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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curstw wrote:
我覺得我寫得很中肯喔...(恕刪)

嘆為觀止。
只能說覺青不意外啊。
Jason kid wrote:
當初我認為尤美女的版本因為比較接近光譜的中間,


尤美女: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一個律師寫出這種話 會被笑死。

婚姻定義 沒寫。
夫妻的定義沒有。

這一條到底怎麼解釋?

同性或異性 沒結婚 如何成為婚姻當事人?

誰夫誰妻? 同性有夫妻關係?


curstw wrote: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恕刪)

目前同性戀僅能透過領養、借腹、借卵、借精等方式來養育下一代
這也能堪稱正常嗎?




大馬1251 wrote:

目前同性戀僅能透過領養、借腹、借卵、借精等方式來養育下一代
如果你認為這也能堪稱正常,那自然就沒問題囉...(恕刪)


同性戀有個心態上的謬誤之處
站在異性戀家庭的立場,標準是一致的
舉不孕(育)為例,異性戀家庭的不孕(育)症是不正常的狀態,可以求醫治療
所以同樣標準,同性戀家庭注定無法正常繁衍後代當然不是正常的家庭狀態

但同性戀卻把自己的不孕(育)視為正常,又把異性戀家庭的不孕(育)視為不正常,這種雙重標準的狀態怎麼會是正常的咧
curstw wrote:
看了這麼多,好像只有你就事論事~~

其實雙方癥結點都只是在於「奇檬子」不好,
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那派其實是
還是無法認同同性戀就跟你我正常人是一樣,就只是「性傾向」不同,
認為是自己「選」的。其實你就問問自己,自己有得選成為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嗎?

心理上是不認同這樣的相愛方式,所以無法接受出現在同一部民法與之沾染上關係,
是心理上的一種潔癖。因為實際上你如果目前是異性已結婚的人,然後告訴你現在臺灣同志可以結婚了耶,
在這個當下,你的何種權益是受損傷了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恩..看到這邊認為「阿就是這樣沒錯啊」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了,實在不曉得如何形容這樣的心態。


而想要修改民法的爭取的是平權的認同,無法再忍受被次一等的看待,只因為「性傾向」不同。
異性戀、同性戀難道不都是人,不都是國民?
所享有的是同樣進入婚姻的權力,但硬是被區隔開來,
就像黑人白人同樣都是人,但是被迫隔離,
就好像是說白人用白人的婚姻法,黑人用黑人的婚姻法那樣。(隨便亂舉的比喻)
您覺得這樣是ok的嗎?因為「白人」跟「黑人」本來就不一樣啊。

我在其它篇也反問,如果要維持婚姻的神聖性、繁衍下一代及保護小孩的最佳利益的特性,
那不是應該規定「婚約,應由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約定」、「婚姻一旦締結不得撤銷」?
不符合上述條件想要結合的都叫伴侶,您認為如何?
如果無法認同,那麼那些用來反對同婚的言論又何如?為何落在自己身上就轉彎了?


以修立法的效益來分析
修民法的版本又很多,但你只挑了修改三百多條的那個版本,尤美女只修改五條不是嗎?
你又說會牽扯到很多法律,如果確認了同性的婚姻,本來就會牽動很多法律要修改,不論是修民法、另立專法不都是要修改嗎?
反倒是如果共用民法「配偶」的用詞,那其它法是用「配偶」一詞的則不需修改,
而立專法的話,所有相關的法都得再加一句:「依據同性婚姻法締結婚姻之雙方適用之」之類的,有比較有效率嗎?
...(恕刪)

哪有那麼複雜?
原因很簡單
同性戀共組家庭就不是民法定義下的婚姻關係,如此而已

同性戀如果真是為了公平正義要重新定義婚姻關係的話..........那為何多人伴侶不能享有同樣的權利?????
如果同性戀不支持多人伴侶也應享有同樣的權利的話........憑甚麼我們要為一小撮自私蠻橫的同性戀修改攸關社會大眾基本權益的民法婚姻章呢???

如果同性戀加入到婚姻的制度中是為了破壞這個制度而不是要遵守遊戲規則維護這個制度,請問社會大眾又為何要讓這群只會搞破壞的同性戀加入到這個制度中來製造麻煩????

同性戀如果連自圓其說都做不到,社會大眾又怎麼可能支持呢???

Jason kid wrote:
也許你說的對,本樓的確有不少人有這樣「立場先決」認知,
但如果立法也是帶著立場,那恐怕就不是好事了,
退一萬步說吧,如果社會上對同性戀帶著歧(分歧的歧)見的人數佔多數,
那麼立法時考量到社會輿論的力量也無可厚非,
就算不能降低衝擊,至少也得避免造成社會撕裂才對
目前修改民法,看起來造成得衝突好像是最大的
我覺得拿保護小孩當最佳利益特性的說帖,比較接近是整個傳統婚姻結構和的其中一個部分,
而這個部分具有長久的歷史成因和文化養成,對許多人來說,




或許政治、社會沒有你我想像的單純,
處事上有人會朝圓融面去處理,
但有人認為在爭取權益上不能讓步,讓了這一步可能永遠也討不回來,
說過渡期也只是假設的狀態,會不會過渡到這一步並不知道。
服貿訴求有沒有退讓?都更拆地有沒有退讓?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大家一直舉的德國伴侶法,
應該也有看到新聞在講實務上有很多保障不全的部分,頻起司法上的紛爭,
德國同運團體也建議一步到位之云。


其實民法完全適用同性婚姻,只要把一男一女的限制拿掉,
該有的財產權、繼承權完全一樣,
無法生育的部分比照不孕夫妻收養及借精借卵處理。
代理孕母不孕夫妻也有需求,要不要開放也都還不一定,
同志伴侶沒有特權,只是跟異性伴侶一樣。

用附則及專章會不會是折衷點?立法起來也比較輕鬆。



Jason kid wrote:
當初我認為尤美女的版本因為比較接近光譜的中間,


尤立委的版本是立法簡化,但是問題全部推到執行面
這部分在去年底有好幾個討論串中,
已經有網友舉了幾個例子解釋
屆時執行這樣的法律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如果最後通過的是尤立委的版本
那可能會重蹈一例一休的覆轍,法律是通過了,可是卻得一直擦屁股
多婚不簡單?
如果同婚能過
再要求雙性戀的權益不就能了嗎?
mariase wrote:
目前婚姻章行政執行上要求必須一男一女,宣告違憲
民法沒載明必須要一男一女,兩年內沒修法依現行法條登記
哪有什麼立法權的問題......(恕刪)


這兩篇解釋文可以拿來做對比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62
如果閣下所言不虛
那重婚罪就違憲了
第748號解釋文中所列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民法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定義了性別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72
民法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定義了年齡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If.aspx?Pcode=B0000001&FLNO=973
民法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定義了年齡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If.aspx?Pcode=B0000001&FLNO=980
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定義了程序合法要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2

單純就民法的角度來看的話多人伴侶比同性婚姻更符合民法婚姻合法的要件吧

curstw wrote:
其實民法完全適用同性婚姻,只要把一男一女的限制拿掉,...(恕刪)

民法只是讓同性可以結婚
結婚後就是一家人
有訴訟是家事事件法處理
家事事件法數十個白紙黑字寫的夫妻
要不要一條一條修法呢?
還是要抽籤一個當夫一個當妻?

其他類似的法條還有數百條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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