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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Dwing wrote:
又在鬼打牆在台灣 ...(恕刪)


對的,這是殺人既遂案件。
leonheat03 wrote:
怎麼會沒人有異議,這棟樓不就是在爭論 "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你才進來討論的嗎?


原本的討論意思是 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在香港就有)預謀殺人的證據

不然 在命案的所在地, 請問"預謀殺人"能改變已殺人的事實嗎?

用點心去看吧!!
Dwing wrote:
原本的討論意思是 ...(恕刪)


沒錯,在構成要件的討論上,並無意義。
量刑則是後端的問題。
在程序方面,也不可能先討論實體問題。
人家要投案,我國有審判權,也沒有拒卻的正當理由。
綜合以上論述,綠盈政府推案,心很黑。
Dwing wrote:
買行李箱的"行為發生...(恕刪)


應該這樣說啦

9.關於被告,他於2018年2月17日晚上從台灣返回香港。2018年3月13日,他接受了警察的採訪。在面談過程中,被告承認他在台灣殺害了潘恩。因此,他因謀殺罪被立即逮捕,並受到警告。

10.被告人在警告下透露,他已將Po的遺體埋在台北的一片草地上。被告在隨後的錄像採訪中還透露了更多細節,包括他聲稱他於2018年2月17日凌晨與潘恩就行李的包裝方式發生了爭執;以及他們後來有另一種說法的主張,在此期間,潘恩告訴他那個孩子是她以前的男朋友的,潘恩給他看了一段錄像,記錄了潘恩和一個做愛的男性。

11.據被告稱,當時感到不安,他把潘的頭撞在牆上,用雙手將她str死。隨後與潘在地板上奮鬥了約10分鐘,直到潘死了。然後,被告人將潘的屍體放到手提箱中,並將她的個人物品裝在四個塑料袋中。

這是香港判決書中,陳嫌所說的
因為潘女發生爭執,爭執的點可能是包裝或是戴綠帽的性行為,當下一時氣憤才殺人
那麼警方是不是要去詢問陳嫌/潘女的親友,陳嫌到底是2/17日得知戴綠帽的性行為呢? 還是再來之前就知道了
才能知道陳嫌到底是有計謀或是一時氣憤,陳嫌/潘女的親友都在香港,那是不是要到香港問才能釐清?
如果確實是在來台前就知道戴綠帽的性行為,那是不是要換另一個方向調查呢,
例如是在香港就有計畫死亡之旅,還是來台灣才不甘心的要計畫呢,這也是要釐清的問題點阿
lawtaipei wrote:
沒錯,在構成要件的討論上,並無意義。
量刑則是後端的問題。
在程序方面,也不可能先討論實體問題。
人家要投案,我國有審判權,也沒有拒卻的正當理由。
綜合以上論述,綠盈政府推案,心很黑。


感謝為我這外行人的發文補充說明

yurue wrote:
從飯店監視器畫面可以...(恕刪)


關鍵在陳同佳來不來台投案,關鍵在理律要怎麼幫讓馬英九哭的香港人辯護
過失致死罪是一項成文罪行,是在沒有殺人故意下,因疏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規則、或粗心大意而引致他人死亡。雖然此罪行在法律上的名稱為「過失致死」,但「過失殺人」一詞亦常被誤用。

陳嫌勒死女友,很難去說服法官,「勒人」這個動作只是過失,沒有殺人意圖。
Dwing wrote:
原本的討論意思是 ...(恕刪)


你錯了 原本討論的意思是 陳嫌買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但是只憑買行李箱的影片,並不能構成陳嫌有預謀殺人的證明
所以必須去香港找證據,證明他到底有沒有預謀殺人
leonheat03 wrote:
應該這樣說啦9.關於...(恕刪)


再說一次,你紅色部分,全發生在台灣,所以香港警察無法可辦

leonheat03 wrote:
所以必須去香港找證據,證明他到底有沒有預謀殺人


港府早就說明,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陳嫌在港就有預謀殺人之行為
所以最初起訴陳嫌時,才會撤銷起訴陳嫌殺人的控訴

(英美對證據要求很嚴格 只要有一點點瑕疵,就會整個翻盤,可參考辛普生案)
yurue wrote:
過失致死罪是一項成文...(恕刪)

當然是很難說服法官 他不是過失殺人
但是陳嫌可以主張,他是一時氣憤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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