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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的律師是怎樣(樓主更新)

Ramsa wrote:
看看法扶網頁寫著法扶的服務項目,就可略見律師的實質功用
http://www.laf.org.tw/tw/a2_1.php
一、基金會服務項目:(法律扶助法第4條)
1.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
2.調解、和解之代理。
3.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
4.法律諮詢(電話、視訊、現場面談等)。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6.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事實上,律師原本應該是幫忙替不懂法律程序的人寫狀紙,提供法律諮詢
保障辯護的權益,避免被受到""法律""的迫害,
但怎麼會變成替當事人爭取利益?...(恕刪)


看來很多人對於律師的工作有很多誤解。

1. 法扶服務項目,就像餐廳菜單一樣,是他們願意提供的服務,不能和律師的工作混為一談。你這個說法就像是指著路邊攤的菜單和人說: "看吧,因為這家路邊攤只賣大腸包小腸,全台灣的廚師一定都賣大腸包小腸。" 這個論點邏輯上有根本問題。

2. 律師就是寫狀紙,是只有對於法律完全不熟悉的人才會說的話。無論是事前討論、提供法律分析、促成和解、協助調解、調解不成上法庭、上完法庭之後協助執行,這些都是一般律師可以做的事。和醫師有分內外等科一樣,律師也可以分得很細,比較粗淺的可分為訴訟律師和非訟律師,細一點的可依照行業劃分(如海商法、能源法等)。

無論是哪一種律師,秉著誠信為保護客戶利益並替客戶爭取最大利益是基本要求。

Ramsa wrote:
要是律師的當事人就是違反法律的人,而最大的利益就是脫罪,那麼律師就該去幫人脫罪嗎?...(恕刪)


沒錯,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工作就是在不違背事實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盡量替當事人脫罪或是減罪。

如果被告已經承認殺人,那們律師可以透過主張法律規定可以減刑的事項、如精神障礙等來做到這一點,但是不能在法庭上說謊主張被告沒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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