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wu6778 wrote:
幫助人時的想法真的...(恕刪)
在下並不否定有道德高尚的人,而幫助人然後獲得回報在下認為比較接近「重賞下必有勇夫」的延伸,現實層面上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民法第805條明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道德上的爭論不議,至少取回失物的失主增加了許多。
慈濟的榮董,在下覺得很類似小朋友們在玩的網路遊戲,頭上的名子會發光有花樣,衣服比較漂亮有翅膀之類的。
asiacat wrote:
慈濟環保站,收入也是用來做好事,但政府的垃圾車收去賺的錢會用來照顧低收入戶嗎?未必然對不對?最重要的,政府的垃圾車資源回收量絕對數倍於慈濟環保站能收的,與其要求慈濟,你覺得對於"政府"搶資源回收的行為,是不是也思考過有什麼可以改善之處?有沒有想過播個9999之類的號碼去反映反映呢?
閣下沒想過,清潔隊的工作有法規規定嗎?您難道是要每天辛苦工作的清潔隊員違法使用公款?
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管理及運用要點
一、為妥善管理及運用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以下簡稱本款項),並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款項來源如下:
(一)變賣下列回收廢棄物之款項:
1.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後交由本局之回收廢棄物。
2.自本局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3.本局於一般廢棄物中分類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4.於本局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
(二)變賣本局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所得。
(三)變賣本局回收廚餘或廚餘製作培養土之所得。
(四)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費用。
(五)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孳息。
(六)變賣本局回收家具及破碎木料之所得。
三、本局協助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者,得收取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其扣除後之餘款並應返還之。
四、本款項應繳入市庫,以收支對列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五、本款項運用範圍如下:
(一)宣導或執行廢棄物回收、源頭減量等支出。
(二)協助本局執行資源回收工作人員之勞務費用。
(三)本局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費用。
(四)建立高雄市廢棄物回收體系之費用。
(五)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之費用。
(六)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之費用。
(七)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或社區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之費用。
(八)補助機關、學校、團體、里或社區執行及宣導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之費用。
(九)回收、清除廢棄物之機具、設備及車輛之購置、運轉及維修費用。
(十)辦理環境教育講習、宣導及活動之費用。
(十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至於政府單位有設置社會局(處),並實行各種社福計畫,比如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連結;在下認為您對清潔隊以及政府社福單位的說詞不適當,請您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