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nese wrote:
你案件應該最後是收不起訴書 ( 犯罪事實太不明顯 )
一樣是答辯狀 給檢察官跟給法官的是不一樣的內容
給檢察官的刑事答辯狀 是請檢察官調查利己事實跟證據
( 制度關係 多數檢察官不太會鳥這 就是看個事實經過 , 因為檢查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 他是有罪推定原則的人 )
幾乎所有律師都是收到起訴書後 看到"犯罪構成要件"時 , 再寫 刑事答辯狀 給法官 ( 你才知道著樣攻防 )
如果你沒有真實犯意 , 其實寫刑事答辯狀 , 就當做法官很忙 你幫法官找好了法條 判例 事實 寫好了一份站的住腳的無罪判決如此而已 ~ 法官也樂得 點點頭 改一改 不合宜之處抄一抄 就過去了~
你當初跟警察移送去地檢的答辯狀 是給檢察官看事實經過 , 真正不起訴的關鍵 是你的案 檢察官判斷根本沒有構成要件 定不了罪 , 大部分法律人都知道一件事 知法才能玩法 法律是維持秩序 而非正義
我最後是收到不起訴書,時間還滿快的,不到一個月就收到。
我有爬文,被告是可以主張無罪推定,所以要請檢察官注意被告的有利事項,檢方要負起舉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