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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路跑一哥 wrote:
感情告不回來,廢除通姦罪


通姦罪保障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但在實務案例中用刑法去規範
只會越推越遠
甚至印像中從來沒見過2人因為官司上演肥皂劇的
所以用民事觀點較為合理
不然把他抓去關
失去的婚姻能回復嗎

如果不行就用錢處理
用契約不履行的觀點去要錢
較為合理也容易被實踐不覺得嗎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就說過了,通姦罪不見的是用來解決感情問題,也不見得能嚇止通姦的發生,破鏡難重圓,你以為每一個受害者都想復合嗎?受傷的一方,有時候根本就被折磨到身心俱疲,不要這段感情了,她們只是要一個公道 及 能有個管道行使該有的權益罷了...


你認為什麼是公道
不覺得太過抽象難以被具體化嗎
這也是刑239詬病之一
用刑法去保障道德忠貞可行度有多高
用錢不是最省事嗎

最後
刑法是管控風險而被設立的
如果用公平正義這頂大帽子去扣
可能要失望了

還有以上觀點都已是被討論到爛掉
如果還有不懂請去g狗
真的很沒意義也沒什麼好戰的說

題外話
台灣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的說
比方說大東亞這塊戰略地區就快開打了不去討論
反而去著眼沒意義的通姦罪
是閒閒沒事幹嘛

殺人罪又不是只拿來讓人復生的
強姦罪又不是只用來消除陰影的
那些本來就不是它的主要用意...
邏輯要正確外也要考量用來對比之間關聯性
要與之相似才能類比

通姦罪主要用途是能用來幹嘛哩?
要討公道民事就不能討嗎?
難道要公權力介入家庭才能維持?
若家庭雙方都不能自己維持...
要靠公權刑法約束行為
那表示其家庭狀況就已非個人意願結合
現世代就直接合意分了不就好了?
是要國家插甚麼手?
若都沒有
不然就只剩下用來逞罰某方不貞的工具而已
在沒有別的理由
如維持社會安定價值觀建立甚至統治權方便確立等
那就別用公義當藉口
因那本質就是家庭個人私事


路跑一哥 wrote:
感情告不回來,廢除通姦罪
人死不能復生,廢除殺人罪
陰影不能彌補,廢除強姦罪
對的工工整整,完全符合你的邏輯,哪有丟漆?哇哈哈...
至於用無法教化 及 預防層次這理由來廢除,以難以說服本王
台灣有殺人罪,照樣出現殺人犯,根本預防不了,那殺人罪要不要廢掉?
台灣有強姦罪,照樣出現強暴犯,根本預防不了,那強姦罪要不要廢掉?
本王就說過了,通姦罪不見的是用來解決感情問題,也不見得能嚇止通姦的發生,破鏡難重圓,你以為每一個受害者都想復合嗎?受傷的一方,有時候根本就被折磨到身心俱疲,不要這段感情了,她們只是要一個公道 及 能有個管道行使該有的權益罷了...


婚姻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殺人跟強姦是一種生命財產的剝奪,你跟誰定這種契約?

世界上...所有的契約關係,都是依據民法來做為處罰,

你可知道...現今全世界僅有少數國家用刑法來處理通姦,

目前保留通姦用刑法處罰的,大多是第三世界國家以及部分中東回教國家,

連中國都不用刑法處理通姦,台灣的法律在此處依舊落後,

通姦是對於婚姻的不忠,是對於所簽訂對於婚姻契約的不遵守,

屬道德與民事求償層面,屬於2個人之間的事,與國家社會何干?

殺人跟強姦的發生會使國家社會人心產生動盪不安,婚姻關係的改變會嗎?會嗎?會嗎?

問你一個問題就好,如果你能夠回答我:

你跟雇主簽訂了勞動契約,後來你要離職也就是你不願再履行這勞動契約,

你可以接受雇主用刑法去告你,讓你因為違法勞動契約而要你去坐牢嗎?

如果你可以接受,我們再來談,契約關係可以用刑法來處罰!

違反契約要不要罰則,當然要!這一點是正確且必要的,但是要不要無限上綱的要用刑法使人坐牢?

處罰一個人,可以要求處罰性的金錢賠贘,要一個人痛苦...剝奪他的財產才爽,人沒了至少有錢,

但要用到國家的大刀,對於他人的自由進行限制就有些過份了!

最後...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太天真了!刑法只能使人坐牢,重點是還不會被關通常判易課罰金,

罰金知道是什麼嗎?繳給政府的啦!被害人一毛錢也拿不到,對被害者有何幫助?一點用都沒有!

告通姦很爽嗎?2個人最後離婚,他罰金繳完依舊跟小三在一起,被害人拿不到補贘,這就是你要的?
把通姦除罪化 但是要有配套措施能讓被外遇的另一半強制拿到另一半所有財產 而且要能真正實施~ 不然只會爽到一堆沒有責任感的男男女女而已 不過我想如果除罪化後 那些有錢男人跟拜金女應該會很開心 因為這樣可以有更多奇怪的藉口去找小三老王了
婚姻本質的精神是契約沒錯,但不是嚴格法律定義下的契約,沒有一種民法上的契約可以那麼嚴重的侵犯人身或財產權(同居義務,互為代理人,債務責任,共有財產等),既然不是法律上定義的民法契約,就無法用邏輯推論說一定要用民法來處罰。所以你所謂"契約事項就是民事問題"是沒有把握婚姻本質,只是咬文嚼字。

通姦罪跟你所謂「國際標準」也沒有關係,這是反映國家整體對家庭的觀念,難道我們的傳統要由別人定義?通姦從抽象理論上本來就不算是罪,任何(廣義的)處罰都是人為的解釋,而這解釋唯一的基礎就是該國的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家庭觀等)。你不從本國基礎去解釋通姦罪,把外國的法條當成我們的法律基礎是捨本逐末。

雖然我不反對通姦罪,但這世界上也很少有不能改變的東西,只不過這改變要回到自身基礎找到一套自圓其說的論述。現在某些人所謂世界潮流論,民法契約論,人道民主論,根本是不知所云雞同鴨講。

cooldu13 wrote:
世界上...所有的契約關係,都是依據民法來做為處罰,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既然是契約事項就是民事問題
所以呢
你想表達什麼
模糊違反道德觀念....

