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烱 wrote:
藥物會不會加速死亡,...(恕刪)
你說的我了解~
我之前已經說了我了解拔掉維生設備,除少數特例外其迎來的就是死亡
但是根據沈正男先生的文章
無心跳捐贈時,醫界通常以心跳停止五分鐘視同經腦死。而如果拔除維生系統以後,幾個小時心跳都還不停止,就會取消移植,因為那樣得到的器官已經不能使用。
重點在於死的快一點還是慢一點
而沈先生的文章寫到
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是為了增加器官血流灌注,讓器官保存得更好,提高移植率,這是國外多數執行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團隊都會採用的方式;而且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並不會增加器捐者的死亡速度,這一點至少在2000年以前,是多數移植專家的共識。
另外一段
其實高資敏等人的指控,在國外老早發生過。1997年,美國CBS電視台六十分鐘節目,報導了一位頭部受槍傷的婦人,進行無心跳捐贈,結果死後法醫解剖,認為婦人的槍傷並不足以致命。此影片引發軒然大波,電視台檢視醫院的無心跳捐贈流程,發現移植團隊為捐贈者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加速捐贈者死亡。
但後來檢察官介入調查,移植學界發表聲明,甚至後來美國內科醫學會也發表政策,結論就是:
無心跳器官捐贈,倫理上可接受。
既然如此,為什麼柯文哲還有台大醫院,後來不繼續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這點柯文哲在別的文章裡講過,主要是受限於台灣後來修訂的法律,比如〈緩和安寧醫療條例〉等。
這裡有幾個地方我有疑問
第一個
首先是說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並不會增加器捐者的死亡速度
可是卻下了個但書
說至少在2000年以前,是多數移植專家的共識。
我不了解?2000年以後呢?到底會不會?
你說你認為不是加速死亡的主因,那是次要因素嗎?有怎樣的間接影響呢?可忽略嗎?
第二個是
1997年,美國CBS電視台檢視醫院的無心跳捐贈流程,發現移植團隊為捐贈者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加速捐贈者死亡。但後來檢察官介入調查,移植學界發表聲明,甚至後來美國內科醫學會也發表政策,結論就是:
無心跳器官捐贈,倫理上可接受。
我不太了解,不是說不會增加死亡速度嗎?
但是結論是倫理上可接受?這結論讓我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不是告訴我結論是證明不會增加死亡速度,完全合法,而是倫理上可接受?
接受什麼?所以我才想了解到底25000IU的肝素一下子由靜脈注射到身體,身體會有何影響?
法律雖然是倫理的最低標準,但是還是有很多醫療倫理與法律衝突的地方
各個地方各個團體的倫理更是有著不同標準,最後都須由法來裁決
更別提美國醫療法與我國醫療法一定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光用倫理來回答我不太能理解
第三
你提到後來不做的原因是
直到安寧緩和條例過了 , 撤除維生設備於法有據
才慢慢有人做 , 但相對的
有這條款, 很多人一被送到急診就被告知簽了DNR同意書
所以就不插管及用藥物維持生命徵象 ,當然沒機會接ECMO當捐贈者
這就是為何後來就不做的原因
你的看法是安寧緩和條例過了,很多人簽了DNR同意書
所以沒機會接ECMO當捐贈者,這就是為何後來就不做的原因
但是柯P寫的是但因衍生法律適用問題,因此暫停執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等待國內完成相關立法後,再重新開始。
你們兩個的看法似乎不同
你是說現在是能做但沒有這種捐贈者嗎?包含無法判定腦死的這個狀況嗎?
那柯P說等國內完成相關立法又是要立什麼法?
問題點在哪裡?法令該如何修改對這部分的捐贈問題才有幫助?
跟腦死判定那一塊有沒有關係?
因為是不可逆的死亡過程
如果修改成能使用柔性措施幫助拔掉維生設備的患者加速死亡
以期能取到更好器官品質,增加成功率,嘉惠器官受贈者
對實際情況有幫助嗎?還是說現在已經沒有這種捐贈者了,所以也不需要?
一旦認為沒有救, 不管心跳有無, 有無施打藥物, 都是朝死的方向.
都已要器捐, 就是要死, 有沒有先打藥物有差別嗎? 爭論加速/謀殺是多餘的說法.
有沒有救?真的是關起門來只有醫生知道, 不然看個人造化有沒有先生緣, 主人福!
我曾感冒被醫生越醫越嚴重, 最後進了 ICU 發出病危...... 但最後確也是醫生救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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