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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性戀和反多元成家法案是不是要分開討論

誰說改稱謂..對一般老百姓沒影響???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序是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等。就算是父母離婚,亦擁有繼承權。子女如果已拋棄繼承,則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也視同拋棄。
2、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父母繼承。
3、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除父母外,相互有繼承權。
4、祖父母:為第四順位繼承人。
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 同時為繼承人,而有法定之應繼份。

請問...如果你男女方改為雙方...那祖父母是誰的父母???

algerno2 wrote:
誰說改稱謂..對一...(恕刪)


先說,我不清楚草案細節,
根據新聞報導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algerno2 wrote:
誰說改稱謂..對一...(恕刪)


院字第八九八號
民國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祖父母之繼承權)
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該
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
八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

本來就沒內外之分,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同時享繼承權. 所以改雙親也沒影響.
BenitoT wrote:
先說,我不清楚草案細節,
根據新聞報導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可以解決這些問題...(恕刪)

尤美女問修改民法的影響
至少112個法規300多條條文必須配合修改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如果你覺得稱謂沒問題, 請舉出在男男 女女婚之後, 雙方親友如何稱呼, 如 叔 伯 堂 姨 舅 表 , 以後被領養的小孩結婚, 喜帖怎麼印, 族譜怎麼寫


shakerain wrote:
這......我是...(恕刪)

Rillifane wrote:
院字第八九八號民國...(恕刪)


我這樣講好了....

在繼承上..第一順位者為直系卑親屬

但是抱歉因為同性結婚無法生子...所以沒有所謂的直系卑親屬存在...

而第四順位的祖父母他的稱謂...被修改為直系尊親屬..

那我請問你一下..父母算不算你的直系尊親屬????

那你如何區分第2順位跟第四順位?????

稱謂不是只是單純的讓你知道怎麼稱呼你的家屬...他還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德國、日本與大部分美國的州,哪一個有給予心理生理不協調的人,與身心協調的人共用同一部婚姻的法律?哪一個國家完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就是沒有,為何沒有?不就是社會沒共識,我們難道就有嗎?沒共識就不該通過,學學這些先進的國家吧!別落伍了,多學學,少自以為是進步,像個小孩一樣,要不到糖就一直吵!
algerno2 wrote:
誰說改稱謂..對一般...(恕刪)


民法1077條明文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至於習慣上
爸爸就叫爸爸
媽媽就叫媽媽
兒子就叫兒子
女兒就叫女兒
有什麼問題嗎?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1077條明文...(恕刪)


繼承財產的問題....

還有誰是爸爸誰是媽媽?????

在你們所謂的同性婚姻裡面...

究竟誰是爸爸誰是媽媽???

還問我有沒有問題???

遵循現在的民法當然沒問題..

但是修改了稱謂的民法..問題就很大你不會不知道吧???

現在在問你一句....同性結婚收養的小孩....誰是爸爸爸誰是媽媽???
algerno2 wrote:
繼承財產的問題......(恕刪)


是雙親
一個爸爸一個媽媽
兩個爸爸
兩個媽媽
在法律上都稱雙親
爸爸就是爸爸
媽媽就是媽媽

此外
在日常習慣上
想怎麼叫就怎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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