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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16分鐘.VS.被抿滅的良知

貪污犯不承認貪污犯行,又胡扯瞎掰什麼16分,這樣要上訴除了被法院打臉還會加重罪刑關更久
s00701

偵訊黑畫面,台灣變香港

2024-08-03 17:09
cm4430 wrote:
貪污犯到現在還糾結在...(恕刪)

皇后的貞操啊 !!
可我們皇后的名字叫何婧英 ……
cm4430 wrote:
那依你看沒按照SOP辦事是要懲處失職人員還是應該主張證據無效?

抱歉,假日沒上網
未經標準SOP取得的證據是不能在法院上當成證據的
我可以先監聽、發現問題之後,再做監聽申請?
然後再拿這些監聽內容當證據起訴你?

有罪就該抓去關...這個完全沒問題
但不能不遵守該遵守的SOP
特別是關機這種不合常理的事
不然喊半天的司法改革...喊辛酸的嗎?
迷失的缺口 wrote:
抱歉,假日沒上網
未經標準SOP取得的證據是不能在法院上當成證據的
我可以先監聽、發現問題之後,再做監聽申請?
然後再拿這些監聽內容當證據起訴你?

有罪就該抓去關...這個完全沒問題
但不能不遵守該遵守的SOP
特別是關機這種不合常理的事
不然喊半天的司法改革...喊辛酸的嗎?


沒有經標準程序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要法官認定後才算數,不是你說了算!
用非法監聽當例子更是邏輯有問題,
難道王郁文被起訴的主要理由跟證據是因為這消失的16分鐘?

王郁文不是有請律師? 不是應該先釐清她自己律師的責任嗎?

要討論司法改革怎麼會拿王郁文說的話當案例呢?
因為真的有那所謂的16分鐘?
講白了,要是王郁文沒有上訴或者沒有提告該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
有甚麼理由相信沒有錄影的16分鐘真的存在?
酷里斯帝

法官講的才算,那要法律做啥?

2024-08-05 16:12
凡之夢田

有些人啊,滿嘴民主法治,但腦袋是黨說了算,俗稱雙標[偷笑]

2024-08-05 17:03
Kake wrote:
沒有經標準程序取得的...(恕刪)

我在前面回覆時就有說了
我是因為樓主的特定說法才回文的
我討論和回覆的是樓主的說法和內容
不是針對這個新聞事件或判決
畢竟、到現在.....我都還不知道王郁文是誰、他發生了什麼事
有罪就抓去關...我不是要幫任何被判刑的人開脫
但程序正義真的不重要嗎?
偵查庭真的會有關機的16分鐘嗎?
我不是學法律的...可能沒辦法說的頭頭是道
單純只是如同前面說的,樓主回了些話我才回覆的
本草綱目有記載:司法跟政治人物就像海豚
很會轉彎
Kake wrote:
難道王郁文被起訴的主要理由跟證據是因為這消失的16分鐘?

你的法律概念很有問題
即便他的起訴原因無關
難道他的法律程序就可以不顧嗎?

程序正義就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如果程序本身就有問題
何以判斷審判是正義的?

--------
如果程序不顧 那私法解決就好
連老共都講究 表面的程序正義
台灣司法竟淪落至此?
cm4430 wrote:
貪污犯到現在還糾結在所謂的"消失的16分鐘“,彷彿只要還原這16分鐘就可以證明她沒有貪污或是協助貪污。

誰在乎這16分鐘發生什麼事,有貪就有貪講那麼多幹嘛。

其他同事都認罪了就她在硬凹。今天如果所有人都否認那還可以說“有可能“是冤枉的,但明明就有很多人坦承確實有這些事情發生,這就不是想凹就凹的過去的事。

她大概是把所有人都當成是她的親密愛人,以為只要耍個懶人家就會買單。


沒差啦

就怕遇到自己人

標準就不一樣了

畢竟 雙標是綠色的日常

Kake wrote:
沒有經標準程序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要法官認定後才算數,不是你說了算!
用非法監聽當例子更是邏輯有問題,
難道王郁文被起訴的主要理由跟證據是因為這消失的16分鐘?
王郁文不是有請律師? 不是應該先釐清她自己律師的責任嗎?
要討論司法改革怎麼會拿王郁文說的話當案例呢?
因為真的有那所謂的16分鐘?
講白了,要是王郁文沒有上訴或者沒有提告該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
有甚麼理由相信沒有錄影的16分鐘真的存在?

依 刑訴法 及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上開保管辦法第13條規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未錄音、錄影,或錄音、錄影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該管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偵訊王郁文的影音光碟,只有2023/4/12(第三次)的被剪成兩段,第一段是9:27到12:39,第二段是12:55到13:05,兩段影片間隔16分鐘。

5/22終結辯論庭,王郁文的辯護律師表示,檢察官要停止錄音之時,的確有向他及當事人問「停止錄音好不好?」,他也當場說不用停止錄音,但他們當天完全不知道被中止錄音,而且從事後回復錄音檔案來看,檢察官也沒有說「好,現在開始訊問、開始錄音,我們要製作筆錄」。

請問檢察官,偵訊時中止錄音(影)是遇到啥急迫情況?為何違反規定而不記明筆錄?

依閣下之見,如果王郁文沒上訴、沒告檢察官違法
“有甚麼理由相信沒有錄影的16分鐘真的存在?”

有法院調查證據時勘驗的光碟與筆錄,加上陪偵律師的說明,可證王郁文所述無訛。
至於檢察官在未按規定錄音(影)的16分鐘說了啥?王的辯護律師在終結辯論庭訊時,證實王郁文並非虛偽妄言。
cm4430 wrote:
團伙犯罪其他成員已經認罪,也確定有這些事實。難道就只因為她自己不認為是犯罪就可以推翻其他人的證詞?

她的採證過程有瑕疵那就不要採用就好,但其他人的採證過程並沒有人提出有異議,難道其他人的證詞也不能採用?
你的罪證僅靠別人一張嘴!!!???
還是說這就是引以為傲的司法改革!!!???
徐自強案21年
更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是,能夠積極證明徐自強犯罪的積極證據,就只有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沒有我們在犯罪影集中熟悉的那些橋段:所謂兇器上採集到的指紋、所謂監視器拍到買兇器的畫面、所謂通聯紀錄,以及所謂現場採集到的毛髮等物證。
蕭明岳被誣運毒首謀判無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兩年前接到一申訴冤案,來自台中潭子的蕭明岳被指控為跨國運毒案首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狀況下,法官僅憑5名同案被告口供指認,蕭明岳在2011年被拘捕,2013年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至今服刑逾7年。由於5名被告事後有3人翻供「蕭明岳沒有涉案」,疑為了換取減刑才指認無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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