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同婚者,很大一部分是異性戀的年輕人或感性多於理性者居多這些人熱情有餘,卻很少想到後遺症在哪裡,一窩蜂者佔絕大多數。台灣社會一窩蜂現象,幾乎每年都有,從小蛋塔到大巨蛋,從太陽花到後庭花,都是同一種人。反方有不少都是對法律/社會考量較多者,想得比較遠。
民法最早出現「父母」一詞的法條是在民法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在此法條之前並未出現「父母」一詞也未對「父母」一詞做出定義卻也未影響它的效力
安卓拉貝貝 wrote:民法最早出現父母一詞...(恕刪) 這個問題你的答案是?不要只是拋問題,講講你的論理啊坦白說,你不過是一直繞在自己的邏輯圈圈罷了什麼叫沒有定義就不影響效力?你要不要先把法緒讀通再來討論?一直拋出重複的問題很有趣?建議你,要討論法律問題,至少先把基本工做好書多讀一點再來討論比較實際如果不想讀書,那也至少先把其他的討論串看過再來發言其實你問的問題,很多之前已經討論到爛了如果連爬文的功課都不做,那只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罷了這種一直重複拋同樣問題的方式,只會引人反感
過客4112 wrote:p.s.我還是提示一下好了, 根據101年的官方收出養媒合服務統計,該年的收出養媒合收養人數是273人,跟前面的2500~4000人差距了10倍, 請問問題在哪裡?? 看不太懂,只有 273人被收養?可是台灣每年上萬被虐待,那些小孩怎麼辦?
安卓拉貝貝 wrote:所以小孩到底會不會有兩個生父還是兩個生母?既然沒有為什麼同性婚姻合法化後要修改民法第1065條? 所以才叫你去念法緒....父、母今天在法律裡面是一個法律名詞法律裡面每個名詞都是要被定義的在總則編定義了後面債、物權、親屬、繼承編的基礎規定而每一編都會在開頭的通則章節去定義後面會出現的法律名詞後面章節出現的法律名詞原則上就是只適用於那個章節,不能去延用到其他章節裡面去用今天親屬編在通則裡面定義了父母,後面只要提到父母就是全都一體適用這裡的定義如果你再通則把父母的名詞塗銷改定成雙親,那麼其他地方出現父母就是憑空出現的未定義名詞不改,父母變成沒有定義的法律名詞,法律變成不能適用改了,就是會出現法理上的矛盾也不能夠使用雙親,後面有關的部分在事後定義因為從第1條到1225條,只要出現任何一個名詞,就只能有一種定義法律名詞不能在一部法律裡面有複數的定義也不能夠一個法律名詞在事後補充定義一定是看到法條當下要能夠馬上判斷出當事人、相對人是誰在這些原則下,你覺得在通則把父母改成雙親妥適嗎?結果尤美女在公視的節目裡強調,她沒有要把父母改成雙親,夫妻改成雙方光這點就打了好幾個人說修改民法這些法律名詞沒差的人的耳光了這些我解釋了幾次,好像不少於五次了......
EAPON wrote:所以才叫你去念法緒....(恕刪) 其實不太需要再去解釋了因為很多問題前面都討論過了真的有心,應該是把討論過的問題仔細看過好好想想哪些是有道理的然後去務實的討論同性平權這個議題而不是只是一直丟出重複的問題這種模式如果不是懶得爬文就是只是堅持「不會有影響」所以對於前面的討論都視而不見然後一直邏輯重複循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