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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很貴,不要碰到我的車


吳柏柏 wrote:
不PO真的就沒有事啊
你不知道軍中是人制大於法制嗎?

所以原來你的看法就是整件事都是李的問題?
李不PO出來,大家繼續吃喝玩樂就天下太平了


當初是誰把那些黑心食品爆出來啊???
不爆不就沒事了是嗎

天啊

天佑台灣
windsoul0312 wrote:
今天假設一個狀況,你有個機會可以被在總統府裡面工作的朋友,招待進去參觀,還看了總統的辦公室。
結果國安單位把你抓起來,說你竊取國家機密、企圖謀殺國家元首。
你到底有沒有錯?被媒體追、被告、被撻伐。


如果未經許可私闖總統辦公室,你大概無法想像這事情是有多大條的,千萬不要傻到人家帶你去你就去,要知道笨死是無藥醫的。要是私訪時,正或副總統在,又剛好你身上有利器,憲兵把你當場擊斃都不為過。

做人不要老想利用特權做一些,該守法就守法,千萬不要出事後再來說不公平,那時已經太晚了。

LLACAS wrote:
每次有這種"大新聞"...(恕刪)


您實在是太內行了
劣者也有同感
每次 只要是"他們" 想要轉移焦點
就借機把這類的新聞稿大
讓社會焦點都聚在這上面
然後就 哈哈
您真內行
流川 風 wrote:
那麼您覺得在此節骨眼上
是討論李本身的問題比較重要些
還是討論國軍的管理制度比較重要些呢?



煩請您再次擦亮您的雙眼,再發言
原主題:車很貴,不要碰到我的車;
原PO討論的是李姓小明星出包之後、其友人的離譜言行。
若您要討論中華民國國軍管理制度,歡迎您自行開樓發言。
司機很可憐
被刮到碰傷了得自己賠
心急下口氣不好應該可以理解
吃貴婦名媛的飯很可憐的...
windsoul0312 wrote:
就像這個案子一樣;有個現役軍人,帶你進去。他都覺得沒關係,也沒有阻止你拍照,然後你上傳再說你搞不清楚狀況?

但是他真的有錯嗎?真要判也是那個少校要重判,李姓婦人一眾就應該以罰錢之類的輕判就好。

(恕刪)


你這段話跟看到媒體第一次訪問李小姐的表情,真是呼應的完美無暇~

李小姐第一時間應該也是這樣想的吧..

沒人帶,我進得去嗎?你有跟我說不能拍照嗎?你有跟我說不能po fb嗎?

所以她第一時間被採訪時,才會亮出白眼的說,這有那麼嚴重嗎??

有錢真的不是罪,但有錢到欠缺常識,又不看報紙,不看電視...真的令人覺得很同情~



感謝Lucy大的提供,我對我的法律常識感到悲哀。
感謝提醒,去總統府什麼的XD

可能我表達不太清楚。

李姓民眾一群違反要塞堡壘法,被求刑或被告,剛好而已。
不知者頂多從輕量刑,但是不會無罪;也就是說,我不會說他們沒有罪。
但是群起撻伐的民眾心態是什麼?

新聞媒體根本開嘲諷嘛,拼命的吸怪。
那天新聞報說這些富豪團,吃一餐花十萬,超聳動!
仔細細算,每個人3000的鐵板燒,雖昂貴,但絕對不叫做高不可攀
拿總額去講根本只是刻意針對財富炒作,要大家討厭他們。
所以新聞媒體其心可議;

背什麼包去應訊,哇,大家一定不認得這是什麼高貴包,我告訴你這些包特貴。

= = = =

該撻伐的是誰?
重點應該放在哪裡?
包包貴不貴、鐵板燒貴不貴很重要嗎?有比阿帕契貴嗎?有比國家安全重要嗎?
怎麼重心都放在這些「權貴」身上呢?

