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1251 wrote:我身邊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甲帶著17歲的小女友回家同居,後來女方父母透過女方的同學得知其住處,他們交往期間,包含做愛做的事,都在沒有違反女方意願下進行但甲仍被和誘罪起訴前面有網友沒頭沒腦要我承認16歲有性自主權,令我就回憶起這件事情,基於240條,我認為20歲以上比較妥當,就這樣子而已。...(恕刪) 你為什麼一定要把和誘罪跟性自主做連結其實不就是想說自己是對的問題就在於和誘罪跟性一點關係都沒有更不要說自主不自主
Audrey103 wrote:你可以自己去看啊~...(恕刪) 其實我早上就有看到...但我還是不懂要罵什麼???是因為提出的證據有可能讓這所謂的右肩左肩無法成立嗎???至於前男友...我倒覺得很好!!!反正都是證人...看看有沒有甚麼新事證也不錯!!!別罵這麼快...說不定那個前男友會有意想不到的東西與說法也不一定...還有那三個女的...我是真的很希望通通都出來(不是上電視,是作證)
wndforce wrote:就釐清真相的角度來說當然是人證物證越多越好,但是當人證的身分是女方的劈腿對象的時候,用這人證來控訴一個騙子欺騙感情似乎是很尷尬的事情...(恕刪) 陳星的發言真得很神奇女方高中後 交往兩個月..後分手.. (不知分手前,上大學了嗎?)陳星是已婚...如果陳奕含跟他2月中家長就要求要分手同時介紹個優秀男士給他...很奇怪嗎...這叫劈腿??==============================================如果只在暑假交往2個月就分手男方會用劈腿來說女性 通常時間都不短..(會想說:就算我已婚 我們相處也夠久..)==========================================陳星的發言被蘋果新聞 留言(用臉書ID)被罵翻了不過那邊是用臉書id 所以沒有水軍...(版面乾淨多了)
大言炎炎 wrote:我是看你很認同罵 是 我非常認同~~首先,他一個55高齡的已婚外遇者,居然說他交往的未婚的18歲的對象劈腿,另外 不是才交往兩個月嗎?兩個月中間可以發生這麼多事,時間可真壓縮到分秒必爭啊..哈哈abelkk wrote:不過那邊是用臉書id 所以沒有水軍...(版面乾淨多了) 呵呵呵
Audrey103 wrote:是 我非常認同~~...(恕刪) 嗯...你可能搞錯我的意思我是說就他提出來的這幾個東西像是手寫情歌、情書或禮物你罵的點在哪裡不是你之前罵的,那些我已經看過很多次了至於新前男友,也許之前就有在交往啊就算真的是兩個月中新認識的也沒什麼奇怪的啊目前也沒確認是真是假這有什麼好罵?
老男人利用權勢對一個小女生灌迷湯 保留這手抄歌辭 更加變態自戀 涉世未深的她 就算當時對那匹狼寫一百次"我愛你" 又如何證明你男人年過五十五歲了 不是只剩一張嘴嗎?證明你是補教的小馬 比他還行嗎?希望司法還林家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