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協議的條文可超越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恕刪) 不可以,若超越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則必須事先修法,使協議內容與當地法令一致。例如:美牛的瘦肉精。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下面這一條就是約束自然人往來必須符合當地法令所規定。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jackwan wrote:請不要沒看清問題就胡...(恕刪) 為什麼找不到工作?這些老早就對其他外籍人士開放了,日商高層哪個不是日籍?港資企業高層也是港籍的多,更不用說韓資企業清一色高階主管都韓國人,還是只有大陸的是專家其他國家的都不是?真的要來的老早來了,轉一下香港或開曼群島真的不難,併購國外企業也是很好的方法,拿個推論來說大家會找不到工作?你好像忽略了投資金額和營業額限制,真怕沒工作我覺得你宣傳禁外勞和外配可能有效點....
kantinger wrote:假如服貿協議自然人往來的規定以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為依據當然沒問題所以不就沒問題了嗎(恕刪) 獨缺了下面這一條,因此沒有連結到台灣現行的各項兩岸條例。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