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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Jason kid wrote:
我也覺得很奇怪,懇請也誰了解的來解釋一下
大法官哪來的權力要求兩年內完成立法,否則自動通過??
這很奇怪,如果立院出諸公不打算立法三讀通過,
兩年後,同性戀伴侶依然無法源依據可以合法結婚,
也不太可能自動生效,你不可能讓'空的法條'自動通過吧
總覺得現在就是一堆異性戀者為同性戀者得需要吵成一團,
大法官釋憲後,挺同婚者很HIGH,但會不會到最後根本一場空,只是玩假的?
至於修民法有多難?
目前民法上涉及到夫妻相關的法律用語有300多條,
需要連帶修正的法律包含家事事件法、人工生殖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國籍法...等等法律,以及婚生推定的修正,和代理孕母的入法等等,
要修改的法條族繁不及備載,兩年修的完嗎??
整部民法是奠基在異性婚姻基礎上而修訂的,無法一體適用同性婚姻,
何以要用如此粗暴的方式,去修改一部影響大多數國人的刑法呢?
更讓我費解的是,立專法曾幾何時竟變成是一種歧視??
這說法很怪,若認同同姓婚姻是一種社會共同訴願,
但在影響涉及範圍無法確認之前,以漸近式修法,
先立專法取得社會共識,降低衝擊,後逐步延展至民法,
求穩的務實手段,何以就變成是一種歧視了呢?
再說了,修民法跟立專法,哪個快?
若可以更快速達到同婚者追求合法婚姻的目的,何以排斥立專法?
有比立專法更快的方式嗎?
若立專法被否決,那顯然追求的就不是「速度」,
那大法官何需僭越立法權,要求在兩年內快速立法?豈不自相矛盾?
如果挺同婚者挺修民法,訴求是反歧視,追求真正的平權,
那麼可惜的地方在於,法律就是法律,沒有歧視問題,會歧視人的只有人而以,
並非法律上一步到位,就能排除人們對異己的歧見,
何況世界上也不存在一步到位的同婚法律案例,
從大法官釋憲至今,社會上的衝突擴大已經顯示出,
我們社會似乎還沒有準備好跨越這條模糊的界線,
請問在現階段如此堅持要繞過比較快速的立專法,
而急於修改一部明顯需要社會共識來支撐、立法曠日廢時的民法究竟是為什麼?



看了這麼多,好像只有你就事論事~~

其實雙方癥結點都只是在於「奇檬子」不好,
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那派其實是
還是無法認同同性戀就跟你我正常人是一樣,就只是「性傾向」不同,
認為是自己「選」的。其實你就問問自己,自己有得選成為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嗎?

心理上是不認同這樣的相愛方式,所以無法接受出現在同一部民法與之沾染上關係,
是心理上的一種潔癖。因為實際上你如果目前是異性已結婚的人,然後告訴你現在臺灣同志可以結婚了耶,
在這個當下,你的何種權益是受損傷了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恩..看到這邊認為「阿就是這樣沒錯啊」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了,實在不曉得如何形容這樣的心態。


而想要修改民法的爭取的是平權的認同,無法再忍受被次一等的看待,只因為「性傾向」不同。
異性戀、同性戀難道不都是人,不都是國民?
所享有的是同樣進入婚姻的權力,但硬是被區隔開來,
就像黑人白人同樣都是人,但是被迫隔離,
就好像是說白人用白人的婚姻法,黑人用黑人的婚姻法那樣。(隨便亂舉的比喻)
您覺得這樣是ok的嗎?因為「白人」跟「黑人」本來就不一樣啊。

我在其它篇也反問,如果要維持婚姻的神聖性、繁衍下一代及保護小孩的最佳利益的特性,
那不是應該規定「婚約,應由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約定」、「婚姻一旦締結不得撤銷」?
不符合上述條件想要結合的都叫伴侶,您認為如何?
如果無法認同,那麼那些用來反對同婚的言論又何如?為何落在自己身上就轉彎了?


