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看來警察又"害死"一條年輕無辜的生命(更新:賠償談不攏,二警遭起訴201306)


ru282006 wrote:
我們就這個來討論,所以當初警察應該不要抓他,就讓他吃完鹽巴

然後(以下是我猜的),繼續騎著機車,
...(恕刪)



目擊者王姓大學生表示,當時看到許姓男子在路邊搖搖晃晃,身上有濃厚的酒味,許男正騎上機車準備離去時,被經過的巡邏員警攔下盤查。經警員查詢發現許姓男子有毒品前科,遂要求許男打開機車車箱,當員警要求許男拿出腰包中的物品時,許男突然怒嗆員警,咆哮要員警看他生殖器,還當街脫褲子露出重要部位,被員警制止。

由於許男態度強硬、不願配合,隨後又有兩名支援員警到場,許男大叫「對啦!我就是有帶安非他命」,隨後從腰包拿出一包白色粉末,全部吞下。據目擊者描述,許男持有一包裝有八分滿白色粉末的迷你夾鏈袋,大概像一個小橡皮擦的大小,大約一公克重。許男被帶回警局後,仍不斷爆粗口、情緒激動,未料在凌晨二時五十分,突然全身抽搐,被緊急送醫急救。


一開始因為酒駕..要酒測...他不願意....
查駕照..是煙毒犯...再順便搜索....(這樣是合法的)

如果一開始...警察來..要求酒測...他配合...開罰...
攔計程車回家...那啥事也沒有

不過..明知自己喝了酒...還會乖乖配合開罰的...這種人不多........
是鹽巴或毒品警察不能懷疑嗎?吸毒前科說是鹽巴就是鹽巴?
毒販吞了所謂的"鹽巴"難道自己不知道會死嗎?
要是他當時有要求儘快送醫而警察置之不理那再來砲警察吧!


cucubird wrote:
理論上..要檢警發文...01站方才會配合....
一般人.....01應該不鳥吧....
如果不是這樣....
我弄個公司行號..發文給01...要某些人的個資.....
這樣挺危險的...

我不是說個資啦,
我是說,隨便一封email說我們是某某公司/單位對01上面某篇文章有疑慮,
然後01就要求發文者提供個資備查,這樣怎麼可以?
對方也要先能證明他們自己的身份以及負責人是誰吧。
不然有人假冒某某公司的身份隨便檢舉一下,
01就要發文者提供身份證明以示負責,這怎麼行?
至少也來個存證信函再說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你最好在去看清楚這篇報導,對方報社都貼了更正了,證明死者當時沒喝酒,所以這個目擊者當時不知道在那裡看到死者喝酒,聽說死者家屬提供給登這篇報導的報社化驗報告沒有酒喔!



有毒品前科之人是勒戒管制人口.如遭警察懷疑有使用毒品情形樣子.就必須到派出所接受驗尿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相關子法的規範,警察懷疑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象接受檢驗。然而如果拒絕,警察就會選擇用強制方式或是不進行。

既然他有毒品的前科 那相對的 警察臨檢就有權利要求即盤檢全身和機車每個可藏匿的空間.





目擊者王姓大學生表示,當時看到許姓男子在路邊搖搖晃晃,身上有濃厚的酒味

↑ 這個被證實 死者沒有酒精成分 所以和那位王姓大學生說的不一樣


aaa1318 你說的沒有錯 家屬辦理活動是要找目擊證人

但是就像我說的 我們所有人 得到這報導 都是從 新聞 報紙 網路上得知

那今天 想要去了解 所以才會去詢問家屬 到底怎麼囉!!!
但是當我們想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 卻要被告 那這樣不太好吧!!
就向家屬說的 有影片 有證據 那拿出來 給媒體 這樣會不會比較好點 要是大家討論錯了 那就讓大家閉嘴
不是麻?
好奇怪喔.人死了才要關心.人死了才要關心.人還在的時候做了些什麼都不知.人還在的時候做什麼的不知.
我不懂耶...
吸毒的人.要是從家裡的人.要不到錢..我不知道會不會去偷.拐.搶.騙..造成社會問題..
我真的不知...
.我只知道家屬真的好可憐.好可憐喔.乖喔.秀秀.你們的心我懂的.你們的心我懂的.

aaa1318 wrote:
你最好在去看清楚這篇報導,對方報社都貼了更正了,證明死者當時沒喝酒,所以這個目擊者當時不知道在那裡看到死者喝酒,聽說死者家屬提供給登這篇報導的報社化驗報告沒有酒喔!)


是沒有酒精沒有錯!!

但是害死他的不是酒吧!!是鹽巴!!
跟酒一點關係都沒有!!

PO文這麼久,也不見相關人士出來說明一下,到底他的家屬有沒有幫他報警去勒戒

只圍著一些旁邊的事情打轉!!

PO那個化驗報告是要幹麻,證明沒喝酒?死因又不是喝酒!!先化驗有沒有鹽巴的成分比較重要!!

到底是哪一牌的鹽有如此毒性!!好讓我們下次購買的時候注意一下!!
對於你的這個問題,我幫你轉答家屬了,現在因為檢察官在偵辦警察也一直說什麼偵查不公開,所以各位可能要去檢察官那邊問看看可不可以喔!目前是某某不讓家屬公開

aaa1318 wrote:
對於你的這個問題,我...(恕刪)


http://blog.yam.com/qq1200/article/5819590

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干家屬屁事.........
可以公開啦...

簡單來說..偵查不公開是為了避免有職權之人利用公權力行利己之事...
ex:調查他黨參選人賄選..把資料透露給媒體或已黨的參選人...
或說...李宗瑞案...把影片外洩...
被查到...是有罪的....看是圖利或是瀆職..收賄...

如果...(假設啦~~)
你被調查賄選...結果你自行公開你的資金流向....以示清白
有啥問題....沒啦.....
(你有看過那個接受賄選調查的..自行公開資金流向的...??)

所以..身份不是警察,檢察官...(資料不能從這邊出來)
家屬自行取得的資料...要給誰看...家屬爽就好了....
哈哈哈,家屬是告訴代理人,或許是這樣子才被某某口頭上說現在偵查中不得公開喔!原來照你這樣子說是可以公開那你可以幫死者家屬背書說公開手上的證據不犯法嗎?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