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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這種要告無心之過八歲小孩的傢伙!

剛才看了電視訪問板橋分局偵查隊長,
他也說了, "這位媽媽應該是有叫小孩去拿別人的安全帽,這部份分局也函送地檢署偵辦"
原來小孩"誤拿"的安全帽是大人在戴的.

多數人第一時間都會因為 "單親癌母與兒子誤拿安全帽被告",
一面倒地認為這對母子是被欺凌的弱勢家庭.

接著再對照這位媽媽在電視上說的話,一副弱勢家庭被人欺凌的假像.
接受媒體採訪,讓社會大眾誤以為提告者在欺負弱勢母子.

多數人的同情心都被此案的被告利用了.



前兩天很正義將此事三餐報的媒體


好像沒有再將此事做後續的報導


是因為臉太腫暫時不能見人嗎?
只能說這臉打的國人很響亮
而新聞還能站在第三立場說出逆轉,說的好像在播職棒...
這次誤導炒作就沒他們媒體的事一樣
母子失主不是重點了,且隨便的人(婆媽居多)還是很多
但媒體這樣玩又不反省,下一個倒楣被公淦的被害不知道會是誰
題外話~~

保全怎麼會主動詢問這對母子 是否拿了人家的安全帽???

所以 表示他們是住同一棟大樓囉,

住同一棟大樓 偷竊對方安全帽的機率會有多高???

這一點我一直百思不解..
cs057 wrote:
這個媽媽編出來整套"...(恕刪)


就是法官不是白癡..檢察官也不是白痴...當你失主告訴警方他也認為這對母子沒有犯意的時候

檢察官不會沒事拿著石頭砸自己腳.跑去起訴..別以為檢察官可以隨便起訴都沒事.

法官也不是笨蛋.當失主告訴警方這對母子沒有犯意的時候..他還是以偷竊罪判定..

必須要有確實證據證明這對母子是有犯意的.而失主的無犯意之說可能是仁慈..

現在問題來了..影片錄影帶.最新版的.是母親指著安全帽方向..兒子跑過去拿..

但問題是監視錄影帶沒有錄音效果.你怎麼知道母親說的是什麼話?

如果是小孩子跑來跟母親說.沒找到安全帽.母親告訴小孩.不是在那邊麼?可能被別人拿了.

又或是母親直接告訴小孩..那邊有個安全帽先拿來用...

這些監視錄影器都知道麼???

那在這樣不明的情況下你認為檢察官怎麼做?法官怎麼做?.

最多就是另成立他字案調查這個母親是否有教唆.如果沒有切確證據證明..那就會以失主的筆錄為主.

這個案子是告訴我們什麼..不是要告訴大家來扮柯南抓兇手..

而是告訴你.就算你是受害者.當你在做筆錄的時候不能隨便亂說話.不知道的就是不知道.

而不是以自以為的態度去說明.否則這件案子其實不會拖成這樣..不需要再另外成立偵查

至於這邊很多人都說媒體會誤導人....把這對母子說的多可憐..基本上媒體的話看重點

至於那些啥校子.摩放生.得癌症..這跟案情有何關係?根本不需要去注意.

而且現在這個新的錄影帶.難道不是媒體又在重新炒作麼???

之前媒體.是在利用同情方式.來誘導大眾..讓大眾以為這對母子無罪...

現在的媒體不也是用一個有影無聲的錄影帶在誘導大眾.讓大眾認為這對母子有罪麼?

差別只在於它播報的時候是不是符合你的期待而已..符合期待.就說是水落石出.不符合.就說是誘導大眾..

如此而已...
algerno2 wrote:
就是法官不是白癡.....(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mGpEF_3Uug

竊嫌母子偷帽被發現, 馬上還回去... 還嗆失主"做人要厚道些"!

結論: 法官確實是白癡!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algerno2 wrote:
就是法官不是白癡..檢察官也不是白痴...當你失主告訴警方他也認為這對母子沒有犯意的時候(恕刪)



警察局長都親口說這位媽媽"應該"有叫唆小孩子去別人的摩托車上"借"安全帽,

這部分警察局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如果沒有犯意偵辦什麼東西????



都已經告訴你了,有沒有犯意不是失主說了算,要法官來審判,你聽不懂嗎?

你國中沒讀過公民與道德嗎?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你聽過嗎?



以後失主的東西不見了,不能去報案,

要在原地等小偷回來,

再問小偷你有沒有犯意才能報警,不然可能會變成誣告,

你不覺得很可笑?

你的邏輯根本就不通
我怎麼看都沒發現失主說過母子沒有犯意﹐ 不知有些人是怎麼看到的?

監視器不能證明母親事實說了什麼﹐ 但那一點也不是重點﹐
它只要能證明發生跟她在媒體面前說的有很大的差距就可以了﹐
例如 影片顯示車根本不是停在失主旁邊﹐ 這跟她說以為風吹過去﹐ 就有很大的現實差距
例如 她公開說小孩子誤拿﹐ 結果根本是她先指那個方向﹐ 小孩子才去拿的﹐ 這就是跟現實的差距

影片跟訴說有差距就代表不誠實
跟之前所說的小孩子自己不小心誤認是不一樣的

事情有因有果。新的錄影帶當然不是媒體持續炒作﹐ 而是正義觀念的發揚﹐ 一種對已鑄成的錯誤的補救
一種更正啟事。

難道樓上你認為有人被一堆人﹐ 在錯誤的資訊的引導下﹐ 作出人身攻擊是一件不值得一提的小事?
錯了就錯了﹐ 反正干我X事﹐ 所以不用更正?



不小心路過的貓 wrote:
未審先判就是記者做的事...(恕刪)
algerno2 wrote:
就是法官不是白癡.....(恕刪)



請你先讀讀下面這篇

先看看什麼叫做"非告訴乃論"

再來發表你的有沒有犯意說吧

可笑......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
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
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使乙女是心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
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
『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
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
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 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
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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