以修立法的效益來分析
修民法的版本又很多,但你只挑了修改三百多條的那個版本,尤美女只修改五條不是嗎?
你又說會牽扯到很多法律,如果確認了同性的婚姻,本來就會牽動很多法律要修改,不論是修民法、另立專法不都是要修改嗎?
反倒是如果共用民法「配偶」的用詞,那其它法是用「配偶」一詞的則不需修改,
而立專法的話,所有相關的法都得再加一句:「依據同性婚姻法締結婚姻之雙方適用之」之類的,有比較有效率嗎?



a00701020 wrote:
請看下面兩位大法官...(恕刪)


我覺得不同意見書看起來比較好笑

bosscrab wrote:
這篇解釋文可笑之處...(恕刪)

目前婚姻章行政執行上要求必須一男一女,宣告違憲
民法沒載明必須要一男一女,兩年內沒修法依現行法條登記
哪有什麼立法權的問題...

mariase wrote:
目前婚姻章行政執行...(恕刪)


請問您說民法沒說要一男一女是哪章?是用來結婚的嗎?

心情藍藍的 wrote:
我覺得不同意見書看...(恕刪)


您覺得好不好笑不是很重要,是你說沒看到法律專家的文章,我才貼給你看的!




a00701020 wrote:
您覺得好不好笑不是...(恕刪)


好的喔,謝謝

婚姻及男女愛情或其他父子愛.兄弟姊妹愛.
友愛都是不同的.
同性.異性婚姻又更複雜..
現行異性婚姻不見得百分之百完美..
但合乎自然法則.也是行之多年之婚姻認同..
對於同性婚姻,就讓她在自然洪流中.適者生存吧.


tnkk01 wrote:
人家寫得落落長,
結果你還是只會"歧視歧視"在那鬼打牆。


我覺得我寫得很中肯喔,要不要仔細讀一讀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您的心態不是上述那樣嗎?只是您不認為那是「歧視」罷了。
curstw wrote:
看了這麼多,好像只有你就事論事~~
其實雙方癥結點都只是在於「奇檬子」不好,
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那派其實是
還是無法認同同性戀就跟你我正常人是一樣,就只是「性傾向」不同,
認為是自己「選」的。其實你就問問自己,自己有得選成為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嗎?
心理上是不認同這樣的相愛方式,所以無法接受出現在同一部民法與之沾染上關係,
是心理上的一種潔癖。因為實際上你如果目前是異性已結婚的人,然後告訴你現在臺灣同志可以結婚了耶,
在這個當下,你的何種權益是受損傷了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恩..看到這邊認為「阿就是這樣沒錯啊」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了,實在不曉得如何形容這樣的心態。...(恕刪)


也許你說的對,本樓的確有不少人有這樣「立場先決」認知,
但如果立法也是帶著立場,那恐怕就不是好事了,
退一萬步說吧,如果社會上對同性戀帶著歧(分歧的歧)見的人數佔多數,
那麼立法時考量到社會輿論的力量也無可厚非,
就算不能降低衝擊,至少也得避免造成社會撕裂才對
目前修改民法,看起來造成得衝突好像是最大的

curstw wrote:
我在其它篇也反問,如果要維持婚姻的神聖性、繁衍下一代及保護小孩的最佳利益的特性,
那不是應該規定「婚約,應由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約定」、「婚姻一旦締結不得撤銷」?
不符合上述條件想要結合的都叫伴侶,您認為如何?
如果無法認同,那麼那些用來反對同婚的言論又何如?為何落在自己身上就轉彎了?...(恕刪)


我覺得拿保護小孩當最佳利益特性的說帖,比較接近是整個傳統婚姻結構和的其中一個部分,
而這個部分具有長久的歷史成因和文化養成,對許多人來說,
並非一個可以拆開,但又不得不獨立提取出來作為捍衛傳統婚姻的理由,
事實上其論述當然不夠完整,但也無法全然否定,因為這長久以來的確是婚姻價值的一個部分

curstw wrote:
以修立法的效益來分析
修民法的版本又很多,但你只挑了修改三百多條的那個版本,尤美女只修改五條不是嗎?
你又說會牽扯到很多法律,如果確認了同性的婚姻,本來就會牽動很多法律要修改,不論是修民法、另立專法不都是要修改嗎?
反倒是如果共用民法「配偶」的用詞,那其它法是用「配偶」一詞的則不需修改,
而立專法的話,所有相關的法都得再加一句:「依據同性婚姻法締結婚姻之雙方適用之」之類的,有比較有效率嗎?(恕刪)


當初我認為尤美女的版本因為比較接近光譜的中間,
屬於現階段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所以看起來接受度挺高的
只是我搞不懂為何最後會變成大法官直接僭越立法權,要求全面修改民法
當然啦,民法怎麼修目前還不知道就是....

