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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有什麼好辯的?

一個連約魚臺都會放棄的綠政權,有什麼事不能幹出來。
VincentLu1021

那中國為什麼不跟日本打一場, 要回釣魚台??

2023-04-19 15:55
super bandage

釣魚臺是中華民國領土, 為什麼要對岸中國去同日本打?

2023-04-19 17:27
stanley1995 wrote:
我接受你的硬凹!

我接受你的卑微及自取其辱
宣戰呀~戰了不就可以知道國名~憲法
聽誰的?一邊一國?台獨喊假的嗎?
無所用心 wrote:
兩岸就是一國中的二個交戰團體。

不像
這種"中國"?邏輯很有趣? 誰打進中原, 搶佔那塊土地? 就自稱為 中國人 ?
契丹(大遼)統治中國北方200多年, 至今,中亞、西亞和東歐許多國家,卻是以「契丹」(Kitan or Khitan)的音譯,而非「China」來稱中國。.
英語的Khitan、Catai或Cathay( 例如國泰航空的Cathay) ,俄語的Китай , 發音都是 契丹 , 意義上卻是指中國

如果這種邏輯成立? 二戰日本也打進東三省, 日本人能自稱為滿人的二個交戰團體 ?
日本遣唐使唐化運動成功 ,日本幕府迎南宋禪宗高僧奉為國師,日本吸收保留唐宋中國文化
蒙古滅了中國 , 元朝皇帝忽必烈取易經「大哉乾元」之意,定國號為「大元」,並自認是堯舜禹湯,秦漢隋唐的繼承者,宣稱大元為歷代中原王朝的正統繼承政權,各元朝統治者亦以歷代中原王朝的繼承者以及「中國」、「區夏」和「華夏」自居
元日戰爭,蒙古二次入侵日本, 所以蒙古和日本是中國的二個交戰團體?

日本也和中國交戰 , 是中國的二個交戰團體 ?
如果日本二戰時侵略中國成功,日本就能和滿清蒙古一樣?自稱是中國了吧?

1949年後來台的,及越南來的新住民, 也都是台灣人
國籍上屬於 中華民國 ,這是一個國家的名稱, 公民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及護照
戶籍登記都在台灣 ,這是條件1
而且領有 健保卡,這是條件2
「國籍乃國家所決定之事項,每一國家各自依其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850號判決)
這應該很好區分 , 不會和中國混淆

台灣和中華民國的真實的情況 , 比較像 英國 與 諾曼地公國 (被法國收回成為諾曼地大區 )

諾曼人是來自北歐的海盜 , 由於巴黎曾被北歐維京海盜襲擊, 法國於是想到以夷治夷, 法王封同為北歐人的諾曼人於諾曼地, 來防守塞納河出海口, 防止北歐維京海盜由塞納河殺到巴黎 。

以"諾曼征服"來解釋現在的英國, 國家名稱是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那麼,能質疑英國不是個國家只是地名?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才是 ?

1066年法國的諾曼第公爵「威廉」對英格蘭的入侵及征服,在Hastings戰役, 諾曼地公爵威廉渡海殺死原英國盎格魯-撒克遜王室末代國王哈羅德二世。征服者威廉長驅直入直達倫敦,在1066年的聖誕節於西敏寺加冕為王。 成為英格蘭國王威廉一世。這就是著名的"諾曼入侵",完全改變了英國歷史的走向。 征服者威廉把法語帶到了英格蘭,影響到近代英語輸入大量拉丁語字彙和語法,大部分是通過諾曼法語而來。

1066年-1087年、1106年-1144年、以及1154年-1204年這三個時期,英格蘭國王同時擁有世襲的"諾曼地公爵"頭銜 , 也就是海外的英格蘭國王與歐陸的諾曼地公爵是同一個人。
是不是與 台灣 和 中國大陸 的關係一樣

但是1204年,法國國王腓力二世(奧古斯都)兼併了諾曼地公國的全部領土,但是各任英格蘭國王仍然自稱為諾曼地公爵( 是不是很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實際上卻完全不擁有任何"諾曼地"的土地。
直到1259年,才在巴黎條約中永遠放棄了對諾曼地公國的領土要求。
如同 1949 年ROC在中國大陸的土地完全喪失予PRC

此後這個公國就成為法蘭西王國的一部分,但法國並沒有在同時將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s上的曼島和澤西島收回,反而由英王繼續掌控,所以原諾曼地公國的海峽群島仍然屬於英國皇室。
如同金門與馬祖

