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vvccjojotv wrote:目前初步調查,是因兩人因故吵架,女方失控做出傷害行為。兩人因故吵架,跟單方面的霸凌行為是有相當大的差異。 吵架跟霸凌可同時發生再說,監視都拍到人家好好在睡覺,也沒男方所說的插話這段,然後就去踢人桌子,這明眼人都知道誰是誰非,不需爭論
bbvvccjojotv wrote:瞎了眼就別出來丟人現眼。 bbvvccjojotv wrote:自己不長眼還怪別人?我好怕啊…你恐嚇我嗎? 您如果覺得被恐嚇快去報案告我我吃完法院員工餐廳後與您相見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對方先行行為導致的激動反應,對傷害罪的論斷有差別。
bbvvccjojotv wrote:別一時激憤也成施暴者本事件的最佳寫照,口角糾紛,有成為傷害別人的理由嗎?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別成為霸凌者去霸凌別人,否則就算是被非法傷害,多數人也會傾向同情被霸凌者
Panchrotal wrote:你比法律更大好奇你上了法院是啥場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恕刪) 錯了,法文都寫「視為」,當然有前科
Panchrotal wrote:您如果覺得被恐嚇快去報案告我我吃完法院員工餐廳後與您相見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對方先行行為導致的激動反應,對傷害罪的論斷有差別。 ...(恕刪) 錯了,本案女方特意去裝熱水回來潑男方臉部,就不是當場了
Panchrotal wrote:說話客氣點咱家是有法律證書的你應該不想和我見面吧? 我凌晨回應還只是講講現在我是越來越這麼想 「難怪孩子被人揍 ...」社會從來不是按法律訂了啥來運行的。法律更多時候只是對應到 "成本" 的條件式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宣稱自己遵紀守法的人,完全可能是個人渣。希望孩子不要到長大都沒參透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