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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

看完這棟樓後果然發現一堆喊殺喊打的人是真的不懂服貿的.
vc0528 wrote:
一次3個月, 可以延到6個月, 這樣比3內年多次進入,一次最多3個月要嚴謹?


你又在自我矛盾了

大陸到新加坡,最多六個月

大陸到台灣,最多三個月

然後被你說成是台灣限制大開

台灣限制大開,不就是代表你認為新加坡比較嚴嗎?

怎麼現在回過頭來質疑自己了??


新加坡是有規定你只能進出一次嗎?

你是被盜帳號,還是開始語無倫次了?



mobscape wrote:
你又在自我矛盾了大陸...(恕刪)



新加坡沒有3年內多次進入!

台灣有耶!

這個差別你自動無視??

vc0528 wrote:
新加坡沒有3年內多次進入!

台灣有耶!

這個差別你自動無視??


你是真不懂法呢? 還是在假裝不懂?

法律沒規定的事情你可不可以做?

法律沒規定你可以三年內去美國玩兩次你可不可以去?



我真後悔浪費這麼多時間跟你解釋...
vc0528 wrote:
這意思不是說3年內, 可以多次進入台灣, 一次最長3個月嗎??...(恕刪)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你可能誤解條文章思了,
是3年內要把這3個月有效期限使用完畢,
在3年內,在台灣停留時間「總計超過3個月後」,要重新申請。
例如:我申請到3個月期限,我每年只來台灣1個月,3年總計3個月,符合規定。


大家評評理,是我誤解嗎?

條文如下: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iphone3G wrote:
http://www...(恕刪)


這不用評評理啦~

會讓人有不同的解讀, 那表示法條欠缺周延.

我希望我的解讀是錯的!

所以可以來一次待滿3個月離開, 又再申請另一次進入?

vc0528 wrote:
這不用評評理啦~

會讓人有不同的解讀, 那表示法條欠缺周延.


看不懂國字說法條編的不夠周延

那你考試的時候看不懂題目是不是要說考卷出的很爛?

繼續掰吧
mobscape wrote:
看不懂國字說法條編的...(恕刪)


對法條,每個人都有有懷疑的權利吧!

難道全然相信政府?

對在企業任職一年的條件呢, 相信政府不設限也是為了台灣好嗎?
vc0528 wrote:
這不用評評理啦~ 會...(恕刪)



我也覺得「自然人呈現>(iii.)>(iv)」這則法條寫的不夠淺顯易懂,

待滿3個月要申請一次,我覺得非常嚴苛,
除非我真的是個很愛台灣的大陸人,
才會那麼有耐心每待3個月申請一次,

其實只要了解 服務貿易協定「(4)自然人呈現」的規定,
就會知道大陸「基層勞工」是不可能來台就業的,
相反的其實大陸企業來台灣設立公司,
是會增加台灣「基層」就業機會的,
因為他勢必需要聘請台灣員工,

最大的缺點就是,
當你的老闆、主管變成大陸人的時候,
心理總會不平衡,這個才是以後需要調適的地方。
不談經濟不談政治,光是想到以後有可能台灣商店繁體旁邊加簡體,台灣街道滿滿大陸腔,台灣媒體整篇歌頌祖國頭皮發麻啊~~
台灣都不台灣了還叫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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