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liu426 wrote:我覺得有時後真的不要計較太多一次犧牲大眾的利益來成全你們權利也許還可以但如果二次,三次呢?確定大眾還會同情這些工會的人嗎?不要搞到最後殺雞取卵還是見好就收才是王道啊...(恕刪) 所以下次你被惡意資遣上街頭造成交通不便的時候大家也可以說你犧牲別人的權益來達到訴求對吧?嘖嘖,台灣啊,內鬥內行、外鬥外行
如果工會禁止搭便車條款的法律效力有大於公司法跟中華民國法律,那才能成立,現在是公司願意幫所有同等級員工提供同等級的福利,反而被那些原本出來抗議的員工反對,那麼這些抗議的員工其實也是自私的,不抗議有很多原因,但既然抗議了也爭取到了大部分的要求,反而把總統專機的服務同仁踢出工會,然後也禁止同等級的其他同事搭便車享受新福利,那以後該公司的不同福利由不同的人去抗爭然後由不同的人獲得,你覺得這公司還需要經營下去嗎?這樣的工會有真的幫所有員工著想嗎?
jack老大 wrote:光看禁搭便車條款就不值得同情既然福利都爭取到了,卻不准其他人享有一樣的福利這不是自私,甚麼才是自私 這是自私沒錯但更自私的是不去爭取又只想短視佔便宜者該款並沒有不准別工會去爭取它們工會的權益比它們好它們也不能比照這是相對道理可是有人故意看不見或不知道而你的思維言論剛好正中資方的目的用此手段製造內部分化你們內鬥就不會再來煩它了
Running Karma wrote:這樣的工會有真的幫所有員工著想嗎? 問題是.."該工會"為何要幫"所有"的員工想?你在爭取自己加薪的同時有幫你的左鄰右舍老王小林同事等著想嗎?而假如你沒有為何你會去要求該工會要為了所有員工想?還是你認為該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全體員工之福保障其全體權益而設立的?想必你對其它有針對性目的之團體也是如此看待的愛貓社不能只愛貓要連雞狗豬鴨都要愛才能叫做愛貓社你的情操真是偉大另外該法第 3 條就直接說了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若在違背某些法令的確很可能是無效可是也要看那些強制或禁止法令的精神與目的跟這是否直接牴觸不然也是有可能成立在違反的情況下
jackhua5825 wrote:社會成本的損失,應該是資方想辦法避免,而不是遷罪於罷工的工會。 部份台灣人都是會擔心飯碗消失,擔心一罷工後公司就倒了、自己就失業了,所以公司再怎麼無良、罷工再怎麼合理一切的錯都是罷工者的錯,因為『罷工行為可能害別人沒飯吃』的思維簡單來說就是『奴性重』啦
只顧著自己利益的一羣人 ..不爽就全部離職.. 自己重新去找工作啦 !!ghostislandtw wrote:...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那些冒著被清算被秋後算帳的空服員他們當初付出了非常多心血才取得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