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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shochin wrote:
在這邊說台灣警察違反盤查的

去日本的時候警察盤查你就反抗看看咩 看下場會怎樣

別到時候又龜縮又或被小本本盤查的時候反而認為很光榮

反正在台灣警察已經被鄉民打成黑五類 又要人家保護你

笑死


在笑死之前
你難道不知道每個國家法律不一樣
我不確定日本法律對臨檢盤查有何規定
但不知舉日本為例能代表什麼?
不然美國A片不需打馬賽克所以日本也可以?

政府行使公權力要依據法律
如果你我不喜歡就要修改法律
而不是任憑執法者或你我的喜惡導致毫無標準
怨念聚合體 wrote:
關於臨檢、攔查之規則(恕刪)


所以一直覺得現在網路上一堆人在說
給個證件不用一兩分鐘為何不能配合

配合是尊重警察的工作
拒絕非法的盤查是人權的主張

難道一定要別人都配合才行嗎?(重點是警方沒立場任意盤查)

還上綱上線到說
不要出事了才說警察不做事.........


全國任意盤查看起來正常的人
是能抓到多少真的壞人?
要不要給警察任意搜身搜包包的權利??
才不會有人販毒?
如果有攜帶毒品的人配合警方盤查(提供身分證)
查到有吸毒或販毒前科又能怎樣?
警察有權利搜身?

如果那位老師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那盤查沒話說

但是只因為看警察一眼,就以"我沒看過你"為理由盤查
跟路邊小混混說"看三小"然後找碴有什麼差別?
怨念聚合體 wrote:
關於臨檢、攔查之規則,其實大法官早就釋憲了
除非是發現有明確違規、犯罪事實,或是勤務排定的臨檢站任務
否則是不能在路上隨意臨檢民眾,也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搜查

我就是看那個釋憲才知道的
之前我是挺警察的,警察代表國家權力,不容挑戰
警察權威被挑戰成功以後台灣就亡國了,這還得了?!

不過我後來覺得大法官聽起來比較厲害,我現在改挺大法官
不默而生 wrote:
在笑死之前你難道不知(恕刪)

有些人民就是自己犯x,自己放棄自己自由的權力,
台灣的釋535,美國的憲法第一及第五修正案,都闡述了人民不受非法盤查的權力!
jeel54321 wrote:
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老(恕刪)


警察有無違法
該詹姓女老師已經去提告
到時自然會有判決結果

先撇除法律角度
我以一個民眾的觀點來看
我覺得該警察一開始並沒有到濫權的地步
也只是詢問姓名並請提供身分供查證而已
如果是我自己遇到
就當作是遇到臨檢
配合一下幾分鐘就解決了
真的沒必要搞成這樣

另一方面
我覺得警察執法的原則上
法律訂定的太模糊了
如果未來要避免這種爭議
可以修法訂得更明確一點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本案例依照警方的說法,應該是依照第六點,該地區被列為重點區域。
警察可能有誤會,但是該名女老師如果一開始好好回答,讓看一下證件,是不是就沒有然後了?
一定要跟警察爭出個道理,後果就是大家現在在這邊討論這件不是很重要的事情
kjarry456 wrote:
有些人民就是自己犯x,自己放棄自己自由的權力,
台灣的釋535,美國的憲法第一及第五修正案,都闡述了人民不受非法盤查的權力!


若是希望警察可以隨時攔檢或是搜身
那就直接修法以利執行
而不是民眾不違法下不配合就被壓制上銬

警察的法治教育太差
有些民眾也是
bian0728 wrote:
本案例依照警方的說法,應該是依照第六點,該地區被列為重點區域。


第六點指定地點
需要主管長官指定並有文件
而不是口頭說是就是

"任意"馬路跟公共區域並不能指定為重點區域

不然全台列入重點區域
那前面幾點的都是廢話了........
*心灰意冷* wrote:
如果罵法官,你真的很蠢,下場會怎樣?


檢察官表示

這是事實 不起訴

toxin0702 wrote:
第六點指定地點
需要主管長官指定並有文件
而不是口頭說是就是


那是警方的說法
當事人已經提告了
自然會有法律程序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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