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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校長對obike停車的神邏輯…

開版自己神邏輯竟笑他人神邏輯
這種生意都是跟公園直排輪業者一樣
護航是降低自己某些東西
Deoxyribose wrote:
我一直盡量把所有人回...(恕刪)


駁回啥? 就是告訴你非法執行業務並不會因為有合法申請營業登記證就變成合法。
Deoxyribose wrote:
我再舉個例
一台計程車停在汽車格上
司機也在上面
請問此舉是否為營利行為?.(恕刪)


計程車在停車格上,司機也在上面,
請問什麼時候會發生這種情況?
再來你會去招停在停車格的計程車坐?

你一直問這問題,一堆人回答你說不算,你又說他們都是錯的,那你要不要說說你的答案跟理由?
現在自行車租賃業不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obike取得縣市政府營業登記即可經營。
地方政府應該根據地方狀況,訂定自治條例來管理。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未來將參考舊金山對共享單車之管理方式,朝研擬共享車輛自治條例,包含共享車輛業者之營運許可、消費者權益保護、經營許可費、車輛使用費等加以規範;另為有效規範停車秩序,已要求業者應有完整的自行管理機制。
東扯西扯就是不提obike佔據公共停車位營利這種佔便宜的行為,
把ubike、攤販、計程車、租賃機車等都扯了進來,
還是改變不了obike佔據公共停車位營利的事實啊!!
其實我的真實身分,是個詩人!!
Jason kid wrote:
我問的問題,也直接指出計程車跟obike的營業要素不同,也請您好好想清楚兩者之間差別很大,
另外如果我是法官(我是說如果),我會這麼解釋
計程車停在停車格,不是營業的必須要素,
事實上,停在停車格上不在人潮多的地方移動,反而會使司機失去招攬更多乘客的機會,
即便你不趕它,它也不會一直停在停車格內,
本質上,它根本沒有理由佔用公用財來獲利,
會用暫停來招攬生意的只有排班中計程車,而且也只限特定地點
在非規定地點排班招攬生意,依然違法,就算它是停在停車格也一樣
而停車地點是obike提供服務流程中的必須要素,
它如果沒有停車地點來供民眾使用,就無法營運,
結果它把提供服務必須要的要素成本,讓全民承擔了
您認為這樣合理嗎?
一個是在特定情況下(法規允許下),「得」在公有地短暫停滯來營運,
一個是必須常態性占用公有地,「才」有辦法營運,不佔用,它生意就做不下去了
兩者使用公用停車格的目的和頻率完全不同,這樣解釋您接受嗎?


即使是obike, 合法停車格並不是它提供服務流程中的必須要素
因為單車會停的地方不限於此
更遑論單車停車的自由度比汽車要大得多
起碼在台灣現狀是如此
比執法嚴謹度台北市又比其它縣市高得多
相比其它縣市就很鬆散
無論單車機車或汽車亂停都很嚴重
所以我才說沒人能回答我的問題
或著說沒人"敢"或"有辦法"正面回答我在7/11所問的問題
事實上若我是obike營運策略單位
我也可以在各捷運站附近短暫開個有人管理的臨時攤位或店面
來策略性攬客, 搶ubike的客源
就可以避開你的問題
至於之後客戶要停去哪裡
就看客戶的道德或法規水平了
我國中就開始天天騎單車過台北橋去上學
雙北民眾怎麼停單車的我清楚的很

Jason kid wrote:
按照您護航obike的說詞,它停在公用停車格,是它的權力,跟它是不是有營利完全無關,
依此類推,只要攤販是停在公用停車格,它有沒有營利都忽然不是重點了,
警察完全不能開罰,也不能趕它,就算它是在賣東西也一樣;這樣對嗎?
你是想表達這個嗎?麻煩閣下說清楚一點,我開始看不懂了
您這樣是在護航obike還是在護航攤販?


obike停在公用停車格, 是它的權"利", 起碼現在是
當然你要以營利取締也可以
但畢竟取締的不是你我, 而是警察
警察取締除了依照法條, 也會依其心證
若非長官背書(如新北市長等)
我想警察不會自己去挑這個混水
前面我貼的新聞看了嗎?
彰化明顯表達出與台中完全不一樣的立場
你明白為什麼嗎?

然後你看看有人貼了這個新聞(今晚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209315&p=1
如果你有認真的在看我的回文
就會明白我之前早就講過的
"obike的出現突顯了單車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我的問題:
"單車不停機車停車格或單車停車格那要停哪裡?"
就是由此論點延申而來
但是從來就沒人要認真回應此論點
淨只回答"就停合法停車格啊"些的廢話
一堆人只是想批判發洩情緒而已
我也懷疑這些人真的有在騎單車嗎?
有騎單車的心裡都明白
最好是會認真的找車格或車架才停啦!
要這樣不如騎機車
而柯P意識到了台北市確實有這個問題
叫大家多騎單車, 卻沒有給單車位置停, 是騎啥鬼?

至於其它不想理性討論或有邏輯問題的網友, 我就不一一回應了,浪費時間
Deoxyribose wrote:
至於其它不想理性討論或有邏輯問題的網友, 我就不一一回應了,浪費時間


這是什麼邏輯?

Deoxyribose wrote:
即使是obike,...(恕刪)



停車格不是他的必要因素
是因為該公司將自己該付出的基礎建設成本轉嫁在社會上
丟出去怎樣他不管 錢先收了才是重點
高雄市的出租單車至少蓋了很多站點
即便小型出租單車公司也會租個店面做生意
這公司則是假共享之名但其實就是做免成本生意阿
哪來共享? 甚麼是共享? 該單車所有權人是誰? 無主?
出租車租給下一個所以就是上一個跟下一個客人共享?

單車亂停也沒甚麼 就是看到就像現在一樣直接拖走就好了 沒甚麼好爭議
業者整排停在停車格看到就拖走也沒甚麼問題
別胡扯甚麼凸顯問題
公共停車格本就不做私人營利行為使用
你想營利 ok 阿 就像你講的去四處租店面蓋停車位置嘛
然後必須回你們自己的點才能做為租賃結束
這樣就沒事了
別想鑽單車收不到停車費的洞
砸個幾千萬就可以撈個幾十億幾百億,只要無人管理,有app,電子收費,就是新創,就是共享經濟,就可以大發共公財。
如果他可以這樣撈,我馬上集資弄個共享單車,共享販賣機,共享娃娃機,共享.....
一想到這,有版友要加入共享撈公共財的行列嗎?一起發財?

Deoxyribose wrote:
至於其它不想理性討論或有邏輯問題的網友, 我就不一一回應了,浪費時間...(恕刪)


一直在因為機車格少,所以單車無法停在機車格內打轉,卻無法回答"租賃公司能否將車子停在公有停車格內等待出租",誰邏輯有問題,一看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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