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MT wrote:
那是你自己講的,自...(恕刪)
原來法官同意搜索行動不再是重點了?

167MT wrote:
A3. 你可以找找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公文上須同時列出職稱和姓名再來回應。
stillwater wrote: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內部單位印章戳記製用要點
五、印章戳記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角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2.方形職章:角質或木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3.圓形職章:橡皮、字體正楷,刻製職稱、姓名,並附阿拉伯字體年、月、日。
六、印章戳記之使用範圍與保管規定如左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用於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等。
2.方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正(抄)本等。
3.圓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簽、擬、核、批或簽收等以上職章,由使用人保管,不須移交。
167MT wrote:
真是無謂的爭論,重點是法官同意這次搜索行動,
繼續在文字上打轉是沒用的,也不會變成非法搜索。...(恕刪)
167MT wrote:
據指出,法官廖紋妤在搜索票上所蓋的印章,是她1991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時所發的印章,已經使用27年,對外的書類、公文,包括各種強制處分聲請,絕大多數是以蓋章取代簽名,只有判決書正本才會使用簽名。...(恕刪)
167MT wrote:
新聞所報導的是馬英...(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