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end wrote:
還滿贊同呂秋遠律師...(恕刪)
呂秋遠的論調實在很奇怪
到底哪裡排除同性戀進入民法了?
民法總共1,225條,並沒有任何一條載明了同性戀禁止使用
是同性戀不想用,並非他們不能用
就算硬要說不適合,大概也只有跟婚姻相關的部份
但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適用民法的所有條文
舉例來說,民法開頭就在講自然人跟法人的權利義務
有關法入的部份,自然人也是不適用這些法條的啊
難道我們要說這些法條在歧視自然人嗎?
還是自然人也要抗議為何不能適用法人的法條?
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適用的婚姻,和任何人都一樣
拿身心障礙跟原住民出來類比同性戀,實在是莫明其妙
身心障礙者跟原住民並不會因為其身體狀況跟種族
去影響到其結為夫妻的權利
他還是架構在一男一女的基礎上
但同性婚姻是要打破這基礎
這二邊的條件不同,是要怎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