不應該放在勞先生身上嗎?
不應該放在軍部和國防部身上嗎?
Lucy_Hong wrote:
煩請您再次擦亮您的雙眼,再發言。
原主題:車很貴,不要碰到我的車;
原PO討論的是李姓小明星出包之後、其友人的離譜言行。
若您要討論中華民國國軍管理制度,歡迎您自行開樓發言。

我原是想擦亮更多人的雙眼

不過看來應該是想太多了

你們繼續討論吧

把這些關係人的祖宗十八代事蹟都挖出來我也沒意見的
Lucy_Hong wrote:
請加強您自身的法律基本常識,
現今中華民國法律已無「不知者無罪」的鄉愿。是由檢察官決定依情節,起訴與否;
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構成收受贓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案例:資源回收場老闆收贓物,不知情下仍觸法

桃園平鎮警方23日上午執行查贓專案勤務時,在關爺東路上的一處回收場內,
當場查獲廖姓回收場老闆收受遭竊取之台電公司電纜線173.4公尺,市價約1 萬2千元,
全案警方已將廖姓負責人依竊盜及贓物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恕刪)


本案只是「送辦」,
後續有沒有起訴?
若起訴法院有沒有判決收受贓物罪成立?

〈南部〉警祭社維法 收贓回收場脫身難
...

〔記者王榮祥/岡山報導〕基層員警感慨指出,贓物罪嫌移送案每10件可能有8、9件獲不起訴,不但打擊警方士氣,也讓部分回收場業者更囂張;員警認為,如能有效約制業者,民生竊案勢必減少很多。

曾數度偵辦收贓案的黃姓員警歸納自己辦案經驗分析,多數被查緝的回收業者都會推說不認識變賣者、不清楚贓物來源、交易前不知道是贓物,加上這些涉案業者多未製作交易紀錄,導致警方追查困難。

涉及贓物罪嫌被移送者,十之八九都獲不起訴處分,員警認為這部分是檢察官權責,警方難以過問或評斷,但因不起訴機率實在太高,難免衝擊基層士氣。


藍字部分是該篇新聞的重點︰
警方以刑法贓物罪移送涉嫌人,
若無積極證據證明其事先即知情收受者為贓物,
十之八九到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

所以,
贓物罪成不成立,你說跟事先知不知情有沒有關?

還有疑問的話,
轉貼一段新竹教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法學博士陳怡如關於贓物罪案例的講解︰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苟未能證明行為人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行為人所持有或購入,均無從推斷行為人於持有或購入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又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於收受之初,即對其所收受之物係屬贓物有所認識,始足當之。否則,因缺乏犯罪之故意,自難成立該罪。...」

windsoul0312 wrote:
感謝Lucy大的提供,我對我的法律常識感到悲哀。
感謝提醒,去總統府什麼的XD
可能我表達不太清楚。
李姓民眾一群違反要塞堡壘法,被求刑或被告,剛好而已。
不知者頂多從輕量刑,但是不會無罪;也就是說,我不會說他們沒有罪。
但是群起撻伐的民眾心態是什麼?
新聞媒體根本開嘲諷嘛,拼命的吸怪。
那天新聞報說這些富豪團,吃一餐花十萬,超聳動!
仔細細算,每個人3000的鐵板燒,雖昂貴,但絕對不叫做高不可攀
拿總額去講根本只是刻意針對財富炒作,要大家討厭他們。
所以新聞媒體其心可議;
背什麼包去應訊,哇,大家一定不認得這是什麼高貴包,我告訴你這些包特貴。
= = = =
該撻伐的是誰?
重點應該放在哪裡?
包包貴不貴、鐵板燒貴不貴很重要嗎?有比阿帕契貴嗎?有比國家安全重要嗎?
怎麼重心都放在這些「權貴」身上呢?
不應該放在勞先生身上嗎?
不應該放在軍部和國防部身上嗎?

也許有些人就只想找個情緒缺口發洩一下就好了
媒體很懂得民眾心理,懂得如何定風向,懂得如何抓收視率
隨他們去吧

背後該扛責的看到這些人
心裡面應該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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