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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Gugugu wrote:
非法律界的可能不認識他
但是就算去掉某大法律系教授七個字
光是黃榮堅三個字就是台灣刑法界的前輩

這問題其實就是法律要保護到什麼程度?

生命權
自由權
人格權
性自主權
婚姻權
財產權
債權
...

傳統觀念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都算惡行
要用刑法介入處罰

現代世界趨勢認為前幾項由國家介入就好
一般的私人權利沒有比生命權自由權重要
不能因為傷害一般權利卻被處罰高層次的自由權(如坐牢)

...(恕刪)


這就是小弟之前提到過的
任何事情都該有個度,過與不及都不是好事

就法律的觀點來看,通姦不應以刑法處罰之,所以我不反對通姦除罪化(這裡是指刑法除罪化)
但就維持家庭和社會穩定的普世價值角度來看,通姦顯然不該是個應該被放任或鼓勵的行為,所以我不會鼓吹通姦除罪化

那些會鼓吹通姦無罪(在此不指刑法罪責)的人........心理層面應該都是想要向外發展的無庸置疑(這些人有很大的機率會將要找小三或小王以遂其通姦之企圖)
zuoaihua wrote:
那些會鼓吹通姦無罪(在此不指刑法罪責)的人........心理層面應該都是想要向外發展的無庸置疑(這些人有很大的機率會將要找小三或小王以遂其通姦之企圖)

一樣米養百種人,各種情況都有...

我同意通姦除罪,不是因為我想外遇,而是我是務實主義者,彼此不愛了,人生還有更多事等著去做,把時間精力放在懲罰對方上,我不做這種無聊的事

今天配偶外遇,彼此不愛了,我不會告他,拿錢比較實際,如果不付錢也沒關係,我自己賺就好
對方不愛就不愛了,是事實,只能接受!告來告去,看他或外遇對象被關才能發洩不滿的話,這種愛不是真愛,你愛上的不過是自己的想像


我們都曾有過一個希望(指相愛進而結婚)
到頭來全都變了樣
不是希望如此虛妄
而是我們不曾有過真正的希望
我們有的不過是自己所畫的圖樣
和真實完全不一樣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通姦罪保障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但在實務案例中用刑法去規範
只會越推越遠
甚至印像中從來沒見過2人因為官司上演肥皂劇的
所以用民事觀點較為合理
不然把他抓去關
失去的婚姻能回復嗎
如果不行就用錢處理
用契約不履行的觀點去要錢
較為合理也容易被實踐不覺得嗎
你認為什麼是公道
不覺得太過抽象難以被具體化嗎
這也是刑239詬病之一
用刑法去保障道德忠貞可行度有多高
用錢不是最省事嗎
最後
刑法是管控風險而被設立的
如果用公平正義這頂大帽子去扣
可能要失望了
還有以上觀點都已是被討論到爛掉
如果還有不懂請去g狗
真的很沒意義也沒什麼好戰的說
題外話
台灣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的說
比方說大東亞這塊戰略地區就快開打了不去討論
反而去著眼沒意義的通姦罪
是閒閒沒事幹嘛

失去的婚姻能回復嗎?
這個本王之前不是說過了,通姦罪不見的是用來解決感情問題,也不見得能嚇止通姦的發生,破鏡難重圓,你以為每一個受害者都想復合嗎?受傷的一方,有時候根本就被折磨到身心俱疲,不要這段感情了,她們只是要一個公道 及 能有個管道行使該有的權益罷了...

其次,你以為用錢能彌補一個家庭的破碎.彌補受害者的身心俱疲嗎?假設有人把你家人殺了?本王給你錢,叫你當沒事,放過歹徒.不要去指認歹徒,你願意嗎?

至於什麼是公道,這見仁見智,你認為拿錢解決是公道,本王認為侵害別人家庭,要受刑才算公道
如果無法有共識就看民意,法務部去年跟前年就做過民調了,即使修改民法,還是有高達八成的人都不同意廢除,所以目前的主流民意仍不贊成廢除通姦罪

不過你說的也沒錯啦,反正以目前的民意來看,這條法也是繼續擱著,短期內不會有啥變動,討論它也沒啥意義..哇哈哈



vu84vu wrote:
今天配偶外遇,彼此不愛了,我不會告他,拿錢比較實際,如果不付錢也沒關係,我自己賺就好...(恕刪)


假如配偶外遇過程中,
還存在 惡意欺騙
配偶既想維持現有的生活條件、金錢,
又要同時對外發展呢?


這該以什麼方式處置呢?

Chad Yih wrote:
假如配偶外遇過程中,
還存在 惡意欺騙?
配偶既想維持現有的生活條件、金錢,
又要同時對外發展呢?


這該以什麼方式處置呢?


除罪後可以訴請判決離婚+賠償或剩餘財產差別分配

當然賠錢就比抓去關的嚇阻性小很多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吾不賢需自省 wrote:
不過我想如果除罪化後 那些有錢男人跟拜金女應該會很開心 因為這樣可以有更多奇怪的藉口去找小三老王了...

台灣除罪化議題大多如此,為上層階級解套

這個是如此,醫師醫死人除罪化,教授特別費除罪化何嘗不是如此,為何貴族犯罪能與庶民不同罪,還喊得如此大聲?

