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d wrote:
「得」這個字,在應用公文上,確實是「可有可無」、「可為可不為」的意思,
大部分的時候會用上「得」這個字是沒有強制力的,但有時會有選項範圍,
例如:得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新台幣xxx元
這裡的「得」,就是沒有強制必須執行哪一條,兩樣都可以的意思
如果公文要強制滅爐,
接下來「得」朝全部撤掉香爐
必須要改寫成:接下來「應」朝全部撤掉香爐
或是:接下來「須」全部撤掉香爐
這種寫法在公文上才具備強制力,
而「應」跟「須」相比,「應」具備非執行不可的義務,
須則是必須後接動詞才具備強制性,但也僅比「需」強一點,
至於「得」,則是由收文單位依單位裁量權,決定要不要照做,
「應」才有非做不可的義務,「得」則是擁有選擇不做的自由
應用公文撰寫力求精準,以上用字方式,基本已經是行文常識了,
看一眼就能明確看出在傳達甚麼,哪有甚麼可以被模糊解讀的空間阿
其實我不管怎麼看,都會讀成




接下來「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