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大多數的人沒有表示自己的理由,我只能想一些 "可能" 的理由了。
Dwing wrote:
人家至少在現場發言其想法
...(恕刪)
以下引述之條文有點長,而台大會議紀錄為避免節選造成不清楚,故全引。
雖然有點冗長,但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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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會議規範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第八條(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
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以另印發議事日程
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
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
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
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
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二項第一目從略。會議紀錄,
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祕密會中宣讀之。
... (略)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
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
下: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
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
。其種類如下:
1.復議動機。
2.取銷動議。
3.抽取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
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會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
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
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 (略)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
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
議。
... (略)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 (略)
第四十五條(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
,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 (略)
第四十八條(不經討論之事項)
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 (略)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消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 (為免條文因割裂引述而產生語意不清,故與「擱置動議」相關條文之引述盡量保持完整)----
國立臺灣大學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理由、相關說明及連署人名單
本校校長遴選發生爭議,依「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21點第2項之規定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處理。
說明:
一、「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21點第2項:「本要點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
二、校長遴選現在發生爭議和阻礙,依據大學自治的精神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以求對本案有合理的處理。
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連署人:
陳俊維、梁文傑、劉靜怡、蘇碩斌、鄭秀玲、沈弘俊、林國明、鄭麗珍、鄭宗記、薛智仁、何智凡、張之威、高浩凱、高章琛、鄭景平、劉志文、王愛玉、陳俊宏、柯格鐘、吳瑞北、周育瑄、蘇子恩、楊恩誠、李柏寬、陳沛隆、廖士翔、江文瑜、陳端容、葉德蘭、黃蘭翔、解正平、童昱文、楊肅献、王昱鈞、吳文中
時間:民國107年3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郭代理校長大維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3人,實到157人(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2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18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14分,開始開會。本次會議是因應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而召開,已有議案,稍後請程序委員會報告,再來討論。這次會議議案在這段時間以來,有非常多的討論,在這過程中校內常造成對立與不安,希望透過臨時校務會議讓所有代表理性討論,作共同的決定。在今天的討論內,因為涉及到相關多的法規問題,所以特別邀請本校常設法律顧問黃鈺華律師、薛博允律師,就相關法律問題向大家報告,這是根據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8條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列席。在進行過程中與法律有關問題請律師向大家說明,讓所有校務會議代表在充分資訊下能夠理性討論做決定,這是邀請律師來最主要的目的。
貳、程序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本委員會於107年2月9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會議,討論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事宜,經委員討論後決議:「一、本會建請校長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及過往前例,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二、本次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係屬重大事項,請連署代表人補充連署人親筆簽名及具體提案內容,以利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請參考臨時校務會議資料編號3。
