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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結婚這回事---非引戰文

EAPON wrote:
所以才叫你自己去爬文...(恕刪)


所以小孩到底會不會有兩個生父還是兩個生母?
既然沒有
為什麼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要修改民法第1065條?
根本沒有修改的需求
支持同婚者,很大一部分是異性戀的年輕人或感性多於理性者居多
這些人熱情有餘,卻很少想到後遺症在哪裡,一窩蜂者佔絕大多數。
台灣社會一窩蜂現象,幾乎每年都有,
從小蛋塔到大巨蛋,從太陽花到後庭花,都是同一種人。

反方有不少都是對法律/社會考量較多者,想得比較遠。
民法最早出現「父母」一詞的法條
是在民法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此法條之前
並未出現「父母」一詞
也未對「父母」一詞做出定義
卻也未影響它的效力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最早出現父母一詞...(恕刪)

這個問題你的答案是?
不要只是拋問題,講講你的論理啊
坦白說,你不過是一直繞在自己的邏輯圈圈罷了
什麼叫沒有定義就不影響效力?
你要不要先把法緒讀通再來討論?
一直拋出重複的問題很有趣?
建議你,要討論法律問題,至少先把基本工做好
書多讀一點再來討論比較實際
如果不想讀書,那也至少先把其他的討論串看過再來發言
其實你問的問題,很多之前已經討論到爛了
如果連爬文的功課都不做,那只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罷了
這種一直重複拋同樣問題的方式,只會引人反感

wirklich1021 wrote:
你不過是一直繞在自己...(恕刪)


那請你是否能告訴我
我錯在哪?
我願意受教

過客4112 wrote:
p.s.我還是提示一下好了, 根據101年的官方收出養媒合服務統計,該年的收出養媒合收養人數是273人,跟前面的2500~4000人差距了10倍, 請問問題在哪裡??


看不太懂,只有 273人被收養?
可是台灣每年上萬被虐待,
那些小孩怎麼辦?

安卓拉貝貝 wrote:
所以小孩到底會不會有兩個生父還是兩個生母?
既然沒有
為什麼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要修改民法第1065條?

所以才叫你去念法緒....

父、母今天在法律裡面是一個法律名詞
法律裡面每個名詞都是要被定義的
在總則編定義了後面債、物權、親屬、繼承編的基礎規定
而每一編都會在開頭的通則章節去定義後面會出現的法律名詞
後面章節出現的法律名詞原則上就是只適用於那個章節,不能去延用到其他章節裡面去用

今天親屬編在通則裡面定義了父母,後面只要提到父母就是全都一體適用這裡的定義
如果你再通則把父母的名詞塗銷改定成雙親,那麼其他地方出現父母就是憑空出現的未定義名詞
不改,父母變成沒有定義的法律名詞,法律變成不能適用
改了,就是會出現法理上的矛盾

也不能夠使用雙親,後面有關的部分在事後定義
因為從第1條到1225條,只要出現任何一個名詞,就只能有一種定義
法律名詞不能在一部法律裡面有複數的定義
也不能夠一個法律名詞在事後補充定義
一定是看到法條當下要能夠馬上判斷出當事人、相對人是誰

在這些原則下,你覺得在通則把父母改成雙親妥適嗎?

結果尤美女在公視的節目裡強調,她沒有要把父母改成雙親,夫妻改成雙方
光這點就打了好幾個人說修改民法這些法律名詞沒差的人的耳光了

這些我解釋了幾次,好像不少於五次了......

安卓拉貝貝 wrote:
那請你是否能告訴我...(恕刪)

先去爬文吧
你都問這麼多前面重複討論到爛的問題了,去爬個文很難嗎?

EAPON wrote:
所以才叫你去念法緒....(恕刪)


民法親屬篇的通則中
也未結釋「父母」一詞的定義

EAPON wrote:
所以才叫你去念法緒....(恕刪)

其實不太需要再去解釋了
因為很多問題前面都討論過了
真的有心,應該是把討論過的問題仔細看過
好好想想哪些是有道理的
然後去務實的討論同性平權這個議題
而不是只是一直丟出重複的問題
這種模式
如果不是懶得爬文
就是只是堅持「不會有影響」
所以對於前面的討論都視而不見
然後一直邏輯重複循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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