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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判決書出來了~來看一下吧!

teddy6313 wrote:
呵,不倫不類,身為消費者,一旦你吃壞肚子甚或中毒,到底是哪種食物造成,因果是很難證明的,所以才要有罪推定,你到底懂不懂食安的重要性阿!!!食管法還好已經修法通過,可惜的是頂新不能溯及既往,不然我看他怎麼自我證明清白?



經歷9次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終於在傍晚4點30分三讀通過,總計立委提出19個版本,最終修正20個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舉證責任反轉、大幅提高法人罰金到20億、沒收不法利得納入食安基金、要求飼料和食品廠分廠分照管理等等。

和消費者最息息相關的則是「舉證責任反轉」,以往必須由消費者舉證,因吃了黑心食品導致損害,未來舉證責任落到廠商身上,廠商必須舉證產品無害,或已善盡注意責任。消基會認為這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將大舉提高消費者訴訟成功率。以下為本次食管法修法重點整理分析。
一、舉證責任反轉


第五十六條修正(摘錄)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以往食安訴訟中,必須由消費者證明,因吃了黑心食品導致損失,但大多數的黑心食品都不是急性毒,消費者很難證明其中的因果關係,導致求償無門。

最經典的案例莫過於塑化劑團體訴訟,消基會代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78億,但去年10月宣判時,法官認為消費者未能提出有力的遭損害事證,最後僅判賠120萬。

新修正的法令將舉證責任反轉,若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添加物,或食品容器有毒者,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業者必須舉證,這些損害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

此外,就算消費者沒有辦法證明損害金額,法院也可斟酌情節,每人每事判賠5百~30萬元,也就是說,消費者最低至少可拿到5百元賠償。

今年一月修改《食安法》時,舉證責任就是攻防焦點,但有立委擔心夜市、路邊攤等小型業者無法負擔,最終沒有通過,直到再度爆發黑心油事件才入法,不過並未區分規模大小,也就是說,夜市及路邊攤都有可能受罰。民間便質疑,大廠資本雄厚,具有檢驗、訴訟能力,到最後可能只罰到小攤商。
對此,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協商時許多立委都認為不用區分規模,「尊重立委看法」,行政機關會全力執行。

提出此版本的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則指出,此法並非有意針對小攤商,《消費者保護法》本就規定業者要舉證無過失責任,《食安法》只要廠商「推定」無過失,已經寬鬆許多。也就是說,小攤商進貨時,只要有向上游業者拿證明,或做到相關的管制措施,就算是善盡注意責任;況且,業者彼此有契約關係,下游向上游求償相對容易。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認為,舉證責任反轉是消費者的一大福音,對未來打團體訴訟很有幫助,雖然短期內小攤商可能受到衝擊,但長期可促成產業正向發展,業者會更注意原料來源。
...(恕刪)


你馬幫幫忙,連基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差別是甚麼都搞不清楚,扯這一大堆有甚麼用???
良心建議,不用背六法了,但請先去把最起碼的法學緒論給看一下如何???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消費者食物中毒後,不知道是那種食物造成的,就把吃過食物的製造商都舉報,

那些食物製造商都有罪推論,比照「滅頂」被滅好嗎?...(恕刪)



哈哈 ! 我怎麼覺得到時有人會藉此向清白廠商詐財呢 ?

piwu0532 wrote:

哈哈 ! 我怎麼覺得到時有人會藉此向清白廠商詐財呢 ?...(恕刪)

路邊攤和夜市的業者會比頂新更緊張
teddy6313 wrote:
呵,不倫不類,身為消費者,一旦你吃壞肚子甚或中毒,到底是哪種食物造成,因果是很難證明的,所以才要有罪推定,你到底懂不懂食安的重要性阿!!!食管法還好已經修法通過,可惜的是頂新不能溯及既往,不然我看他怎麼自我證明清白?
...(恕刪)


您要不要去醫院問問看?只是想不想做而不是做不到.