至今,英國國王仍然保有諾曼地公爵的頭銜 ,法國收回諾曼地的土地,並沒有宣稱百年英法戰爭沒有結束, 也沒有宣稱海外的英國是諾曼地公國的一部份, 所以是法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但是以英王的爵位頭銜來細數
現任國王查爾斯三世的頭銜為:查爾斯三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王及其他王國及領地國王,大英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1121年的亨利一世在頭銜稱號加入了諾曼第公爵的頭銜,因為他已經在1106年從兄長羅貝爾二世手上奪取了諾曼第公國。
1199年,約翰王繼位,英國國王的頭銜被更改為英格蘭國王。
約翰在即位前已被父王亨利二世冊封為愛爾蘭領主(英語:Lord of Ireland),因此他便在頭銜中加入於此。此時,英格蘭國王的頭銜變成了:
蒙承上帝恩典,英格蘭國王、愛爾蘭領主、諾曼第公爵Duke of Normandy、阿基坦公爵和安茹伯爵

1415年,亨利五世入侵法國。雖然他承認了法王夏爾六世的地位,但迫使他簽署特魯瓦條約。
1420年,夏爾六世承認亨利為法蘭西王儲及攝政王(英語:the Heir and Regent of France)亨利五世死後,其子亨利六世繼承了王太子稱號。1422年,夏爾六世駕崩,亨利六世成為正式的法蘭西國王。1558年,英格蘭正式失去所有法蘭西領土,但法蘭西國王的頭銜仍持續沿用至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成立時。1422年後,君主頭銜保持了一整個世紀。

到了近代
“La Reine, Notre Duc” (女王,我們的公爵):這是澤西藝術中心鑽石禧年展覽的名稱
在海峽群島,英國君主被非正式地稱為“諾曼地公爵”,無論持有者是否為男性(就像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以這個頭銜眾所周知的一樣)。
海峽群島是前諾曼地公國最後剩下的部分,仍處於英國君主的統治之下。儘管英國君主制在 1259 年(在巴黎條約中)放棄了對歐陸的諾曼地領土要求和其他法國領土要求,但海峽群島(法國主權下的 Chausey除外)仍然是英國王室的皇家屬地。

英國歷史學家本·皮姆洛特 (Ben Pimlott)指出,1967 年 5 月,伊麗莎白二世女王訪問歐陸的諾曼地時,法國當地人開始摘下帽子,高喊“公爵夫人萬歲!”,據說女王回答說:“好吧,我是諾曼地公爵!”

然而,英國國王習慣上被稱為“諾曼地公爵”,海峽群島居民會使用這個頭銜稱呼英王,尤其是在他們忠誠的祝酒詞中,他們說“諾曼地公爵,我們的國王”或“國王,我們的公爵” ”,諾曼語中的“ L'Rouai, nootre Duc ”或“ L'Roué, note Du ” (分別為Jèrriais和Guernésiais),或標準法語中的“ Le Roi, notre Duc ” ,而不是英文簡單的“The King”。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經常被稱為諾曼地公爵的傳統頭銜。然而 她不是憲法意義上的公爵,而是行使作為女王的權利進行統治。海峽群島正式的晚宴稱呼‘女王,我們的公爵’,而不是像英國說法的‘女王陛下,女王’。”

“諾曼地公爵”這個頭銜沒有在正式的英國政府出版物中使用,而且根據海峽群島的法律,這個頭銜也不存在。

但是在台灣, 中華民國是國號 , 實質上依據憲法, 是在台灣有戶籍的國民,依民主程序,投票授權才產生"中華民國"治權

因為牽涉到 國際條約 , 不是片面自稱 "領土"就是領土? 總要把所有權狀(正式條約)拿出來吧

日清講和条約 (下關条約) 馬關條約
日文版
淸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竝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
清國將左記土地之主權並在該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永遠割與與日本國
二 臺灣全島及其ノ附屬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經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漢文版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倂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厰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既已永遠割讓? 要如何自稱為"領土"?

1945年10月25日,依照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將領 只是代表同盟國接受在臺日軍投降。臺北公會堂受降典禮台上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以及聯合國旗(四國國旗的前面上端,未呈現於畫面)
日本是對 同盟國 受降 , 不是單獨對著中華民國

被委托 去點交一間法拍屋 ? 能說房子是自己的 ?

