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92018 wrote:
純粹詢問一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恕刪)
簡單的看法:
意圖:行為前與行為後的想法一致,也就是說本來就是為了什麼而做了這件事,結果就是做了
不法:在刑法上認定的門檻比民法認定較嚴謹,大致上應該算違法的行為
所有:就是所有權,取得所有的權力,大致上就是想變成自己或第三人的東西
若拿了安全帽,可能的情況有故意拿或誤拿(二選一),
而拿了以後發現而歸還的行為,表示並沒有要取得所有權的意思,
若無其他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拿安全帽是基於意圖而想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時,
那就很難將其定罪,畢竟當事人的自白也是參考證據之一,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下,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該自白非屬事實,
這樣才能依新的實質證據推翻原先的自白(也就是在法律上說的話,除非證明是謊話,否則都會先認為是實話),
所以,被告無論原先是否故意與否,在偵查階段或警方筆錄所自承的才是法律上的認定依據
當然無論是誰犯了罪,多多少少都會...說謊,避重就輕或隱瞞
但又無新的事證足以推翻這些辯詞之下,就只能依原自白來認定是否有上述的"意圖","不法"及"所有"
倘當初該頂安全帽物主有上鎖的情況下被拿走,那肯定是竊盜無誤
而此案是安全帽基於未上鎖的情況,加上被告自白表明非意圖,非為所有之情況下誤拿,
在無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不符事實之時,最後想要定罪顯有難度
而是否偷竊也是要看取走該財物的施行伎倆做判斷
最後的認定職權在於檢察官,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的認定
若不服,只能聲請再議,不過除非有嶄新性的證據,通常很難再議成功
以上,僅屬個人看法
另外,民事方面,雖原告可提民事損害賠償,但一頂安全帽說真的沒多少錢,加上還要折舊換算剩餘殘值...
而對方也自知理虧,因而提出欲賠償10頂安全帽的錢,這樣就該滿足了? 非得將其入罪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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