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
非法律界的可能不認識他
但是就算去掉某大法律系教授七個字
光是黃榮堅三個字就是台灣刑法界的前輩
這問題其實就是法律要保護到什麼程度?
生命權
自由權
人格權
性自主權
婚姻權
財產權
債權
...
傳統觀念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都算惡行
要用刑法介入處罰
現代世界趨勢認為前幾項由國家介入就好
一般的私人權利沒有比生命權自由權重要
不能因為傷害一般權利卻被處罰高層次的自由權(如坐牢)
...(恕刪)
這就是小弟之前提到過的
任何事情都該有個度,過與不及都不是好事
就法律的觀點來看,通姦不應以刑法處罰之,所以我不反對通姦除罪化(這裡是指刑法除罪化)
但就維持家庭和社會穩定的普世價值角度來看,通姦顯然不該是個應該被放任或鼓勵的行為,所以我不會鼓吹通姦除罪化
那些會鼓吹通姦無罪(在此不指刑法罪責)的人........心理層面應該都是想要向外發展的無庸置疑(這些人有很大的機率會將要找小三或小王以遂其通姦之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