現在早就不是 1947年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生效 時 是以國大代表 間接投票 的 "中華民國"
況且, 1945年至1950年結束之第二次國共內戰 期間 , 才開始行憲 ? 所謂
憲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947年的"固有之疆域" ? 在那裏 ?
二戰尚未結束,1945年8月,蘇聯紅軍展開「八月風暴行動」進攻在滿洲的日本關東軍,由蘇聯控制了中國滿洲(中國東北)及蒙疆(內蒙古),蘇聯紅軍把繳獲自日本關東軍的部分日本武器移交給中共將軍林彪的東北野戰軍, 1946年3月,紅軍自東北撤軍,中國共產黨隨即迅速占領重要據點並阻止國軍北上 。
1947年9月至1948年9月,解放軍開始展開主動攻勢,在東北將國軍壓縮至幾個孤立城市,在中原地區則擁有優勢地位,對首都南京所在的華東地區形成壓迫,國共雙方的武力優勢逐漸反轉。
1947年 "固有之疆域" ? 在那裏 ?
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 : 「 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但是 正式的國際條約 是怎麼寫的 ?
馬關條約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
一、遼東半島。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中日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措詞,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完全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
事實上,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

二戰終了,中華民國部隊在戰時盟軍的同意之下進駐「托管 台灣」 (還是美國登陸艦LST-847載來的);從此以後,國民黨宣稱台灣「回歸中國」(即中華民國)。
但是,實際上,中華民國行憲的1947年及 軍隊進駐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為止。
也就是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之前 , 台灣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當時台灣600萬人的國籍仍為 "日本"

不是自己口頭宣稱 這塊土地 的地主, 要把地契拿出來, 看上面的所有權人寫的是誰? 日期是什麼?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 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更別說 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當時的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蔣委員長 當時 由南京發給陳誠的電文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1949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份,就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蔣委員長可是清楚知道1945年10月25日之後,台灣的主權並沒有立刻移轉給中華民國,法律地位仍待將來處理。蔣還責備陳誠,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51舊金山和約,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已經掌控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這2塊日本領土, 又和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什麼關係 ?

這一點
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答覆當年立法院的全文內容如下: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先前是中國領土,當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時,只有中國有權接手。實質上,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已經掌控這2塊領土;然而微妙棘手的國際現狀顯示,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也無權單方面,將這些土地主權轉移給我們,即使我們抱持這類(主觀)期望。「中日和約」內容條款表明,包括法人在內的福爾摩沙、澎湖住民是中國漢人,卻不意味著這些土地必須歸給我們(中華民國)
簡單說, 台灣這棟房屋,前任屋主日本國放棄了, 中華民國並沒有房屋權狀, 只是目前佔用了這間房子。

葉公超的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另外,國史館2017年年初公布, 1949年1月間的蔣介石書信檔案顯示,開羅宣言並沒有賦予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舊金山和約第26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因為邱吉爾有不同意見,該公報完全沒有人簽字,屬於新聞稿的性質)
開羅宣言(節錄)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
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補充說明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軍事佔領 台灣 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 均無法被國際認同是 合法之"領土主權"移轉
並沒有任何條約 , 將 福爾摩沙(台灣)及澎湖群島 移交給 任何一個中國 (無論是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但是, 1996年 開始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選舉 , 此自由決定台灣人民的政治地位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由於 1996年台灣地區全民直選 , 表示了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 此乃 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 ,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李登輝才能在當選第一次以直選產生的總統之後, 數度表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之文膽阮銘表示「辛亥革命誕生的中華民國第一共和,在大陸不在台灣;96年後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不在大陸。」

這引發中國共產黨的恐慌 , 3度試射飛彈恫嚇,引發96台海危機 。
柯林頓總統卻派2艘航空母艦暗中協防臺灣;從台灣總統直選,住民表達自決的那天開始之後,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在台灣重新建立,在事實及法理上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領土範圍依國際條約及住民自決重新定義在『臺澎金馬』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很清楚 ,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這個全體國民 , 都是在台灣自由地區有戶籍 ,有國籍之人
是擁有主權的台灣自由地區國民,經民主程序, 投票授權才重生了"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是主權在民, 人民是主人, 政府只是幫人民服務 ,並沒有反過來,包裝出 國家宰制人民的錯誤邏輯
豈有拿無中華民國國籍的大陸地區來混淆? 運用文字上的模糊岐義去包裝"一個中國"?
引入集權共產國家的偏差思想? 進而鼓吹 武統 ? 企圖為戰爭發動者擦脂抹粉添妝 ?
這是利用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 反過來企圖毀滅掉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自由民主
假借中華民國憲法之名 ,實則要毀掉中華民國憲法

美國前國務卿龐培歐稱「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 就是依據 國際條約及國際法 說明 台灣 目前的事實現況 。
herblee wrote:
如果這種邏輯成立? 二戰日本也打進東三省, 日本人能自稱為滿人的二個交戰團體 ?

