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人的證詞 應該是被羈押最重要的原因
不過要用這個定罪還早得很
如果被羈押 范、徐、何 說得還是差不多
那結果 如何 想也知道
共犯陳以人於另案證稱:旅長(即沈威志)召集我們說法要
一致的當天(即102年7月9日)下午2時許,被告何江忠召集
被告徐信正、范佐憲及我3 人到他辦公室,他教導我們面對
家屬及軍事檢察官要如何回答的技巧,另旅長在上午集合我
們時,有要求我們針對事實內容關鍵點大家要講好,說法要
一致……被告何江忠告訴我們檢察官會怎樣問被告,檢察官
會問動機,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想我們的動機是什麼來回應檢
察官等語(102年8月2日上午10時22分陳以人筆錄第7頁,同
日下午4時30分陳以人筆錄第3頁);
避免變成只會打嘴炮的酸民
還是多看看法院文書
桃院關心的士評會
的確有很多問題
不過投票人證都在
到法院 交互詰問時
就可釐清狀況(法律上證據顯示的事實)
不過目前的證據要辦刑法302 還早得很 ~
嘖嘖 ~
陳毅勳還在蘭指部 炮茶看電視
嘖嘖 ~
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542 旅(下稱陸軍542 旅)旅部連
於102 年6 月25日由被告范佐憲為主席所召開關於懲處洪仲
丘、宋昀燊之士評會,固有該次會議紀錄簽到表、會議紀錄、投
票單等影本在卷可稽,然該會議簽到表之表頭雖係記載「士官評
議委員會議簽到表」,但會議名稱欄卻寫「召開懲處人事評議委員
會」,而會議紀錄表頭及事由欄係記載「人事評審會記錄」,主席
致詞部分亦稱「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投票單亦係使用「人評會
投票單」,均與該會性質上應為士評會不符,而被告徐信正竟亦在
該會議紀錄擬辦欄無人簽名之情形下率予批核,其錯誤離譜之
情,已超乎一般人可想像。又該會議簽到簿各委員簽名欄之筆跡,
與投票單上簽名之筆跡,以肉眼觀之即可輕易辨識多有不同;再
者,卷附投票單之格式為制式格式(其上並印有「人評會投票單」
字樣),與證人張佳雯於偵訊時稱:「(投票單如何製作?)我是拿
空白A4紙裁成6 等分交給各委員填寫(見102 年度偵字第23號
卷【分案日102 年7 月22日】二第28頁背面)顯然不符,亦與
證人江翊榕於偵訊時當庭所繪投票單之格式未符(見102 年度偵
字第23號卷【分案日102 年7月17日】一第187 頁),則本件
上開會議資料之真實性自非無疑。又證人張佳雯於偵查中證稱:
開完會後伊將票放在抽屜內,102 年7 月7 日或102 年7 月8
日,范佐憲打電話問伊票在哪裡,伊跟范佐憲說在抽屜裡,後來
票就不見了,是誰拿走伊不清楚(見102 年度偵字第23號卷【分
案日102 年7 月22日】二第27頁);洪仲丘死亡後某日,范佐
憲打電話問伊投票單在哪裡,伊告知范佐憲說在辦公室抽屜內,
隔了2 天,伊翻抽屜,發現不見了(見102年度偵字第23號卷【分
案日102年7月17日】一第203頁),顯見該投票單原係由證人
張佳雯保管,然在被告范佐憲打電話詢問放置處所後,即不在原
放置地點,惟關於卷附投票單影本如何取得,被告范佐憲於偵查
中供稱:先前司令部調查時有問連長(即被告徐信正)投票單在
哪裡,所以有聯繫張佳雯,但張佳雯表示投票單在辦公室抽屜內,
之後有沒有拿給司令部就不清楚,後來約7月9日有打電話問連
長,連長才說在他那裡,所以就請太太先跟連長影印1份,後來
有請辯護人於102年7月18日轉交影本,影本只有9張投票單,
但連長也說只有9張(見102年度偵字第22號卷一第192至196
頁),查上開投票單原應有10張(即關於洪仲丘、宋昀燊均應各
有5張),但被告范佐憲稱被告徐信正僅有9張,則依被告范佐憲
及證人張佳雯之說法,現上開投票單已有1張不知去向,而被告
范佐憲亦係從被告徐信正處取得投票單影本9張,又本件隨卷檢
送之證物中亦無上開投票單正本;另參諸被告范佐憲與徐信正就
如何發現投票單正本原本在證人張佳雯之抽屜,所述有所不一,
則渠等所述或有隱匿,又被告徐信正雖稱確實有幫被告范佐憲影
印1份,但不知目前投票單正本位於何處,其所述不符常理,另
被告何江忠更稱沒有見過投票單正本,然投票單正本本懲處公文
之重要附件,被告等3人竟全未注意有此缺漏,實難想像。則本
件上開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投票單有上開諸多瑕疵令人質疑
其真實性下,再參諸本件投票單短缺1張及投票單正本闕如之情
形,已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節錄自由
啊,洪家一直想羈押他,沒辦法羈押
尤其陳毅勳是唯一 重罪起訴(本刑五年以上)
且未被重罪羈押
陳毅勳第一次15萬交保,更是摧洪母之淚,增加一堆人上街頭
陳毅勳 自為或他為被軟禁 來說服軍法官
還不是 怕了你們洪家
洪舅不是一直說陳毅動 是殘酷無比的殺手
跟陳嘉祥是被人交待的
軍檢起訴書 更是把陳毅勳 說就是他 操到死
現在過了抗告期 桃檢也不打算提陳毅勳羈押
因為沒有新事證 就無法聲請再羈押
洪姊就完全180度說法
真是灰熊厲害、灰熊厲害
郭毓龍 被起訴 為刑法302條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洪家律師一直洗腦 要郭毓龍 轉污點證人
要郭毓龍 認傷害致死 七年以上重罪
或是 私行拘禁致死 七年以上重罪
認了重罪
就算轉污點證人 也有規定
要當污點證人一定要先經檢察官同意,如果未經檢察官同意,自無法依污點證人規定減刑或免刑(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858號刑事判決參照)。
郭毓龍 已被起訴,應該是不能轉污點證人,因為無法先經檢察官同意
如果郭毓龍 被洗腦 認了重罪,又轉不了污點證人
就可能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轉污點證人
也不保證一定無罪,因為也有可能減刑
如果七年 減一半 就3.5年
郭毓龍一定搞不清楚,不過他的律師總該清楚
還不如 直接打官司 打到兩年以下還可綏刑
而且 提前 關禁閉(悔過) 是否符合 非法的 構成要件
從來沒有這個判決
法官要擴張解釋這麼廣的話,符合社會期待,並不是這麼容易
隨著閱卷越來越明確, 郭毓龍這條線 連到陳毅勳 也斷了
陳毅勳繼續在蘭指部 泡茶 睡覺
集體凌虐致死 這個劇本,根本只是在鬼扯
當然相信這個鬼扯的劇本 是還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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