為的問題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分次送件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
sidney999 wrote:在積極面上,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 就是防止行政濫權,在消極面上, 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就是要求行政便民, (恕刪) 端看你怎麼解釋而已怎麼不說收件是行政濫權
bian0728 wrote:我從沒說過不收是作為的一種那是你們說的不收是不作為才對法規有規範的公務員要有所作為法規沒規範的公務員可以不作為中選會已收過一次件所以沒有當為而不為的問題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分次送件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 千篇一律!!黔驢技窮??說法永遠只有這?
bian0728 wrote:我從沒說過不收是作為的一種那是你們說的不收是不作為才對法規有規範的公務員要有所作為法規沒規範的公務員可以不作為中選會已收過一次件所以沒有當為而不為的問題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分次送件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 首先 講"法"麻煩搞清楚 "作為","不作為" 都是 "作為"bian0728 wrote:中選會已收過一次件所以沒有當為而不為的問題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分次送件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 既然要講法公投法沒有規定送件次數那 中選會"只"收一次件 的法源根據是?早上送10箱去中選會,中選會上午點五箱,中午休息,下午繼續點五箱算不算二次收件?
bian0728 wrote:鬼扯可以認為在噹人是阿Q精神嗎 還不知誰鬼扯?你開樓不是說不能補件?現在不就改口了?bian0728 wrote: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簡單來說公務員在行政作業的時候法律有規定的才能做公投法並沒有規定連署可以補件或是二次送件中選會拒收二次送件才是符合依法行政簡單來說公投法有明定可以補件你才能補件簡單明瞭
bian0728 wrote:鬼扯可以認為在噹人是阿Q精神嗎 當一個人認為你有問題時那也有可能是他的問題當多個人同時認為你有問題時你還認為是其它的人才有問題這個就BJ4了阿Q排行榜若被你佔去第二應該沒人可以爭第一
辰小風 wrote:當一個人認為你有問題時那也有可能是他的問題當多個人同時認為你有問題時你還認為是其它的人才有問題這個就BJ4了阿Q排行榜若被你佔去第二應該沒人可以爭第一 他可能認為這是立場問題.不知道這是基本法規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