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75

(兩萬樓)藍綠大對決/靠韓總出馬

cross R wrote:
我不認為拒收會讓蔡英...(恕刪)
有國民黨這種豬對手,民進黨失分有限,港府在早上已對昨天法務部的兩方案提出回應,一樣是抓著嫌犯是「自首投案」不放:

指台方拒陳投案「匪夷所思」

台灣政府拒絕陳同佳投案,建議港府以司法互助例如證據移交等方式處理審訊問題。張建宗強調,陳同佳是自願往台灣自首,並要求港府協助他往台,絕對不存在坊間所講「被自首」或有政治操作。

張又指,台方已對陳同佳發出為期30年的通緝令,全世界的做法都是有通緝令都是希望通緝犯能早日緝拿歸案,這才是通緝的目的,「一個自首的人,有關方面應即時收押才是常理及符合國際的做法。」

對於台灣要求以司法互助方式處理陳同佳,張建宗指,香港在陳同佳案中的司法管轄權方面沒有角色扮演,指香港奉行「屬地原則」的司法體系,無法處理在境外的犯罪行為,港府只有以陳洗黑錢的證據將他起訴。

張呼籲台灣以理性態度,實事求事看待問題,不要將簡單問題複雜化,尤其勿讓政治考量凌駕法治公義,「特區政府能夠配合的一定會配合,但一定要我們能力範圍做到才可以,不能強人所難。」形容台方拒絕陳投案的做法「匪夷所思,令人費解」。


蔡政府一開始的回應真的不好,昨天的法務部兩方案還算四平八穩的定調,反正犯人我可以收,但香港自己要先調查陳嫌是預謀犯罪還是即興犯罪,再透過公部門協商作業。

至於作業文書上面的是中國台灣還是中華民國,那才是民進黨要的。

不過如果民進黨還是以一中原則、一國兩制來帶過與陳同佳案的連結我想一般老百姓不會懂,這點民進黨必須自己承擔。
----------------
轉貼一篇聯合報的投書,我覺得寫的不錯:

連日來,由於在台殺害港人女友後逃回香港的港民陳同佳欲來台投案一事,引起台灣社會輿論沸騰,議論紛紛,在本案的收與不收之間,涉及諸多因素。本人先前協助林克穎引渡案,乃就本案所涉之議題,簡單整理並分析如下,敬供各界參考。

林克穎案與陳同佳案不能相提並論

有觀點以英商酒駕撞死送報生為例,指出該案我國政府要求英方將被告引渡返台送審,在陳同佳案上卻避重就輕,顯然標準不一。但本案和英商林克穎案有相同與不同處,勿拿橘子比蘋果。

首先,林克穎在我國撞死送報生,經我國法院判決有罪後,變裝逃回英國,由於我國與英國間沒有引渡協議,所以在我國請求之後,我國先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而後在愛丁堡地方法院舉行引渡庭審理,林克穎律師向法官挑戰我國的國際地位,主張台灣無司法主權,並說即使台灣有司法主權,林克穎並未受到我國法院的公平審理,所以判決為無效。

做為英國法院的專家證人,我負責回答英國檢察官提出的各種問題,向法院說明為何我國有司法主權,為何刑事審判程序並未有違反人權或歧視外國人之偏頗,以及為何我國所為之有罪判決是有效判決。

之後,我們的努力獲得一審法院的認可,承認我國司法主權與判決之有效性,也使林克穎續押於英國。兩年後,林克穎上訴,主張我國監獄將單獨囚禁他,其在監獄內將無法獲得社會復歸等功能,故於蘇格蘭高等法院之上級審程序,判決不引渡。

是以,在林克穎案上,縱然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在本月6日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然而我國與英方就本案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法院亦承認我國在此案具法律地位,皆為台英司法合作的先例。

然而陳同佳案件,雖然和林克穎案一樣,發生在台灣國境內,台灣確實也有管轄權,但是陳同佳沒有經過審判就逃回香港,所屬司法程序階段有所不同,此其一。

再者,在發生人犯逃離有引渡/移交之必要時,如無引渡條約,首要談判簽署協議,我國要求與隸屬中國但一國兩制之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協議(事實上,香港已經和多國都有異於中國和他國所簽之逃犯與司法互助協議),但香港政府始終置之不理,卻反而制訂引發軒然大波的「送中條例」,這也是和林克穎案不同之處。

林案中,我國第一步就是和英國簽署個案處理的備忘錄,做為後續程序的指引和規則。反觀香港特區政府,從陳同佳逃回香港後,港府始終拒絕與台灣做任何協議,背後當然有政治因素,這和林案單純為已受判決人逃跑離境,我方請求送回,各事實皆有不同,以林克穎案來全然類比陳同佳案並不適當。

陸委會與法務部可以怎麼做?