至於修民法跟立專法哪個有效益(其實您說的是效益,但我私以為您要說的應該是效率)?
這我真的不清楚,我自己的猜想是,若要修民法,
更改的是行之多年,以異性婚姻為基礎而奠基的基本民法,
同性婚姻入法要繞道的部分太多,而且執行上也困難重重,
立專法,因為無前法可循,因此在技術上比較具有彈性,限制也比較低
速度我猜也會比較快,比較能夠快速達到同性合法締結婚約的目的,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猜想,有錯誤的地方還請糾正

或許專法在「奇檬子」上是下策,但考量到牽涉範圍之廣,影響之深,
在「務實」的手段上,我覺得專法是個比較可行的方法,優點有三
一、降低衝突,減少社會輿論壓力
二、先立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後,再修民法,比較不會產生瞎子摸象的狀況
三、立專法,可讓社會不同的意見有討論的空間;而修民法,基本就是把可以溝通的空間堵死了,就像把社會的歧見丟到壓力鍋裡,看它甚麼時候會炸,有破壞社會安定的可能

至於立專法究竟算不算歧視,我覺得看個人感覺啦,
至少就我個人而言,它比較像是一個手段或是一個過程而以,最終目的是要完成修民法,並非要歧視任何人。

最後,題外話,我覺得歧視不歧視的問題一直被放大檢視,
挺同的異性戀者和反同的異性戀者兩邊也在互相歧視,
這實在不是一個好的討論方式,因為都帶著先入為主的觀念,
歧視要拋棄何其難,我們就算拿著在高的道德標準去看待,都無法阻止歧視發生,
然而這個社會,卻存在的兩邊互給對方戴挺同或反同的高帽的二元立場,
拚了命把給對方貼標籤好去攻擊他,我實在不知道這樣該怎麼討論下去,
本來應該是劃時代的性平討論,最後淪為互相攻堅,實在可惜

我本身是異性戀者,我身邊有許多同性戀的朋友,
他們有些人覺得大法官釋憲獲得了勝利,也些人則對這件事情很無感,原因不明
前幾個月我跟這群同性戀者(全是生理男)到一個同性戀酒吧喝酒,
酒吧的老闆問我是不是圈內,我回答不是,
而那個環境並不會讓我感到不自在,就只是單純朋友聚會聊天的場合而以,
酒後我們一群人在附近的巷口買消夜,
賣消夜的小姐小心翼翼地詢問他們:我該稱呼你們哥?還是姊?
其中一個同性戀的朋友說:你內行,我當然是姊
然後他們聊得很開心,那個服務生拿飲料給我的時候,也叫我姊
我笑而不語,誤會隨人;被誤認並不會讓我覺得想解釋或是不舒服,
因為我心裡知道我不是,而我不認為被誤認是同性戀是一種歧視,
我想,我可以說是一個完全不帶任何歧視的異性戀者,
但,回到嚴肅的修法問題,也是存在著我這種認為立專法再民法比較洽當的看法,
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或是兩益相權取其重的結果,
也許,那些急於把人打往「恐同」那一邊的挺同者,
應該聽聽更中間的聲音,碰撞應該就會少很多了吧....
Jason kid wrote:
只是我搞不懂為何最後會變成大法官直接僭越立法權,要求全面修改民法

如果這是你的結論,
那顯然你誤解了釋憲文的內容,
也低估大法官打太極的功力。
該文最後給了兩年期限,
時間到了可以先去作登記,
不是民法自動變成同婚適用,
也不代表就只有走修民法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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