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0528 wrote:
新加坡沒有3年內多次進入!
台灣有耶!
這個差別你自動無視??
你是真不懂法呢? 還是在假裝不懂?
法律沒規定的事情你可不可以做?
法律沒規定你可以三年內去美國玩兩次你可不可以去?
我真後悔浪費這麼多時間跟你解釋...
vc0528 wrote:
這意思不是說3年內, 可以多次進入台灣, 一次最長3個月嗎??...(恕刪)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你可能誤解條文章思了,
是3年內要把這3個月有效期限使用完畢,
在3年內,在台灣停留時間「總計超過3個月後」,要重新申請。
例如:我申請到3個月期限,我每年只來台灣1個月,3年總計3個月,符合規定。
大家評評理,是我誤解嗎?
條文如下: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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