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應該根據地方狀況,訂定自治條例來管理。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未來將參考舊金山對共享單車之管理方式,朝研擬共享車輛自治條例,包含共享車輛業者之營運許可、消費者權益保護、經營許可費、車輛使用費等加以規範;另為有效規範停車秩序,已要求業者應有完整的自行管理機制。
Jason kid wrote:
我問的問題,也直接指出計程車跟obike的營業要素不同,也請您好好想清楚兩者之間差別很大,
另外如果我是法官(我是說如果),我會這麼解釋
計程車停在停車格,不是營業的必須要素,
事實上,停在停車格上不在人潮多的地方移動,反而會使司機失去招攬更多乘客的機會,
即便你不趕它,它也不會一直停在停車格內,
本質上,它根本沒有理由佔用公用財來獲利,
會用暫停來招攬生意的只有排班中計程車,而且也只限特定地點
在非規定地點排班招攬生意,依然違法,就算它是停在停車格也一樣
而停車地點是obike提供服務流程中的必須要素,
它如果沒有停車地點來供民眾使用,就無法營運,
結果它把提供服務必須要的要素成本,讓全民承擔了
您認為這樣合理嗎?
一個是在特定情況下(法規允許下),「得」在公有地短暫停滯來營運,
一個是必須常態性占用公有地,「才」有辦法營運,不佔用,它生意就做不下去了
兩者使用公用停車格的目的和頻率完全不同,這樣解釋您接受嗎?
即使是obike, 合法停車格並不是它提供服務流程中的必須要素
因為單車會停的地方不限於此
更遑論單車停車的自由度比汽車要大得多
起碼在台灣現狀是如此
比執法嚴謹度台北市又比其它縣市高得多
相比其它縣市就很鬆散
無論單車機車或汽車亂停都很嚴重
所以我才說沒人能回答我的問題
或著說沒人"敢"或"有辦法"正面回答我在7/11所問的問題
事實上若我是obike營運策略單位
我也可以在各捷運站附近短暫開個有人管理的臨時攤位或店面
來策略性攬客, 搶ubike的客源
就可以避開你的問題
至於之後客戶要停去哪裡
就看客戶的道德或法規水平了
我國中就開始天天騎單車過台北橋去上學
雙北民眾怎麼停單車的我清楚的很
Jason kid wrote:
按照您護航obike的說詞,它停在公用停車格,是它的權力,跟它是不是有營利完全無關,
依此類推,只要攤販是停在公用停車格,它有沒有營利都忽然不是重點了,
警察完全不能開罰,也不能趕它,就算它是在賣東西也一樣;這樣對嗎?
你是想表達這個嗎?麻煩閣下說清楚一點,我開始看不懂了
您這樣是在護航obike還是在護航攤販?
obike停在公用停車格, 是它的權"利", 起碼現在是
當然你要以營利取締也可以
但畢竟取締的不是你我, 而是警察
警察取締除了依照法條, 也會依其心證
若非長官背書(如新北市長等)
我想警察不會自己去挑這個混水
前面我貼的新聞看了嗎?
彰化明顯表達出與台中完全不一樣的立場
你明白為什麼嗎?
然後你看看有人貼了這個新聞(今晚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209315&p=1
如果你有認真的在看我的回文
就會明白我之前早就講過的
"obike的出現突顯了單車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我的問題:
"單車不停機車停車格或單車停車格那要停哪裡?"
就是由此論點延申而來
但是從來就沒人要認真回應此論點
淨只回答"就停合法停車格啊"些的廢話
一堆人只是想批判發洩情緒而已
我也懷疑這些人真的有在騎單車嗎?
有騎單車的心裡都明白
最好是會認真的找車格或車架才停啦!
要這樣不如騎機車
而柯P意識到了台北市確實有這個問題
叫大家多騎單車, 卻沒有給單車位置停, 是騎啥鬼?
至於其它不想理性討論或有邏輯問題的網友, 我就不一一回應了,浪費時間
Deoxyribose wrote:
即使是obike,...(恕刪)
停車格不是他的必要因素
是因為該公司將自己該付出的基礎建設成本轉嫁在社會上
丟出去怎樣他不管 錢先收了才是重點
高雄市的出租單車至少蓋了很多站點
即便小型出租單車公司也會租個店面做生意
這公司則是假共享之名但其實就是做免成本生意阿
哪來共享? 甚麼是共享? 該單車所有權人是誰? 無主?
出租車租給下一個所以就是上一個跟下一個客人共享?
單車亂停也沒甚麼 就是看到就像現在一樣直接拖走就好了 沒甚麼好爭議
業者整排停在停車格看到就拖走也沒甚麼問題
別胡扯甚麼凸顯問題
公共停車格本就不做私人營利行為使用
你想營利 ok 阿 就像你講的去四處租店面蓋停車位置嘛
然後必須回你們自己的點才能做為租賃結束
這樣就沒事了
別想鑽單車收不到停車費的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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