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d wrote:
我也覺得很奇怪,懇請也誰了解的來解釋一下
大法官哪來的權力要求兩年內完成立法,否則自動通過??
這很奇怪,如果立院出諸公不打算立法三讀通過,
兩年後,同性戀伴侶依然無法源依據可以合法結婚,
也不太可能自動生效,你不可能讓'空的法條'自動通過吧
總覺得現在就是一堆異性戀者為同性戀者得需要吵成一團,
大法官釋憲後,挺同婚者很HIGH,但會不會到最後根本一場空,只是玩假的?
至於修民法有多難?
目前民法上涉及到夫妻相關的法律用語有300多條,
需要連帶修正的法律包含家事事件法、人工生殖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國籍法...等等法律,以及婚生推定的修正,和代理孕母的入法等等,
要修改的法條族繁不及備載,兩年修的完嗎??
整部民法是奠基在異性婚姻基礎上而修訂的,無法一體適用同性婚姻,
何以要用如此粗暴的方式,去修改一部影響大多數國人的刑法呢?
更讓我費解的是,立專法曾幾何時竟變成是一種歧視??
這說法很怪,若認同同姓婚姻是一種社會共同訴願,
但在影響涉及範圍無法確認之前,以漸近式修法,
先立專法取得社會共識,降低衝擊,後逐步延展至民法,
求穩的務實手段,何以就變成是一種歧視了呢?
再說了,修民法跟立專法,哪個快?
若可以更快速達到同婚者追求合法婚姻的目的,何以排斥立專法?
有比立專法更快的方式嗎?
若立專法被否決,那顯然追求的就不是「速度」,
那大法官何需僭越立法權,要求在兩年內快速立法?豈不自相矛盾?
如果挺同婚者挺修民法,訴求是反歧視,追求真正的平權,
那麼可惜的地方在於,法律就是法律,沒有歧視問題,會歧視人的只有人而以,
並非法律上一步到位,就能排除人們對異己的歧見,
何況世界上也不存在一步到位的同婚法律案例,
從大法官釋憲至今,社會上的衝突擴大已經顯示出,
我們社會似乎還沒有準備好跨越這條模糊的界線,
請問在現階段如此堅持要繞過比較快速的立專法,
而急於修改一部明顯需要社會共識來支撐、立法曠日廢時的民法究竟是為什麼?
看了這麼多,好像只有你就事論事~~

其實雙方癥結點都只是在於「奇檬子」不好,
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那派其實是
還是無法認同同性戀就跟你我正常人是一樣,就只是「性傾向」不同,
認為是自己「選」的。其實你就問問自己,自己有得選成為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嗎?
心理上是不認同這樣的相愛方式,所以無法接受出現在同一部民法與之沾染上關係,
是心理上的一種潔癖。因為實際上你如果目前是異性已結婚的人,然後告訴你現在臺灣同志可以結婚了耶,
在這個當下,你的何種權益是受損傷了呢?
這種「視之為異常」的心態其實客觀的來說是一種歧視,
只是「歧視」這個詞彙含有強烈的負面指控,因而引起反同婚者的不悅,但在這之中又沒有其它的詞彙來形容這種心態。
其實這是因反同者「同性戀不正常」的價值觀根深柢固,他們認為只是指出同性戀客觀的「不正常」的事實,
認為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認為同性戀本來就不正常,還怕人說?然後會有一種歸因:如果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社會幹嘛這麼不見容?
恩..看到這邊認為「阿就是這樣沒錯啊」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了,實在不曉得如何形容這樣的心態。
而想要修改民法的爭取的是平權的認同,無法再忍受被次一等的看待,只因為「性傾向」不同。
異性戀、同性戀難道不都是人,不都是國民?
所享有的是同樣進入婚姻的權力,但硬是被區隔開來,
就像黑人白人同樣都是人,但是被迫隔離,
就好像是說白人用白人的婚姻法,黑人用黑人的婚姻法那樣。(隨便亂舉的比喻)
您覺得這樣是ok的嗎?因為「白人」跟「黑人」本來就不一樣啊。
我在其它篇也反問,如果要維持婚姻的神聖性、繁衍下一代及保護小孩的最佳利益的特性,
那不是應該規定「婚約,應由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約定」、「婚姻一旦締結不得撤銷」?
不符合上述條件想要結合的都叫伴侶,您認為如何?
如果無法認同,那麼那些用來反對同婚的言論又何如?為何落在自己身上就轉彎了?
以修立法的效益來分析
修民法的版本又很多,但你只挑了修改三百多條的那個版本,尤美女只修改五條不是嗎?
你又說會牽扯到很多法律,如果確認了同性的婚姻,本來就會牽動很多法律要修改,不論是修民法、另立專法不都是要修改嗎?
反倒是如果共用民法「配偶」的用詞,那其它法是用「配偶」一詞的則不需修改,
而立專法的話,所有相關的法都得再加一句:「依據同性婚姻法締結婚姻之雙方適用之」之類的,有比較有效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