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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法官也只能這樣判


prettyguy wrote:
法律的目的不是實現正...(恕刪)


人人都覺得自己想的才是真相

沒照我的意思就不對了

應該要讓人民公審才是最公平的

大家都參與審判就沒話說了

麻煩全國人民-2(我跟我老婆)
送去整跟送去死差很多
不就是一樁意外 法官實在判太重了
再次證明民粹治國 媒體治國

騎車粉累 wrote:
是不會變聰明..但也...(恕刪)


請理性討論~豬來豬去的有比較好嗎??

TET wrote:
有犯意與意圖致人於死...(恕刪)


有整兵的犯意就不得了了 今天就算是軍官只想整他 而不是整死他 都符合虐兵致死要件

這一樓很多鄉民都搞不清楚狀況 什麼只想整他不是想殺他 你去看一下法條 整死了就是大條

虐兵致死是無期徒刑 這次為什麼會輕判 有一篇報導 法官認定早上的操練和下午驟死無關

所以早上的操練雖然是被判虐兵 但是卻沒有判虐兵致死 整個切開來 才會讓刑度變太輕

這種判決和開車撞人等到三天後對方死掉開車卻無罪 有什麼兩樣

騎車粉累 wrote:
這也能扯 文化素質?...(恕刪)



這位長官,您是被豬怎麼過了嗎?一直在那豬來豬去的
當官跟當兵的人在軍中本來就有不一樣的對待及所過的生活
您有時間在那慢跑練體能,一般的小兵有嗎?剛下部隊的時候,連拿根球棒在那揮,就被人說,喔,老囉,這麼閒,在拿玩球棒勒!!您有遇過這些東西嗎?
軍中裡的制度,本來就不合理,現在已經慢慢的改變了,當兵是義務役,不是每個人都想當的,進去受軍事訓練,不是要在裡面被玩到殘,玩到死
您在20年前當官,我比您晚個兩三年,您不要說,您沒看過裡面一堆玩兵的幹部跟老兵,您有做過甚麼呢?
軍中的種種不合理情況,您有想過改變甚麼呢?還是獨善其身,我練我的身體,其他人死活,關我甚麼事!!
或許您會說,我只有一個人,能改變甚麼?但是您不是職業軍人嗎?您沒同學嗎?還是只有您有改變的想法,其他人都沒有呢?如果是這樣,要照您剛剛說的,該去揍死他們了
另外,建議您,討論時,不要家那麼多情緒字眼,豬沒得罪您,胖子也沒得罪您,您這樣針對性的發言,實為不妥
謝謝!!

L.A.1113 wrote:
有整兵的犯意就不得了...(恕刪)



因果關係中斷 凌虐致死勢必判無罪,是每個律師都知道的common sense

也是洪家律師都知道的common sense

洪家律師拿威龍搶天關 來類推 此案

挑起民粹一直都是很有用的

上法院確是一點用都沒有
這個案子,滿嘴豬,滿嘴胖子的還不少...什麼胖,散熱不易....那當金屬就好了呀...散熱快導電也快....

這些人先去身家調查親朋好友有沒有口中說的豬或胖子.....如果有先把道理講給他們聽.............

他們如果都願意聽得下去,再來01發言


Mark杯 wrote:
這位長官,您是被豬怎...(恕刪)

L.A.1113 wrote:
有整兵的犯意就不得了了 今天就算是軍官只想整他 而不是整死他 都符合虐兵致死要件

這一樓很多鄉民都搞不清楚狀況 什麼只想整他不是想殺他 你去看一下法條 整死了就是大條

虐兵致死是無期徒刑 這次為什麼會輕判 有一篇報導 法官認定早上的操練和下午驟死無關

所以早上的操練雖然是被判虐兵 但是卻沒有判虐兵致死 整個切開來 才會讓刑度變太輕

這種判決和開車撞人等到三天後對方死掉開車卻無罪 有什麼兩樣...(恕刪)


是不是符合第44條(凌虐部屬罪)條件不是你我認定的?

且第44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平心而論就算是符合你認定的凌虐部屬,直接影響的只有陳毅勳吧

其他人呢?

t101nw wrote:
軍人、法官、政府護衛...(恕刪)


聽不下去就說別人是護衛隊??
半年前
這裡有人嗆幫被告講話的都是護衛隊 軍方人員
拿出身家出來賭
結果對方回一句
他敢賭
嗆的人 卻落跑了

你這是什麼腦袋推論的
幼稚..比報紙媒體更幼稚就是你這種人
法官會這樣判,檢方提供罪證不足也是原因,當初軍檢的資料交給地檢的資料就有爭議了...還有兩個系統的辦案方式效率都不一樣....

洪仲丘最大的貢獻就是把食古不化的軍檢系統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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