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stw wrote:
我覺得我寫得很中肯喔...(恕刪)
嘆為觀止。
只能說覺青不意外啊。

大馬1251 wrote:
目前同性戀僅能透過領養、借腹、借卵、借精等方式來養育下一代
如果你認為這也能堪稱正常,那自然就沒問題囉...(恕刪)
curstw wrote:
看了這麼多,好像只有你就事論事~~
其實雙方癥結點都只是在於「奇檬子」不好,
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那派其實是
還是無法認同同性戀就跟你我正常人是一樣,就只是「性傾向」不同,
認為是自己「選」的。其實你就問問自己,自己有得選成為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嗎?
心理上是不認同這樣的相愛方式,所以無法接受出現在同一部民法與之沾染上關係,
是心理上的一種潔癖。因為實際上你如果目前是異性已結婚的人,然後告訴你現在臺灣同志可以結婚了耶,
在這個當下,你的何種權益是受損傷了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恩..看到這邊認為「阿就是這樣沒錯啊」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了,實在不曉得如何形容這樣的心態。
而想要修改民法的爭取的是平權的認同,無法再忍受被次一等的看待,只因為「性傾向」不同。
異性戀、同性戀難道不都是人,不都是國民?
所享有的是同樣進入婚姻的權力,但硬是被區隔開來,
就像黑人白人同樣都是人,但是被迫隔離,
就好像是說白人用白人的婚姻法,黑人用黑人的婚姻法那樣。(隨便亂舉的比喻)
您覺得這樣是ok的嗎?因為「白人」跟「黑人」本來就不一樣啊。
我在其它篇也反問,如果要維持婚姻的神聖性、繁衍下一代及保護小孩的最佳利益的特性,
那不是應該規定「婚約,應由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約定」、「婚姻一旦締結不得撤銷」?
不符合上述條件想要結合的都叫伴侶,您認為如何?
如果無法認同,那麼那些用來反對同婚的言論又何如?為何落在自己身上就轉彎了?
以修立法的效益來分析
修民法的版本又很多,但你只挑了修改三百多條的那個版本,尤美女只修改五條不是嗎?
你又說會牽扯到很多法律,如果確認了同性的婚姻,本來就會牽動很多法律要修改,不論是修民法、另立專法不都是要修改嗎?
反倒是如果共用民法「配偶」的用詞,那其它法是用「配偶」一詞的則不需修改,
而立專法的話,所有相關的法都得再加一句:「依據同性婚姻法締結婚姻之雙方適用之」之類的,有比較有效率嗎?
...(恕刪)
Jason kid wrote:
也許你說的對,本樓的確有不少人有這樣「立場先決」認知,
但如果立法也是帶著立場,那恐怕就不是好事了,
退一萬步說吧,如果社會上對同性戀帶著歧(分歧的歧)見的人數佔多數,
那麼立法時考量到社會輿論的力量也無可厚非,
就算不能降低衝擊,至少也得避免造成社會撕裂才對
目前修改民法,看起來造成得衝突好像是最大的
我覺得拿保護小孩當最佳利益特性的說帖,比較接近是整個傳統婚姻結構和的其中一個部分,
而這個部分具有長久的歷史成因和文化養成,對許多人來說,
mariase wrote:
目前婚姻章行政執行上要求必須一男一女,宣告違憲
民法沒載明必須要一男一女,兩年內沒修法依現行法條登記
哪有什麼立法權的問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