照您的說法,原來,CSI什麼的都是在播假的啊.........

haoxinzuo wrote:
你馬幫幫忙,連基本...(恕刪)


我不需要知道這些也沒背過六法,我只知道台灣的消費者權益要被保護,不能被無量財團跟法匠綁架,就這麼簡單。倒是你們護航的這麼勤動機令人好奇!
piwu0532 wrote:
哈哈 ! 我怎麼覺得到時有人會藉此向清白廠商詐財呢 ?.....(恕刪)


把可樂瓶拼命搖再加熱到炸瓶,就可以告可樂公司。

之前加鹽奶粉殺嬰的案例,不知道有沒人記得,

照teddy的做法,奶粉商先以有罪推論滅了,

把鹽巴放人奶粉殺嬰的伯母就逍遙法外。
teddy6313 wrote:
好啦無罪推定最重...(恕刪)


你提出的東西,
可以參考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
食安法中關於消費者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
也是採同樣的基礎,
但這與刑訴是完全不同的範疇

lovejerry999 wrote:
你提出的東西,
可以參考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
食安法中關於消費者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
也是採同樣的基礎,
但這與刑訴是完全不同的範疇

沒用的 他老大已經超出法律的束縛了

反正他只知道 如何如何
法律他不知就管不了他

然後他就能痛罵別人 如何如何
因為法律管不了他
teddy6313 wrote:
https://buzzorange.com/2015/12/03/ding-xing-issue-2/
案件是這樣的,有家餐廳的服務生在搬運可口可樂的過程中,可樂瓶忽然爆炸,炸傷了服務生的手,法庭上服務生的描述僅有爆炸過程,以及一位運輸司機在搬運過程中曾看到爆破瓶子的供詞,後來法官做的判決是,可樂公司必須賠償服務生。


這是一個著名的民事賠償案件,並非刑事案件,真要舉美國法律來說無罪推定原則,建議先了解一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大大您可知在我國為爭取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修了幾次刑事訴訟法,勞動了幾次大法官作成數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建議看一下可以了解所謂無罪推定原則牽涉範圍有多大,對人權保障有多重要,為何會在憲法領域中討論它。


teddy6313 wrote:
一、舉證責任反轉
第五十六條修正(摘錄)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還是民事損害賠償範疇,仍是民事案件,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的特別規定,非刑事訴訟法改成有罪推定。

說實在,法官會在判決書中特別提出無罪推定原則,意指為何?法官真正心證?令人深思玩味。
無罪推定原則
目前看起來好像因此是讓頂新逃過一審
但是各位要知道到
如果法官昧於程序正義從於民粹
今天如果頂新判重刑輿論都說好
改天頂新換成自己或周遭親友
各位是否依然認為法官的判決要符合大眾所想
而不用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要一體適用
法律可以改
但是沒改之前就如同判決書最後所述是永恆的
看事情不要只看單一事件
而是要往更深入的層面思考
別被媒體及各種民粹牽著鼻子走

何謂無罪推定?
舉檢察官起訴的理由
-->越南衛生條件差政府衛生稽查也很敷衍
-->連業者都承認有用病死豬
所以檢察官認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原料也是使用病死豬
以下有幾個邏輯問題:
1.越南衛生條件差政府衛生稽查也很敷衍-->整個越南都是嗎?沒有好的官員?
2.業者都承認有用病死豬-->業者從開業到現在全部都使用病死豬嗎?還是只是偶而用?
3.如何能證明頂新買的全部都是病死豬原料?
所謂無罪推定就是在這三點證據未100%確認為真的情況之下
一切以採用對被告有利的為主
所以法官才會不採用
而在下個人淺見認為這些證據充其量只能說是合理的推論且有不低的可能性
無法充分證明頂新真的就是這樣
各位都看過包青天(然都是虛構的)
裡面要斬人前包拯不是都會說人證物證皆具還敢狡辯-->看到沒"人證""物證"都要有而不是依據包拯的直覺及被害者的情緒
以上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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