屁了一大篇落落長,
看這句就知道是廢文了。

既然臺獨的未來完全仰賴美爹如何指鹿為馬,
那就期待中美撕破臉臺灣淪為戰場
屍山血海中光榮建國吧!
herblee

對不起,這裏沒有台獨,只有中華民國 ,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稱為"中華民國",沒有必要獨立兩次

2023-04-19 16:22
tnkk01 wrote:
屁了一大篇落落長,
看這句就知道是廢文了。

既然臺獨的未來完全仰賴美爹如何指鹿為馬,
那就期待中美撕破臉臺灣淪為戰場
屍山血海中光榮建國吧!




其實廢文直接用AIT網站上的中美建交公報完整正文打臉就可以


super bandage wrote:
其實廢文直接用AIT...(恕刪)

要看英文
中國官方原本在《上海公報》英文版的「acknowledge」翻譯為「認識到」,但到了《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將同樣的「acknowledge」自行翻譯為「承認」,於是,美國政策表述中的英文用詞沒變,但中文翻譯用詞和意思卻大變。

一九七二年二月,尼克森總統在《上海公報》中明確提出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即「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中國政府版本:「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在《上海公報》簽署前一晚,國務卿羅傑斯和助理國務卿葛林才看到這份公報原稿,開始反對季辛吉自己創造的用語「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葛林指出「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的中國人」並沒有確切反映事實,因為台灣的居民只有少數人自認是中國人。如果「所有的中國人」指的是社會上、文化上、種族上的華人,那麼幾乎島上每個人都可歸進這一類,可是這些多數人並不同意他們屬於中國。季辛吉因此緊急約見中國副外長喬冠華,要求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
喬冠華痛罵季辛吉, 竟然暗示在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或是不覺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季辛吉退讓屈服了,因此《上海公報》沒有依照美國國務院的意見做任何修改。
可是,《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按國務院的意見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了,這就顯示美國認知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

美國雖然認知瞭解到「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卻從未正式承認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中國官方又把英文「the Chinese position」從「中國人的立場」改譯為「中國的立場」,漏掉「人」字,這種曲解英文原意的翻譯,造成了中美兩國對什麼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長期爭論不休。
美國明明只是「認知瞭解到中國人的立場」(包括在台灣的部分中國人),可是中國硬翻譯成美國「承認中國的立場」(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
中國官方常常刻意運用語言歧義來翻譯,讓大陸同胞誤以為這是美國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立場。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中《建交公報》裡,美國在「一個中國」有關的立場上做以下說明:「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中國政府版本:「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1982 - 美國在台協會
acknowledged認知瞭解到 the Chinese position中方立場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1982 Communique)
August 17, 1982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n January 1, 1979,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t acknowledged認知瞭解到 the Chinese position中國人立場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Within that context,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On this basis,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were normalized.

美國人採用這些精確的英文,是有法律和政治深意,「acknowledge」是「認知和瞭解」的意思,美國只是認知中國人的立場,也不提出異議,但並不表示「承認和接受」

美國在「一個中國」政策表述上一直採用英文的「acknowledge」一詞。另外,後兩個公報採用單方面的「the Chinese position」,而不是《上海公報》中的「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這一用語。

《美中三公報》只不過是 MOU 備忘錄 ,《臺灣關係法》卻是美國的法律

美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經過《台灣關係法》的補充,實質上變成「一個中國,一個政府,與一個政治實體」。
一九七九年四月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美台斷交對台灣不利的法律效果,美國與台灣實際上維持了準官方關係,只不過美國只重視實質,表面名稱上得不同,不過是避免中國干涉。

《台灣關係法》承認台灣是一政治實體。該法對於「台灣」一詞的定義為:「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上之人民,依據適用於該等島嶼之各項法律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及其他的實體及協會,以及在一九七九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在台灣之統治當局,及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區域,機構及實體)。」

《台灣關係法》與美中正式外交關係同一天生效。
herblee wrote:
《台灣關係法》承認台灣是一政治實體



執政實體=國家?


super bandage

問你為什麼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承認的台灣是政治實體而不是承認台灣是個國家, 在那邊問A答B閃躲什麼?

2023-04-19 17:29
herblee

公約第三條「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該公約第11條亦禁止通過武力獲取主權。同聯合國憲章2-1-4所有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2023-04-19 17:44
一個中國....我是中國人!!!
herblee

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台灣尊重多元文化,無論黑人白人黃人,這在台灣是沒有問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0-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高喊中國人受憲法保障,戰爭暴力除外

2023-04-19 19:10
邦交國
都稱呼我們的國名為TAIWAN
根本沒有稱呼我們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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