本委員會另於107年3月8日召開會議,安排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及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有關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代表人已補充具體提案內容及連署人親筆簽名,經委員討論後決議:「一、同意提案人更新106201案。二、建議未來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除提交連署書外,應一併提交討論提案。三、考慮校務會議代表出席人數,臨時校務會議訂於3月24日上午召開,原訂定期校務會議延後,於臨時校務會議之後召開。四、106209、106210、106211案列入3月24日定期校務會議提案,惟建議校務會議考慮與106201案一併處理。五、建議校務會議亦考慮106205案與106201案一併處理。六、程序表修正通過。」此外,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連署人名單、理由及相關說明應列入臨時校務會議資料。
依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參、本次校長遴選相關事項報告
林主任秘書達德及人事室黃主任韻如說明:(略)
(詳參校長遴選相關事項報告資料)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校長遴選相關事項報告資料(10703A)存查。
10時38分針對本次會議討論106201、106205、106209、106210案時校長候選人是否應迴避進行不記名投票,結果:贊成45票,反對101票,空白票3票,確認校長候選人毋須迴避。(林彥廷同學投票時自行迴避)
10時56分針對本次會議討論106201、106205、106209、106210案時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是否應迴避進行不記名投票,結果:贊成33票,反對111票,空白票2票,廢票2票,確認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毋須迴避。(林彥廷同學投票時自行迴避)
肆、討論提案
一、編號:106201
童昱文等提: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
建議(決議草案):成立校長遴選調查小組,並應調查蔡明興遴選委員因利益迴避衍生之適任性、未揭露獨立董事身分衍生之資訊不完全而影響推薦投票及遴選結果正當性、違法兼職疑義、爭議論文內容之學術倫理問題及其他與遴選程序正當合法性相關之爭議,並向校務會議報告;若調查小組提出程序存在瑕疵之結論,校務會議亦應討論決定其法律效果。
檢討小組由學院代表每院1人、職工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以及本案提案人代表1人組成。除提案人代表,其餘小組成員由各院代表、職工與學生代表間分別以無記名投票產生。小組召集人由小組成員互選之。
12時12分張顏暉教授要求大會在實質討論此議案或相關遴選議案時,應先議決是否就此案展開討論或將議案直接退回:此提案要求我們做的是一件非常不尋常的事情,也就是在選舉結果公布前就先討論選舉過程是否恰當。我們都知道,選舉是實現民主的重要制度,而選後依法公布結果是此一制度的基石,台灣民主化以來的選舉,不管選舉期間有多少紛擾,中委會一定依法立刻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期間的紛擾,只能公布結果後依法嚴辦,不可以因有疑慮而不公布結果,因為如果不公布結果,那會引起各方的抗爭,讓社會動盪不安,而且會敗壞選舉的公信力,破壞整個選舉制度,因而使得民主的實踐變為不可能,因此在選舉結果未公布前,討論選舉過程是否恰當,或是否應組成一個調查委員會,都是一個極為違反民主制度的做法,此例一開以後臺大任何選舉都有人可以援例聲稱,在某些事未獲得澄清前不得宣布選舉結果,那臺大校園以後將抗爭不斷永無寧日。所有選舉間的質疑有無違法都可以在公布當選人後加以調查,有嚴重違法缺失可發動不信任投票要求當選人去職,但所有人都不宜在選舉結果公布前說三道四,以免破壞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如此校園民主才有發展的空間,大學自治才有實踐的可能,因為此案要求我們做的是一件極不尋常的事情,因此我要求在實質討論以前我們應該要議決,我們是真的要討論這個案子嗎?還是應該把它退回,直到校長當選人公布以後再議,我希望大家可以好好考慮這個問題,我希望我們應該把所有這些議案全部退回,等校長當選人宣布以後我們再來討論如何檢討,因為我們不應該破壞選舉制度。
12時29分張顏暉教授提擱置動議(擱置理由如前述)。
主席宣布:各提案分別處理,分案表決。
擱置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90票、反對58票、空白票2票、廢票1票,擱置動議通過,本案擱置。
二、編號:106205
顏家鈺等提:校務會議應謹依其權責檢討本次校長遴選過程並推動修訂本校遴選規章以致和衷共濟。
建議(決議草案):校務會議應成立專案小組,檢討本次校長遴選之過程,向校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並後續據以推動修訂本校遴選規章。專案小組應由校務會議各學院教師代表、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各推選一名,及校級行政主管兩名、人事主任組成,並由副校長召集。
13時14分主席就是否放寬發言時間及次數:本次臨時校務會議代表發言不限次數及時間,交付表決,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32票、反對112票、空白票3票、廢票0票否決。
13時25分張顏暉教授提擱置動議(擱置理由如下):我剛剛建議過,與校長遴選有關的案子,全部擱置,原因就和剛才所講的一樣,選舉過程我們不應該干涉,等結果公布以後。我希望所有案子能不能一併表決,而不要一個一個表決,所有與校長遴選有關的案子全部予以擱置。
主席宣布:各提案分別處理,分案表決。
擱置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97票、反對40票、空白票4票、廢票0票,擱置動議通過,本案擱置。
三、編號:106209
童昱文等提:應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
建議(決議草案):通過。
13時38分張顏暉教授提擱置動議(擱置理由如下):因為結果未宣布前不適合介入選舉過程。
主席就是否以不記名投票表決擱置動議,交付表決,經舉手表決,以贊成96票、反對4票通過。
擱置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99票、反對37票、空白票3票、廢票0票,擱置動議通過,本案擱置。
四、編號:106210
李柏寬等提:建請本校遴選委員會及相關行政單位就遴選疑義提供資料及報告案。
建議(決議草案):依說明之意旨,建請校務會議應函請本校遴選委員會及行政單位,提供可茲釐清遴選疑義之會議記錄、書函與文件等,供校務會議代表檢視,並於下次校務會議中提會報告。
14時2分張顏暉教授提擱置動議(擱置理由如下):還是基於同樣的理由,就是說,當選人還沒有公布以前,選舉過程還沒有完成,我們不適合在這期間干涉選舉,免得選舉喪失公信力,因此我提議擱置此案。
擱置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97票、反對37票、空白票3票、廢票1票,擱置動議通過,本案擱置。
五、編號:106211
童昱文等提:學術倫理委員會向校務會議報告管中閔教授發表論文似涉不當引用疑義案。
建議(決議草案):通過。
14時50分張顏暉教授提擱置動議(擱置理由如下):假如大家對於學術倫理委員會有意見的話,當然也可以提出挑戰,但是這個還是必須要在遴選結果公布以後才算選舉結束了,在這個時間做這個事情都是妨礙選舉,還是很不合適。
擱置動議經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90票、反對41票、空白票5票、廢票0票,擱置動議通過,本案擱置。
伍、散會(下午3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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