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一哥 wrote:
感情告不回來,廢除通姦罪
通姦罪保障法益是婚姻完整性
但在實務案例中用刑法去規範
只會越推越遠
甚至印像中從來沒見過2人因為官司上演肥皂劇的
所以用民事觀點較為合理
不然把他抓去關
失去的婚姻能回復嗎
如果不行就用錢處理
用契約不履行的觀點去要錢
較為合理也容易被實踐不覺得嗎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就說過了,通姦罪不見的是用來解決感情問題,也不見得能嚇止通姦的發生,破鏡難重圓,你以為每一個受害者都想復合嗎?受傷的一方,有時候根本就被折磨到身心俱疲,不要這段感情了,她們只是要一個公道 及 能有個管道行使該有的權益罷了...
你認為什麼是公道
不覺得太過抽象難以被具體化嗎
這也是刑239詬病之一
用刑法去保障道德忠貞可行度有多高
用錢不是最省事嗎
最後
刑法是管控風險而被設立的
如果用公平正義這頂大帽子去扣
可能要失望了
還有以上觀點都已是被討論到爛掉
如果還有不懂請去g狗
真的很沒意義也沒什麼好戰的說
題外話
台灣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的說
比方說大東亞這塊戰略地區就快開打了不去討論
反而去著眼沒意義的通姦罪
是閒閒沒事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