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2636 wrote:據報導,在這個案子中接獲檢舉的單位是:
查獲是中央查獲
但失職的權責單位該嚴懲就嚴懲
這是無庸置疑
如果這次是衛生局查獲 那值得慶幸
但結果卻是由刑事單位查出
那衛生單位就有檢討失職的必要
1、屏東縣環保局:檢舉5次,祇去1次;對檢擧人表示沒問題。
2、臺中市警方:立即南下,埋伏在隔壁鴿舍一天一夜錄影蒐證。之後將全案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再經南部打擊犯罪中心、保七總隊半年多追查,一舉破獲此震驚全台的餿水油案。
如果衛生單位接獲檢舉,未適當處理,則可能失職;但在此案中,衛生單位並未接獲有關檢舉訊息。
至於食安管制措施是否須檢討?隨著食安問題被發現,相關的法規當然須視情況調整,遇到問題設法解決,這原本就是政府運作的常態;如果法規訂下去就不能改或不必改,那不是立一次法就好了?還選這麼多屆立法委員要幹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