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97878 wrote:
偷工減料、貪污治罪條例...追訴期20+5年哩!
如果是核四廠長用設計變更來洗白偷工減料,這應該不容易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比較可能用【背信罪】起訴吧。
要是廠長簽完設計變更/工程變更之後,本來理應當作偷工減料的地方,反而變成新的正確規格。未來試運轉也要以[有偷工減料才對]來驗證。清大葉宗洸做再驗證也是以最後規格[有偷工減料才對]為準。這是核四廠長可以隻手遮天指鹿為馬的路子。中間如果沒查到甚麼金流,就無法引用貪汙治罪條例。
這應該有勾結外部專家吧,也就是很可能沒簽到原能會專家,而是找外部專家說這不叫偷工減料,狼狽為奸一起把設計變更簽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