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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還能在台灣進行嗎?

衛福部應該把這件事情說清楚
否則會影響器官捐贈者的疑慮
因為捐贈者本來都是有愛心的,希望自己出意外時能將器官遺愛人間
現在反而擔心自己出意外時醫師先考慮器官移植以藥物加速自己的死亡以取得新鮮器官, 使得自己獲得生存的機會遭到剝奪.
老烱 wrote:
藥物會不會加速死亡,...(恕刪)


你說的我了解~
我之前已經說了我了解拔掉維生設備,除少數特例外其迎來的就是死亡
但是根據沈正男先生的文章

無心跳捐贈時,醫界通常以心跳停止五分鐘視同經腦死。而如果拔除維生系統以後,幾個小時心跳都還不停止,就會取消移植,因為那樣得到的器官已經不能使用。

重點在於死的快一點還是慢一點
而沈先生的文章寫到
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是為了增加器官血流灌注,讓器官保存得更好,提高移植率,這是國外多數執行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團隊都會採用的方式;而且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並不會增加器捐者的死亡速度,這一點至少在2000年以前,是多數移植專家的共識。

另外一段

其實高資敏等人的指控,在國外老早發生過。1997年,美國CBS電視台六十分鐘節目,報導了一位頭部受槍傷的婦人,進行無心跳捐贈,結果死後法醫解剖,認為婦人的槍傷並不足以致命。此影片引發軒然大波,電視台檢視醫院的無心跳捐贈流程,發現移植團隊為捐贈者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加速捐贈者死亡。
但後來檢察官介入調查,移植學界發表聲明,甚至後來美國內科醫學會也發表政策,結論就是:
無心跳器官捐贈,倫理上可接受。
既然如此,為什麼柯文哲還有台大醫院,後來不繼續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這點柯文哲在別的文章裡講過,主要是受限於台灣後來修訂的法律,比如〈緩和安寧醫療條例〉等。

這裡有幾個地方我有疑問
第一個
首先是說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並不會增加器捐者的死亡速度
可是卻下了個但書
說至少在2000年以前,是多數移植專家的共識。
我不了解?2000年以後呢?到底會不會?
你說你認為不是加速死亡的主因,那是次要因素嗎?有怎樣的間接影響呢?可忽略嗎?

第二個是
1997年,美國CBS電視台檢視醫院的無心跳捐贈流程,發現移植團隊為捐贈者注射肝素與克酚妥拉明,加速捐贈者死亡。但後來檢察官介入調查,移植學界發表聲明,甚至後來美國內科醫學會也發表政策,結論就是:
無心跳器官捐贈,倫理上可接受。

我不太了解,不是說不會增加死亡速度嗎?
但是結論是倫理上可接受?這結論讓我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不是告訴我結論是證明不會增加死亡速度,完全合法,而是倫理上可接受?
接受什麼?所以我才想了解到底25000IU的肝素一下子由靜脈注射到身體,身體會有何影響?
法律雖然是倫理的最低標準,但是還是有很多醫療倫理與法律衝突的地方
各個地方各個團體的倫理更是有著不同標準,最後都須由法來裁決
更別提美國醫療法與我國醫療法一定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光用倫理來回答我不太能理解

第三
你提到後來不做的原因是

直到安寧緩和條例過了 , 撤除維生設備於法有據
才慢慢有人做 , 但相對的
有這條款, 很多人一被送到急診就被告知簽了DNR同意書
所以就不插管及用藥物維持生命徵象 ,當然沒機會接ECMO當捐贈者
這就是為何後來就不做的原因

你的看法是安寧緩和條例過了,很多人簽了DNR同意書
所以沒機會接ECMO當捐贈者,這就是為何後來就不做的原因
但是柯P寫的是但因衍生法律適用問題,因此暫停執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等待國內完成相關立法後,再重新開始。
你們兩個的看法似乎不同
你是說現在是能做但沒有這種捐贈者嗎?包含無法判定腦死的這個狀況嗎?
那柯P說等國內完成相關立法又是要立什麼法?
問題點在哪裡?法令該如何修改對這部分的捐贈問題才有幫助?
跟腦死判定那一塊有沒有關係?
因為是不可逆的死亡過程
如果修改成能使用柔性措施幫助拔掉維生設備的患者加速死亡
以期能取到更好器官品質,增加成功率,嘉惠器官受贈者
對實際情況有幫助嗎?還是說現在已經沒有這種捐贈者了,所以也不需要?
國內器官捐贈風氣本來就不流行
現在又增加這麼多疑慮
醫師法官捐贈者面臨不知所措的窘境
甚至醫師有取活體器官而疑似殺人嫌疑
勢必造成器官移植負面影響
問題是等待器官者怎麼辦
根據各位說法, 個人看法關鍵在:有沒有救, 不在有沒有死.

一旦認為沒有救, 不管心跳有無, 有無施打藥物, 都是朝死的方向.

都已要器捐, 就是要死, 有沒有先打藥物有差別嗎? 爭論加速/謀殺是多餘的說法.

有沒有救?真的是關起門來只有醫生知道, 不然看個人造化有沒有先生緣, 主人福!

我曾感冒被醫生越醫越嚴重, 最後進了 ICU 發出病危...... 但最後確也是醫生救回的.

nobitaku wrote:
根據各位說法, 個人看法關鍵在:有沒有救, 不在有沒有死.

一旦認為沒有救, 不管心跳有無, 有無施打藥物, 都是朝死的方向.

都已要器捐, 就是要死, 有沒有先打藥物有差別嗎? 爭論加速/謀殺是多餘的說法.
(恕刪)


我也是這樣的想法!

怕東怕西就不要器捐,

我個人是不器捐!

大言炎炎 wrote:
你說的我了解~我之前...(恕刪)


我不是醫學專業, 但是我提出一個想法給您和 老烱 版友參考:

肝素的禁用症:
"禁用於腎功能不全、血小板功能不全、血小板減少症、活動性肺結核、內臟腫瘤、潰瘍、重症高血壓、腦溢血、亞急性心內膜炎、孕婦、先兆流產、外科手術後、血友病"

我前面也引述過以下的說法:
"一旦注射抗凝血劑,患者必死無疑,因此也有爭論。"


從這兩點來看, 會不會是針對外傷、出血的患者, 會衍生加速死亡的問題?


比方說:
"頭部受槍傷的婦人,進行無心跳捐贈,結果死後法醫解剖,認為婦人的槍傷並不足以致命。"

會不會是因為注射了肝素與克酚妥拉明, 導致失血過多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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