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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

台灣也許吸引不了許多富豪級 因為可能優先美歐澳
但對一般人或土豪有吸引力的地方是距離近,語言人文,
生活環境,低物價,再加上某些福利或置產或其他...
能長期居留又不用花什麼錢有何不來呢

chenquoi wrote:
不談經濟不談政治,光是想到以後有可能台灣商店繁體旁邊加簡體,台灣街道滿滿大陸腔,台灣媒體整篇歌頌祖國笑頭皮發麻啊~~
台灣都不台灣了還叫台灣嗎? 挖鼻孔


現在不就是到處都可看到越文、泰文了!?

韓劇、電影、動畫、漫畫一堆簡體字還不是一樣看的很爽...

fung0982 wrote:
不但開放陸資炒房地產
還附贈永久居留
真的這麼急著把台灣送給對岸嗎?


真假都分不清
難怪詐騙集團可以橫行無阻

chenquoi wrote:
不談經濟不談政治,光...(恕刪)


說的是……就是不知道你現在敲打的正體字,是不是臺灣本土的……
vc0528 wrote:
對在企業任職一年的條件呢, 相信政府不設限也是為了台灣好嗎?...(恕刪)



你一直強調的一年到底是什麼?

自然人有3種,
i.商業訪客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

以上兩種的確沒規定要任職一年,
但需要每3個月申請一次停留。


ii.跨國企業
就只有跨國企業比較寬鬆,
期限可以一次停留3年,
但條件嚴苛,請自行詳閱服務協定條文,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此項就有你說的「僱用滿一年」的規定,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chenquoi wrote:
不談經濟不談政治,光...(恕刪)



服務貿易協定是希望大陸企業來台灣設立據點,
要賺台灣人的錢,怎麼可能會打簡體字?

應該要擔心有沒有大陸企業想賺台灣人的錢吧,
畢竟台灣才2千多萬人口,大陸一個省份都比我們全國人口多。
iphone3G wrote:
你一直強調的一年到底...(恕刪)




我前面已經貼過, 這不是公司內部人員或跨國企業的自然人部分哦


http://fta.mofcom.gov.cn/singapore/xieyi.shtml

02-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附件

第21頁

合同服务提供者
合同服务提供者在提交入境申请之日前,必须被服务提供者或企业至少雇佣 1 年,
且必须是第七十七条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或专家。
合同服务提供者首期入境限于 90 天,可能获得长达 90 天的延期,只要首期和延期总长不超过
180 天或服务合同的居留期限,以时间短者为准。



vc0528 wrote:
http://fta.mofcom.gov.cn/singapore/xieyi.shtml
02-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附件
第21頁..(恕刪)




02-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附件
合同服务提供者
合同服务提供者在提交入境申请之日前,必须被服务提供者或企业至少雇佣 1 年,
且必须是第七十七条界定的高…(恕刪)。


「服务提供者或企业」這句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
這兩個差別在哪?你可以解釋清楚嗎?
新加坡寫的明明和台灣的就是一樣的東西啊?

我前面有說過這則服務條文寫的不夠淺顯易懂,
希望你能懂我的解釋。
(4)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
ii.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
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iii.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看紅色字
i
ii
iii


i 和 ii 有提有年資

iii 對在該企業的服務年資完全沒有提到


相對的新加坡沒有台灣iii這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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