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0528 wrote:
對在企業任職一年的條件呢, 相信政府不設限也是為了台灣好嗎?...(恕刪)
你一直強調的一年到底是什麼?
自然人有3種,
i.商業訪客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
以上兩種的確沒規定要任職一年,
但需要每3個月申請一次停留。
ii.跨國企業
就只有跨國企業比較寬鬆,
期限可以一次停留3年,
但條件嚴苛,請自行詳閱服務協定條文,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此項就有你說的「僱用滿一年」的規定,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
ii.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
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iii.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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