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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男同學霸凌…新北高三女怒潑滾水反擊

bbvvccjojotv wrote:
目前初步調查,是因兩人因故吵架,女方失控做出傷害行為。

兩人因故吵架,跟單方面的霸凌行為是有相當大的差異。

吵架跟霸凌可同時發生

再說,監視都拍到人家好好在睡覺,也沒男方所說的插話這段,然後就去踢人桌子,這明眼人都知道誰是誰非,不需爭論
bbvvccjojotv wrote:
新聞報導監視器都有證據是女方潑滾燙熱水傷人,你還在鬼扯什麼!

監視器也有拍到女方是受到驚擾後的激動行為
北漂彰化人

悟宇道 他只是在硬拗而已,至於以前到底有沒有原諒霸凌自己兒子的同學,看看就好,反正無法證實的事,誰都可以掰.直接拉黑了事

2023-04-16 6:45
悟宇道

北漂彰化人 我也覺得他越講越扯東扯西,為抝而抝!還有,他那個公文,根本看不出是不是他兒子被霸凌!不然照他的邏輯,他應該呼籲男學生家長不要提告才對啊,而且男學生之前就被老師勸告,這次是再犯耶!

2023-04-16 7:10
Panchrotal wrote:
如果要講法律、講女生不該犯法傷人
法院未介入前的調查都只能算"傳聞證據"
您也別片面盡信學校調查

瞎了眼就別出來丟人現眼。
悟宇道

笑死!對啊,監視器都拍到兩人所有舉動的畫面了,你上面那邊卻只拿女學生的部分說嘴?還有,你要框那個男學生曾經有老師勸誡的部分啊!男學生這次的霸凌是再犯耶,不能當作前面的事都沒發生過耶!

2023-04-16 4:37
bbvvccjojotv wrote:
瞎了眼就別出來丟人現眼。

說話客氣點
咱家是有法律證書的
你應該不想和我見面吧?

監視器清楚拍到
女方是受到驚擾後的激動行為
這些都是案件審理的依據之一
bbvvccjojotv wrote:
瞎了眼就別出來丟人現眼

bbvvccjojotv wrote:
自己不長眼還怪別人?我好怕啊…你恐嚇我嗎

您如果覺得被恐嚇快去報案告我
我吃完法院員工餐廳後與您相見


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對方先行行為導致的激動反應,對傷害罪的論斷有差別。
bbvvccjojotv

我沒那麼閒功夫跟你耗,我只是提出合理看法,糾正動用私刑的歪理,只是看不慣而已,如有冒犯還請包含。

2023-04-15 15:36
別一時激憤也成施暴者
本事件的最佳寫照,口角糾紛,有成為傷害別人的理由嗎?




crab69

對付垃圾,就是該以牙還牙

2023-04-15 18:37
bbvvccjojotv

以牙還牙看似合理,在司法眼中也是垃圾,因為,有罪的人,你無權自己私刑處理,否則你也是有罪的人。

2023-04-15 19:30
bbvvccjojotv wrote:
別一時激憤也成施暴者
本事件的最佳寫照,口角糾紛,有成為傷害別人的理由嗎?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別成為霸凌者去霸凌別人,否則就算是被非法傷害,多數人也會傾向同情被霸凌者
bbvvccjojotv

那是一般人看法,在法律層面,兩個都是加暴者,法官也許在刑責上會有斟酌。畢竟臺灣不是美國,入侵者都有可能被住戶槍殺無須負刑責,在臺灣就不適用。

2023-04-15 16:04
bbvvccjojotv

假使你遭到他人毆打霸凌,你可反抗,閃避,逃離,呼救,甚至自衛反制,都可以,但是過當自衛造成對方重傷害甚至死亡,就可能吃上官司,在法律上,就是相互打架,互毆致人受傷或致死。

2023-04-15 16:11
Panchrotal wrote:
你比法律更大
好奇你上了法院是啥場面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恕刪)


錯了,法文都寫「視為」,當然有前科
Panchrotal wrote:
您如果覺得被恐嚇快去報案告我
我吃完法院員工餐廳後與您相見


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對方先行行為導致的激動反應,對傷害罪的論斷有差別。 ...(恕刪)


錯了,本案女方特意去裝熱水回來潑男方臉部,就不是當場了
Panchrotal

bbvvccjojotv "當場"別以為是"原地",在門口被侮辱後去廚房拿菜刀都認定是當場。

2023-04-15 17:30
bbvvccjojotv

Panchrotal,也許的,不管是預謀,傷人都是故意總沒錯,總不可能她在睡覺休息時,手上剛好有一杯滿滿滾燙的開水吧!

2023-04-15 17:52
Panchrotal wrote:
說話客氣點
咱家是有法律證書的
你應該不想和我見面吧?


我凌晨回應還只是講講

現在我是越來越這麼想 「難怪孩子被人揍 ...」

社會從來不是按法律訂了啥來運行的。

法律更多時候只是對應到 "成本" 的條件式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宣稱自己遵紀守法的人,完全可能是個人渣。

希望孩子不要到長大都沒參透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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