通姦這問題基本上在國際間早已有所定論
我不曉得去爭這有何意義
提供台大法律系教授的論述:


析言之,最普遍的贊成通姦罪規定存在的說法是,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應該互負忠誠義務,亦即刑法的規範與刑罰也因此應該配合此一基本價值原則而存在。用白話來講,作錯事情的就應該接受處罰。此一說法邏輯上第一個碰到的問題是,婚外性行為錯了嗎?對於這一個問題,全部人類社會經驗顯然沒有辦法提供答案,更不必說是統一性的答案。


其他亦有說法認為,通姦罪的規定與告訴可以作為配偶一方在財產分配或請求上的籌碼,也就是所謂以刑逼民的意思。不過這種迴避法益概念思考的技術運作,姑且不論請求權基礎正當性問題,也顯然不合於刑法立法的基本概念。如果這樣的立法思考可以說得通,結果是我們對於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都可以賦予刑事責任。因此到最後,假設理論上還要能夠支持通姦罪的存在,則可能是回到刑罰意義基本理論路線之一的報復思想,意即在施加於對方的懲罰上得到快感。當然,懲罰可以使人得到快感,不過既然所謂報復對於問題的解決不僅無益,甚至有害,站在理性角度出發的現今刑法理論,一致拒絕把刑罰意義定錨於報復情緒的滿足。


從刑罰作為刑法規範核心的角度來說,結論是,配偶之間在刑法上並無忠誠義務。理論上,婚外性行為者是否應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姑且不論民事庭(或任何人)是否有能力去論斷個人情感上的是非,在感情自由的本質下,要說情感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理論上也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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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見解,能解惑嗎?

同教授的另一篇見解 (關於另一個議題)

關說與洩密

最有趣的是下方的留言與回應。


這七個字很難讓人尊敬,哪七個字我就不講了。

Chad Yih wrote:
提供台大法律系教授的...(恕刪)

完全不知所云,照我國道德標準當然是錯的,台大法律教授程度不過如此。

Chad Yih wrote:
婚外性行為錯了嗎?對於這一個問題,全部人類社會經驗顯然沒有辦法提供答案,更不必說是統一性的答案。

這教授結論就是通姦民法刑法都無罪,我一開始說的沒錯,那七個字很難讓人尊敬

Chad Yih wrote:
在感情自由的本質下,要說情感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理論上也有疑義


我來教這位大教授好了,通姦從抽象理論可以說無罪,也就是他所謂感情自由,但是法律有罪無罪不是看這個,是看這個社會對此的道德標準,法律只是/必須反映此道德標準。
類似的東西還有召妓,接客,公眾裸體,公眾性/猥褻行為等,這些行為都不是天生本質就有罪(民法或刑法),這「罪」是人後天的解釋,而這解釋基礎只能模糊來講是看各國道德標準。

法律不是數學可以依靠邏輯從無到有,事實上法律包含了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最簡單說我國憲法規定人人平等,這就是一種意識形態,哪種邏輯跟你講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哪種邏輯可以證明馬英九,郭台銘跟我是平等的?這教授最大問題就是以為邏輯上無罪法律上就無罪。
davish wrote:
這七個字很難讓人尊敬...(恕刪)


+1
法律人談法律, 就會是有專業, 我是不太認同.

台大是學術中的首位, 並不代表所產生的論述就是唯一標準.
論述只是研究之一,

國家法律制定或修改, 早已有一嚴謹系統及制度,

拿一個台大教授的論述當標準, 這位教授是權威嗎?

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也必須和"台灣通姦罪不能除罪化?"
一起來研究, 探討, 正反邏輯推論.

否則, 就只是"討論"而已.

cooldu13 wrote:
婚姻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殺人跟強姦是一種生命財產的剝奪,你跟誰定這種契約?

世界上...所有的契約關係,都是依據民法來做為處罰,

你可知道...現今全世界僅有少數國家用刑法來處理通姦,

目前保留通姦用刑法處罰的,大多是第三世界國家以及部分中東回教國家,

連中國都不用刑法處理通姦,台灣的法律在此處依舊落後,

通姦是對於婚姻的不忠,是對於所簽訂對於婚姻契約的不遵守,

屬道德與民事求償層面,屬於2個人之間的事,與國家社會何干?

殺人跟強姦的發生會使國家社會人心產生動盪不安,婚姻關係的改變會嗎?會嗎?會嗎?



其他國家廢除的原因大概就是基於此.....

davish wrote:
這七個字很難讓人尊敬,哪七個字我就不講了。


非法律界的可能不認識他
但是就算去掉某大法律系教授七個字
光是黃榮堅三個字就是台灣刑法界的前輩

這問題其實就是法律要保護到什麼程度?

生命權
自由權
人格權
性自主權
婚姻權
財產權
債權
...

傳統觀念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都算惡行
要用刑法介入處罰

現代世界趨勢認為前幾項由國家介入就好
一般的私人權利沒有比生命權自由權重要
不能因為傷害一般權利卻被處罰高層次的自由權(如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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