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被我猜中一個。

絕代蝴蝶 wrote:
港府會怎麼回?
他目前是自由身,港府無任何法律依據協助台灣押解嫌犯?
嫌犯投案不要,你還要大動干戈來我的地盤抓人?
要來就來,我人綁起來讓你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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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22日下午致函港府,表示將派檢警赴港,帶回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與事證,希望港方提供協助。香港律政司22日晚間回應,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畢後都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香港律政司表示,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但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絕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律政司提到,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律政司還說,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律政司強調,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cross R wrote:
所以01的韓黨網軍們在高潮什麼?
難道看不出來蔡政府在打臉?
如果成功
既能伸張正義又能鞏固主權挖鼻孔...(恕刪)
先是要文件, 後要去抓人
出招給港府接
先前不是要求說要香港法院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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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3)款
(3)律政司司長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由香港以外某地方提出的要求根據本條例提供協助的請求 ——
(a)該地方並非訂明地方;
(b)該地方是訂明地方而律政司司長依據有關訂明安排的條款拒絕該項請求;或
(c)該項請求關乎一項可判處死刑的外地嚴重罪行,而 ——
(i)假使構成該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在香港發生 ——
(A)便不會構成可判處死刑的香港嚴重罪行;或
(B)便會構成可判處死刑的香港嚴重罪行,但通常不就該罪行執行死刑;及
(ii)香港以外的有關地方未能作出承諾以令律政司司長信納不會就該外地嚴重罪行判處死刑,或如判處死刑的話,將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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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也就是說, 香港要讓犯人來台灣給我們審, 可以
但台灣最重刑責仍有死刑
若有足夠證據顯示犯人為預謀殺人, 則我方可能判死刑, 無法對港府做出不判死的承諾
則香港法院可能不會同意把人交給我們審
所以一開始才要求說不能判死刑?
說要給我們審, 但無法給我們香港方面的事證, 又要求不判死?
若證據不足, 導致台灣輕判, 那不是讓台灣司法在國際出笑話?
去抓人, 可以順便去香港搜證嗎?

要是台灣把陳抓起來斃了他
港人會怎麼想
1.正義伸張
2.台灣政府怎麼可以隨便判港人死刑
3.??
kevin2001 wrote:
我是看不懂法務部的說法有什麼回復正常,白話講法務部就是「請香港自己先處理」,但他並未回答台灣處不處理。
今晚又說要去香港押人,講得好像台灣要處理。但實際香港應該是不會給你正式的押人回來,這等同承認台灣主權。此同時台灣又全力防堵犯人自己買機票跑回來。
港府不能審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依照目前法律香港無管轄權,二是向台灣索取犯罪證據會有公文書的往來。
台灣不想審的原因也有兩個,一是不想讓林鄭減低反送中的壓力,二是不想讓審判的責任落到蔡政府身上。
台灣不想審的理由有千百種,但絕對不會有荒誕的一中原則、一國兩制的意識型態,所以昨天法務部昨天回歸法理,要求港方先審理管轄權,避掉意識型態的爭議。
這就是我說的恢復正常,但不代表我支持法務部的做法,我認為先讓陳同佳過來,收押調查期間港台要怎麼政治過招再說。
兩岸關係如果和諧這案子就是單純的刑事案件,偏偏遇到林鄭想保官位和蔡英文想連任,不政治都難。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kevin2001 wrote:沒辦法,港台領導人都想在這案件上獲取政治利益、力保不失,這幾天會繼續鬥法下去。
你的分析理由已經講了...(恕刪)
繼陸委會之後,刑事局也發函到香港警務處了,看來蔡政府不弄到港府回函很不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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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拒絕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入境自首爭議持續,台灣傳媒報道,台灣刑事局晚間已經透過兩岸科發函香港警務處,表達願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就等港警回覆。
刑事局晚間就證實已去信香港警務處。根據相關流程,刑事局必須等香港警務處回函同意,再報請台北士林地檢署、法務部,由檢方指揮、率領兩岸科及負責重大刑案的外勤大隊警官,前往香港押解犯人。
台灣傳媒報道,不過除文書程序,關鍵還是香港警方的配合,因為陳同佳明天就出獄,一旦成為自由人,以香港的法治不可能將人再強押交台,台警也不能在香港執法,形容「時間非常趕」。刑事局說,目前就等香港回應,希望台港警方能共同打擊犯罪,不要讓疑兇逍遙法外。
台灣的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承認,過去與港府只是維持「訊息上」的聯繫,並沒有兩地警方合作押解疑犯的機制,希望港府展現誠意,讓台灣人員順利到香港。
陳宗彥也表示,台灣政府不可能讓陳同佳以「自由行」的方式到台,他已經被註記無法用網上申請到台,只能提出書面申請,若他來台辦理落地簽證也同樣不行。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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