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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一審 旅長沈威志判刑6個月

更別提有N多人一再強調洪仲丘曾經是籃球隊隊長,他的體能應該還不錯,或許是進入軍中不知啥原因身體素質一路下滑,結果體能差的煙毒犯撐過去了,這位前籃球隊隊長卻出事了。


這部分原因只有一個,真相也只有一個,就是過得太爽太爽了。
看他那體型,
肯定是每晚都宵夜。
軍營旁的商店老闆,肯定很清楚。
帳去清了沒?
dirtypoint wrote:
這些都是這個案件好玩...(恕刪)

完成關禁閉程序,需經542旅及269旅,應該共同分擔刑事責任(妨害自由罪)。
例如甲違規開車將行人撞飛,再經乙車撞死,需共同負擔刑事過失致死罪,因為死亡是甲乙共同造成。

269旅負責禁閉室管理,主要任務交給憲兵官(憲兵具司法警察身份)
程序上269旅憲兵官負有審核文件及送交269旅長官批准之職責。
憲兵官好像是受范佐憲士官長影響,沒等待長官批文,先收留洪姓軍人。

責任可分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主要看有無犯意及視情節輕重論處。
憲兵官如果沒有犯意及情節輕,可以用行政處罰懲處,不需負刑事責任。

至於269禁閉室長及管理士是實際執行拘禁的人員,並無不法,因為是憲兵官交付任務,這些人員不需負擔妨害自由刑責。

269旅長官沒有到禁閉室監督,應該有行政責任,這由軍方按規定懲罰。

禁閉室長負責禁閉室勤務管理,在天氣高溫下操練人員,是否應該負業務過失致死罪?但是法官沒有這樣判決。

部分管理士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凌辱罪,與范士官長之間有無犯意連結
會影響刑責輕重。
最少要判刑並不得緩刑,革職後退休金一毛也不能領加上有前科與眾人關注,

相信出獄後的折磨會比被關更痛苦.

cattk wrote:
最少要判刑並不得緩刑...(恕刪)


在法律上個人只需為他的行為負責,而不是看鄉民好惡,來決定當事人的刑期或能否緩刑,這裡又不是三K黨橫行時的美國。
以目前情況來看,洪家人也夠讓人注目的了,只不過洪家人似乎不在意這種關注。
判刑不能緩刑的一定會去上訴
2審能緩刑就能申請復職了
軍人最好的福利就是做20年有月退俸
形試判決確定就會被免職
軍人大部分又沒一技之長
加上有前科紀錄,出來要找工作會很難

異鄉苦工 wrote:
http://tw....(恕刪)

我贊成不過沒有用

因為證據早

案子移交桃檢前就被銷毀了!

再開庭也沒有多大用處了!

hero168168 wrote:
我贊成不過沒有用因為...(恕刪)



524旅是確定未依程序關了洪

禁閉室人員也承認有對洪施以體能訓練

那銷毀什麼樣證據?

錄影帶嗎?

非滅證刪除 桃檢證實:有其他監視器拍到洪仲丘

桃檢為釐清疑慮,記者會中公布禁閉室監視畫面中的擷取圖像,

讓外界瞭解洪仲丘被關禁閉室時內外環境、監視錄影器拍攝角度畫面。

http://www.nownews.com/n/2013/08/02/187248







大多數的人還是搞不清楚,還說判太輕!!

可憐的旅長,判得太重了。

受到民粹的毒害。

TET wrote:

那銷毀什麼樣證據?


...(恕刪)


高利貸,湖里的卡車,比拉法葉還黑的弊案。。。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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