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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我想再補充一下,樓主一開始的論點,是公務人員需要依法行政,所以法律規定的才能「作為」〈也可以說是一種處分〉,

拒收跟補件其實都是種作為,既然主張公投法沒規定,就不能作為,

那麼在樓主的法理上 拒收也站不住腳,

我不熟公投法的立法意旨,但立場偏向人民的方向肯定是不會錯的。 所以,中選會不該拒收。
我真心覺得黨應該要給PTT工讀生多一點報酬,
至少人家還會編故事或用心整理(未必真實的)懶人包。
在01的工讀生就算了,這種水準實在是
不要再講幹話了
你應該去問幹話主委
為什麼嘴巴說要極立促成公投
既是悠關人民權益
又無法條明確說明
就更該廣意解釋
而不是放話在日期一改再改
最後變成沒說過改日期
完全是權力的傲慢
西廠無誤

管碧玲幫女婿安插職位 可以?

公投補件 不行?


以上兩個規定辦法上都沒寫,

怎麼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答案?


很明顯政治力介入!





Dwing wrote:
請問依甚麼法?

公投法好像沒規定第一階段送件,在期限內只能送一次?

"依法行政"嘛!!

要不要找法規來打小弟的臉?(恕刪)


補件、二次送件其實都一樣
不用玩文字遊戲

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二次送件

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二次送件
bian0728 wrote:
補件、二次送件其實都一樣
不用玩文字遊戲
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二次送件
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二次送件

不用玩文字遊戲
補件、二次送件不一樣
二次送件是審核前,
補件是審核後

你想混淆視聽,但旁邊的人可不是蝦子!!

bian0728 wrote:
公投法沒有規定可以二次送件
所以中選會可以不收二次送件


照你的"依法行政"

請問"可以不收"的法源根據?

你自己都說了"不收"也是"作為"的一種

既然法規沒有"不收二次送件".請問公務員根據哪條法可以"不作為"?

原因上面已有其他板友的補充,花點時間看看吧!!

再怎玩文字遊戲也不能掩飾中選會違反行政中立

不過看主委 陳英鈐 的立場,不奇怪!!
別亂洗風向,亂解釋依法行政,照版主這種解釋法,全台灣的公務員都要被抓去關了,中選會的亂放炮主委,現在也馬上抓去關,因為法律沒規定主委不能亂放炮,卻透過媒體一直修改公投聯署交件截止日,法律沒寫不能做,那先抓去關

依法行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的過程中,遇到法律規定沒寫清楚的部分,除了依法律規定執行外,只要不觸及現有法律規定的事,基於公共利益,便民考量,還是能做的,依法行政沒有白紙黑字死板板,實務上沒寫,就不能做,不能做的前提是觸及法律規定,違法的事,請不要不懂亂解釋,這種狹義的解釋法,會造成公務機關停擺不能做事,因為法律規定沒寫的事,不可能全部詳細都寫上去

Dwing wrote:
照你的"依法行政"
請問"可以不收"的法源根據?
你自己都說了"不收"也是"作為"的一種
既然法規沒有"不收二次送件".請問公務員根據哪條法可以"不作為"?

你再繼續噹下去

我怕到時連唐伯虎的還我漂亮拳也救不了樓主了
個人覺得樓主發文回文方式很像以前某一個綠網軍,一時忘了那位,好像被關帳號了...這些網軍多分身,不斷轉世,發言也是硬凹,跟他們也不用太認真

Dwing wrote:
不用玩文字遊戲補件、...(恕刪)
樓主一直強調"依法行事",
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為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
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我不是學法的, 也能看出依法行政的兩個方向,
在積極面上,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 就是防止行政濫權,
在消極面上, 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就是要求行政便民,

姑且不論中選會對核養綠這個公投的收件期限及認定已進入待補件階段這兩個行事是否已屬濫權,
但就中選會不收補件, 則確定是不便民的行政行事...
請問樓主, 中選會是否違反了依法行事的消極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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