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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


167MT wrote:
那是你自己講的,自...(恕刪)

原來法官同意搜索行動不再是重點了?

167MT wrote:
絕大多數是以蓋章取代簽名,只有判決書正本才會使用簽名

不是說好的蓋章等同簽名
為何判決書正本不用蓋章要用簽名?
167MT wrote:
你如果懷疑檢察官盜用廖法官的印章? 那就請檢附證據逕向法院提出告訴吧 ~ 但我可以確定你會是第一位提出這種訴求的原告,很有上電視媒體的潛能。

皇帝不急,急死太監喔 ~

如果廖法官不願證明那個章是她親自蓋的
大家就繼續質疑司法公信力
無所謂

皇帝不急,急死太監喔 ~

167MT wrote:
A3. 你可以找找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公文上須同時列出職稱和姓名再來回應。

stillwater wrote: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內部單位印章戳記製用要點
五、印章戳記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角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2.方形職章:角質或木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3.圓形職章:橡皮、字體正楷,刻製職稱、姓名,並附阿拉伯字體年、月、日。
六、印章戳記之使用範圍與保管規定如左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用於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等。
2.方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正(抄)本等。
3.圓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簽、擬、核、批或簽收等以上職章,由使用人保管,不須移交。



下手輕一點
167MT wrote:
真是無謂的爭論,重點是法官同意這次搜索行動,
繼續在文字上打轉是沒用的,也不會變成非法搜索。...(恕刪)

法官同意搜索又如何!?
若程序不正義或是有瑕疵,極有可能就是廢紙一張,
拿著廢紙去強搜民宅,那個就叫非法搜索。

還有,怎能用民法去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
可不可以舉些前例來瞧瞧!?

167MT wrote:
據指出,法官廖紋妤在搜索票上所蓋的印章,是她1991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時所發的印章,已經使用27年,對外的書類、公文,包括各種強制處分聲請,絕大多數是以蓋章取代簽名,只有判決書正本才會使用簽名。...(恕刪)

廖紋妤法官本人對於使用蓋章或簽名仍有區分
你還要硬拗蓋章等同簽名?

就算蓋章,也應該用法院發的正式職務用章阿
用私章算甚麼呢?


167MT wrote:
我就事論事,根本不需...(恕刪)


最好你是就事論事
昨晚被你倒的那棟樓
大家就刑事訴訟法搜索票的條文討論
你一直拿民法上的去套用
跟你意見不同的被你稱藍x徒
167MT wrote:
新聞所報導的是馬英...(恕刪)

馬英九今天下午3點多,突然現身台北地檢署,並以告發人身分告發北檢檢察長邢泰釗,以及負責偵訊他的主任檢察官王鑫健洩密;稍早馬結束應訊,陸續前往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提出告發,強調北檢調查此案已不適任,將向上級法院聲請移轉管轄

以上自由時報的內容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82159

徐巧芯指出,馬前總統已於今日下午告發邢泰釗、王鑫健涉洩密,並聲請移轉管轄,後續就看檢方如何處理。
https://udn.com/news/story/11693/2873570?from=udn-relatednews_ch2

兩家都這樣寫,還有問題?其他家就不列舉了。至於北檢發言人怎麼說訴狀有問題?我還以為你看到訴狀了

他們回應的是這個吧
三、馬英九先生今日至本署申告案件,本署將依法辦理。

今天除非你看到訴狀,要不然怎麼這麼肯定訴狀上"沒有名字",消息來源呢?還有一開始說馬英九訴狀沒名字的是你吧,什麼時候舉證原則要來自辯方先舉證

阿星:同花打不打的過Full House?
法律位階就已經在那邊了

而且現在法院這邊是被告
被告的話 聽聽就好
刑事訴訟法128明文規定搜索票需要法官簽名才符合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天的搜索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應該提告

亂扯民法規定要解釋刑事訴訟法也是異想天開,張飛打岳飛,馮京當馬涼,不倫不類
就事論事到漏洞百出斷章取義迴避論點矛盾

拿民法解釋去主張刑事明文是就什麼事?
論重點只在於法官同意
其他明文程序卻全然無視
這又是在論個什麼事?
如此又何需明文規定各式規則流程文件
直接電聯知會同意既可事後也不用補正
反正只要有同意重點
就算法有明文也可以選擇性使用
就你最聰明

而這些最基本問題都無法回答
光拿些新聞與別人說法或離題擋箭迴避
自身解釋不出所以然又愛替其背書是正確
這不叫就事論事
這叫不管別人怎麼說我都認為沒問題
混淆視聽模糊焦點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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