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0306 wrote:從一開始老師壓制學生就不對, 不論是言語激怒還是情緒失控, 都不應動手老師做了最壞的示範, 各打50大板 事情原委未明,忌驟下定論。如此言論就是對事件教師大大不敬。閣下可見識過情障生在過激狀況下傷己傷人之慘狀?壓制在精神疾病臨床治療也是必要手段之一。
sunhm wrote:那個是警政署函給教育部的 機制 通知, 所以我才會問警察到底完全違反了哪一項規定, 而受到懲處, 有誰知道嗎? 家父為警察退休,所以昨天這個新聞爆出來就一直很關注,從這2天各家的報導來看,個人覺得去處理的2個警察並沒有違反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要嚴格說也是有瑕疵但不到違反的程度!這是我估狗到該機制內容的網站:https://ww2.lyps.ch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272有寫的比較直白的有查到這一篇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02003761-260402「第一警分局指出,涉案員警進入校園時穿著制服,未依規定著便服或使用偵防車,造成校園騷動,執法程序未盡周延,影響觀感。警方坦承疏失,對2名員警予以申誡處分。事後派出所所長職務也進行調動,但所長調離現職為個人生涯規劃,與本案無關。」這兩天的新聞都報導2名員警著制服入校不妥,部分報導也說因違反該項規定因而懲處,但如截圖內容所述,(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等)"如"的意思是舉例,供參考用,不是"應"或"需",有強制的意思,可以對比上一句:應迅速並低調處理,ptt那邊也有人舉出條文內容來討論,今天如果我是制服員警,上面給我的條文只說應迅速並低調處理,沒有說一定要回去換便服,借到偵防車,然後才可以進入校園,而且學校已同意並有主任級人員陪同,如果我是那兩個制服員警,只因為我沒有回去換便服就被懲處,我會覺得很冤!這件事感覺校方跟警方已經噤聲(不管是主動或被動),只剩下學生家長一直放話,搞的大眾搞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狀況!如:光是家長到底有沒有同意警方帶回學童這件事就有不同的版本,根本就是一團亂!(昨天看到有報導說警察有聯絡家長,第二次有聯絡上,家長同意警察帶走學童,家長會再趕去派出所,今天又看到有報導寫說家長自己說接到電話時小孩已經在派出所了...到底?)基本上個人是覺得,在警察這邊就是兩個制服員警+主管背鍋了~
s855051 wrote:sunhm ...(恕刪) 根本不應該從學校帶走非現行犯的學生尤其是這不是恐攻之類的有必要出動軍警進入校園的案件就算當時老師報警提告,因為不是現行犯,按照程序也是報案人必須先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由警方通知被告另外安排時間到警局做筆錄更不用說,當下老師已經沒有提告的意思,員警還堅持已經通報必須按照流程走....真的按照流程走,身為當事人也是報案人的老師只要證實自己沒有要提告、撤案,也不需要當場帶著學生到警局做筆錄....你可以進入線上報案流程,就知道實際「打電話報警」的流程和狀況是怎樣了
盧秀燕才道歉…國小內部文件流出!全過程「警方1舉動」網一看炸鍋該校內部信【事件經過】三月二十六日在體育課中以樂樂球棒攻擊任課教師,導致教師左大腿紅腫挫傷,老師前往驗傷。家長請學生向老師道歉,其用心令人肯定。三月二十七日學生在學務處未道歉,教師為維護自身權益報警,學生於警方到場後進行道歉。學生道歉後,教師明確向警方表示不對學生提告。警方認定已經通報,依程序必須連同老師與學生一起帶往警局製作筆錄。學務主任立即通知家長,家長表示會到警局會合,並告知校長。六月二十一日保護庭介入處理,開庭時,校長全程陪同生、師出庭,學生當庭道歉,教師亦拍拍學生,達成和解,法院裁定結案。七月二十五日家長申請「教師不當管教」校事調查,校方受理後進行相關校事調查,經調查結果教師「不成立不當教」情事。=========================================學生打老師竟怪罪老師!盧秀燕被全國基層教師炎上 家長背景掀議論警方通報少年法庭、婦幼隊等單位,少年保護庭介入處理過程,雙方達成和解後法庭結案,未料,事後家長竟搞背刺,申請「教師不當管教」校事調查,校方受理後進行相關校事調查,並投訴國民黨台中市議員李中,讓李中在議會殿堂怒批這名教師。
律師林智群直言,.學生攻擊老師的事情發生在3月,6月學生向老師道歉,雙方和解,結果家長7月去檢舉老師不當管教,「是哪招?都和解了,還事後進行追殺,代表學生跟家長在6月時向老師道歉,根本是道歉假的,只是要讓學生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已」。
警察可以隨便把人帶回去做筆錄嗎?=================================非現行犯 警察無權將人帶回警局訊問 等.尤其是在學校.s855051警方認定已經通報,依程序必須連同老師與學生一起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一起帶往警局)這是錯誤的做法.應該以(請 前往警局..),法律上當事人可以拒絕 另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