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ddy6313 wrote:
呵,不倫不類,身為消費者,一旦你吃壞肚子甚或中毒,到底是哪種食物造成,因果是很難證明的,所以才要有罪推定,你到底懂不懂食安的重要性阿!!!食管法還好已經修法通過,可惜的是頂新不能溯及既往,不然我看他怎麼自我證明清白?
經歷9次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終於在傍晚4點30分三讀通過,總計立委提出19個版本,最終修正20個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舉證責任反轉、大幅提高法人罰金到20億、沒收不法利得納入食安基金、要求飼料和食品廠分廠分照管理等等。
和消費者最息息相關的則是「舉證責任反轉」,以往必須由消費者舉證,因吃了黑心食品導致損害,未來舉證責任落到廠商身上,廠商必須舉證產品無害,或已善盡注意責任。消基會認為這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將大舉提高消費者訴訟成功率。以下為本次食管法修法重點整理分析。
一、舉證責任反轉
第五十六條修正(摘錄)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以往食安訴訟中,必須由消費者證明,因吃了黑心食品導致損失,但大多數的黑心食品都不是急性毒,消費者很難證明其中的因果關係,導致求償無門。
最經典的案例莫過於塑化劑團體訴訟,消基會代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78億,但去年10月宣判時,法官認為消費者未能提出有力的遭損害事證,最後僅判賠120萬。
新修正的法令將舉證責任反轉,若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添加物,或食品容器有毒者,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業者必須舉證,這些損害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
此外,就算消費者沒有辦法證明損害金額,法院也可斟酌情節,每人每事判賠5百~30萬元,也就是說,消費者最低至少可拿到5百元賠償。
今年一月修改《食安法》時,舉證責任就是攻防焦點,但有立委擔心夜市、路邊攤等小型業者無法負擔,最終沒有通過,直到再度爆發黑心油事件才入法,不過並未區分規模大小,也就是說,夜市及路邊攤都有可能受罰。民間便質疑,大廠資本雄厚,具有檢驗、訴訟能力,到最後可能只罰到小攤商。
對此,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協商時許多立委都認為不用區分規模,「尊重立委看法」,行政機關會全力執行。
提出此版本的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則指出,此法並非有意針對小攤商,《消費者保護法》本就規定業者要舉證無過失責任,《食安法》只要廠商「推定」無過失,已經寬鬆許多。也就是說,小攤商進貨時,只要有向上游業者拿證明,或做到相關的管制措施,就算是善盡注意責任;況且,業者彼此有契約關係,下游向上游求償相對容易。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認為,舉證責任反轉是消費者的一大福音,對未來打團體訴訟很有幫助,雖然短期內小攤商可能受到衝擊,但長期可促成產業正向發展,業者會更注意原料來源。
...(恕刪)
你馬幫幫忙,連基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差別是甚麼都搞不清楚,扯這一大堆有甚麼用???
良心建議,不用背六法了,但請先去把最起碼的法學緒論給看一下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