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又再跳針鬼打牆了公...(恕刪) 銓敘部的函釋意旨如下:釋 33、公務員得受邀專欄撰稿。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銓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司法院釋字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里斯特 wrote: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不如你先告訴大家上面那一段對兼職定義的法源為何???? 沒有法源可以隨便入罪於民嗎??? 東廠要定你罪還要有法條嗎?
名嘴賺很飽。到底通告費是有多好賺?2015-02-04有兩個節目《大話新聞》及《全民開講》,雖然來賓固定,但是當時兩個節目價碼都開到一集一萬,加上收視率高,讓許多名嘴覬覦不已,都想辦法要擠進「萬元俱樂部」。
Q: 記者領取報社的報酬,要算薪資還是稿費?A: 按件或是按字數計酬的算稿費,每月領固定報酬的算薪資。lovejerry999 wrote:銓敘部的函釋意旨如...(恕刪)司法院釋字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
里斯特 wrote: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不如你先告訴大家上面那一段對兼職定義的法源為何???? 沒有法源可以隨便入罪於民嗎??? 是這群監委自訂法令:「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綠營立委佔多數的立院不知怎麼看待此事(法令是監委說了算)?還有這句:『管中閔採取匿名供稿的形式,犯了大忌』....不敢講犯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