真正該除罪化的,如最近討論很多的販售自己從國外買的合法影片被告,海外攜入維他命受罰等,這些根本是為保障少數業者利益,妨礙市場流通與自由經濟,就很少看媒體去呼喊,怪哉!
Chad Yih wrote:
假如配偶外遇過程中,
還存在 惡意欺騙?
配偶既想維持現有的生活條件、金錢,
又要同時對外發展呢?


這該以什麼方式處置呢?

以上是你遇到的情況?
意思是說:配偶外遇+惡意欺騙,配偶想維持現有的生活條件、金錢,又不肯離婚?
既然已經發現對方外遇+惡意欺騙,金錢、物質你還繼續提供?很好奇你為何不切斷?

你想離婚,但對方怎樣都不肯離?
你必須動用通姦罪告對方及外遇對象你才離得成?
還是你根本也不想離,但心中滿是怨恨,只想修理對方?

該面對處置的是自己的"心"
過得去就海闊天空,放不下告贏了,通姦二人被關了,你的怨你的恨就此一筆勾銷?
如果真能如此,也ok啦!
cooldu13 wrote:
婚姻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殺人跟強姦是一種生命財產的剝奪,你跟誰定這種契約?
世界上...所有的契約關係,都是依據民法來做為處罰,
你可知道...現今全世界僅有少數國家用刑法來處理通姦,
目前保留通姦用刑法處罰的,大多是第三世界國家以及部分中東回教國家,
連中國都不用刑法處理通姦,台灣的法律在此處依舊落後,
通姦是對於婚姻的不忠,是對於所簽訂對於婚姻契約的不遵守,
屬道德與民事求償層面,屬於2個人之間的事,與國家社會何干?
殺人跟強姦的發生會使國家社會人心產生動盪不安,婚姻關係的改變會嗎?會嗎?會嗎?

殺人跟強姦是一種生命財產的剝奪,外遇.通姦難道不是對自己 和 另一個家庭幸福的剝奪?
契約關係也不見得都用民法來處理,刑法不是有背信罪?

法律是因應各國的風土民情所制定,各國都會有不同的地方,怎麼會以此來判斷國家進步和落後?
比如說美國可以合法持有槍械,台灣要不要也進步一下,每個人手上都發一支?
有些國家可以合法吸大麻,台灣要不要也進步一下?

殺人跟強姦的發生會使國家社會人心產生動盪不安,婚姻關係當然也會呀,如果國家發生越來越多通姦外遇事件,會不會造成人民對感情的不信任?會不會影響結婚率.生育率?


cooldu13 wrote:
問你一個問題就好,如果你能夠回答我:
你跟雇主簽訂了勞動契約,後來你要離職也就是你不願再履行這勞動契約,
你可以接受雇主用刑法去告你,讓你因為違法勞動契約而要你去坐牢嗎?
如果你可以接受,我們再來談,契約關係可以用刑法來處罰!
違反契約要不要罰則,當然要!這一點是正確且必要的,但是要不要無限上綱的要用刑法使人坐牢?

你這舉例不合實際情況
你的例子是跟原雇主有契約,但你已口頭告知要解約,在解約條件成立後,然後再去找別的工作,與別人簽約
而外遇.通姦的狀況就不一樣了,外遇通姦就好像你跟原雇主甲有契約,然後再偷偷去跟乙.丙.丁簽契約,而造成原雇主甲有所損失和傷害,這好像有構成背信吧,有沒有懂法律的?...哇哈哈..


cooldu13 wrote:
違反契約要不要罰則,當然要!這一點是正確且必要的,但是要不要無限上綱的要用刑法使人坐牢?
處罰一個人,可以要求處罰性的金錢賠贘,要一個人痛苦...剝奪他的財產才爽,人沒了至少有錢,
但要用到國家的大刀,對於他人的自由進行限制就有些過份了!
最後...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太天真了!刑法只能使人坐牢,重點是還不會被關通常判易課罰金,
罰金知道是什麼嗎?繳給政府的啦!被害人一毛錢也拿不到,對被害者有何幫助?一點用都沒有!
告通姦很爽嗎?2個人最後離婚,他罰金繳完依舊跟小三在一起,被害人拿不到補贘,這就是你要的?

這就回到本王剛剛說的,怎麼處罰才是公道?見仁見智,有時候被害者要的不是錢,而是要公道,否則怎麼會有人打官司求償1元的?
Gugugu wrote:
除罪後可以訴請判決離婚+賠償或剩餘財產差別分配

當然賠錢就比抓去關的嚇阻性小很多..

其實這點在台灣,可行性比美國更小

台灣有太多經濟犯,把錢洗到國外後,政府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要不就扯些國際地位不明,國際合作不方便等等,總而言之政府上層社會裡面,很多都是經濟犯,因此他們也不想管經濟犯

相較之下,如果美國經濟犯逃到國外,美國警察還可透過國際合作的方式,把犯人抓到引渡回國審判。現在還跑去找瑞士麻煩查逃漏稅,與台灣相比態度與能力都差很多

前述有人提到案例,醫師發現老婆與岳母把帳戶提領一空,法官卻拒絕讓醫師查帳戶被匯到哪些戶頭去,台灣對經濟犯罪,寬大到不可思議的地步
讚成刑事除罪化...因為通姦罪是非公訴罪..

常常看到的是兩方通姦.一方被告一方卻納涼.....這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原則.

而民法上我覺得要修改.需要有高額賠償金..賠償無辜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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