陳同佳案明顯具有政治目的,如果要單純投案,自己搭飛機來台,我方立刻逮捕即可,何以要由港府來發聲明說嫌疑犯要投案了,且港府要「協助其投案」?

香港特區政府想要「以投案包裝移送」,然後呈現「兩地無須協議即可移送,我家就是你家,我們同屬一國」的後續操作,不無有矮化我國的可能,導致陸委會高度警戒,不敢輕易接受陳同佳入境。

然而,即便陸委會的顧慮不是不能理解,維護國格用心良苦,但在兩岸政治操作與角力上,卻難以對一般人民說明。對無政治敏感度的大眾來說,只會質疑政府:「有人在我國殺人,現在要回來受審,你為何不收?」或是如近期被創造的口號「香港反送中,台灣反送台」般,不但社會觀感不佳,更令人質疑難道我國司法不足以信賴、非要香港司法審判才行?

事實上,我國司法當然足以信賴,士林地檢署也一直在積極偵查,本人認為更妥適、對政府傷害較低的作法,應該是先將投案者收下,不管他是「自願投案」或「被投案」,我國既然有司法主權,且行為地在台灣,我國法院當然具有審判權,入境後即刻逮捕,對案件給予偵查,決定是否起訴審判。而期間需要各種證據、文書,我國可持續要求港府與台灣簽訂協議,做司法互助,如果港府依然置之不理,則責任在特區政府而不在我方。

究其實,我國既可發布聲明,譴責港府欲以投案包裝移送,進行政治操作,意圖讓我國穿小鞋,矮化我國格,且遲遲不願與台灣協議,使司法互助無法常態化的行為,同時亦可收陳同佳入境以彰顯我國司法主權。換言之,可以收,更可以罵,兩者可併行、完全沒有擇一的必要,而讓我國政府陷於被人民不諒解的風險中。

中國從來就不是一個可以輕忽的敵對勢力,我國在每一步的應對中,應格外謹慎小心。除慎防中計,更要慎防「計中計」。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有國民黨這種豬對手,...(恕刪)


沒錯的,沒簽任何東西,人就要過來,很奇怪
goodversion wrote:
沒錯的,沒簽任何東西,人就要過來,很奇怪...(恕刪)


這件事暴露了版上網友們的智慧
當然, 挺韓艇到不會思考逢綠必反的就不用說了
還好意思說綠營逢中必反?
等著看民調怎解
小英本錢雄厚
經過一段時間後
理性思考的人會慢慢看出問題所在
國民黨再度分化是遲早的事
goodversion wrote:
沒錯的,沒簽任何東西...(恕刪)
所以港府一直用「自首投案」規避文書往來,民進黨也從一中原則的口水戰改打「預謀殺人」或「即興殺人」,要港府先釐清管轄權,再逼出公文書的抬頭名稱。

聽陳東豪講比較清楚,也可以順便聽聽看綠委的看法: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蔡英文出招了,發函港府,要求港府同意我方檢警至香港押解嫌犯,這是在逼港府回函,看看上面寫的是中國台灣還是中華民國。

港府會怎麼回?

他目前是自由身,港府無任何法律依據協助台灣押解嫌犯?

嫌犯投案不要,你還要大動干戈來我的地盤抓人?

要來就來,我人綁起來讓你帶走?

這下有好戲看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蔡英文出招了,發函港...(恕刪)


逼對方用國與國方式引渡,這才是對的,這是一般引渡的標準程序,我們常有這種案例,很正常的,哪有自己走過來的,這麼看都有問題
goodversion wrote:
逼對方用國與國方式引...(恕刪)
通常引渡就是我們的警察去對方國家,也許不會穿制服,然後押解已經在他們國家處理完法律程序(或關完)的人。而這之前要先有政治文件先行

曾經有過菲律賓抓到台灣逃犯,他在菲律賓是自由身,但是菲律賓還是扣押他,等我們的人過去抓
goodversion wrote:
而這之前要先有政治文件先行
看港府怎麼回函,如果是中國台灣的話........


晚點看港媒會不會報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看港府怎麼回函,如果...(恕刪)


我怎麼覺得真是高招……
goodversion wrote:
我怎麼覺得真是高招…...(恕刪)
一開始不知道在想什麼,扯什麼一中原則、一國兩制,到昨天法務部的兩方案才稍微恢復正常。

這份回函將決定港府把台灣當地方政府,還是主權獨立的中華民國。

會不會已讀不回,堅持犯人自己要飛回去?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 247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7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