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序是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等。就算是父母離婚,亦擁有繼承權。子女如果已拋棄繼承,則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也視同拋棄。
2、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父母繼承。
3、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除父母外,相互有繼承權。
4、祖父母:為第四順位繼承人。
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 同時為繼承人,而有法定之應繼份。
請問...如果你男女方改為雙方...那祖父母是誰的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