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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警察說法讓大家都不怎麼認同,連合理懷疑的理由都不講,只會講他是警察可以這麼做,難怪民眾不理他,一看IQ及EQ都不及格,只能說教育訓練太差了,非現行犯還出現動手腳問題,真的很差勁
Tom_Deng wrote:
這麼沒有常識的新聞您引用時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


哪裡怪,請你教育一下這裡的網友!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6371

顏色對了...行為就合理了
這種警察一定還會有,警察也是人人心多變,無法防止下次會不會在一個,或下次警察學調技巧隨便找個通緝犯說你眼睛嘴巴跟他很像好像既無法拒絕對吧?? 人民只在乎我的權益就好,他犯錯就要賠賞我,種不能都對人民開單罰錢。政府對人民傷害人民也要對政府要錢。才符合正義。
toxin0702 wrote:
警察有權利進行身分確定
但是地點須明確指定且經由主管長官簽核

受檢者有權利要求"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或說須主動告知)(恕刪)


憲法的位階是最高,所以解釋法條要從憲法的角度去看。要符合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手段原則。

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就仍要有相當理由,且地點須明確指定經由主管長官簽核。
前提要件成立後當事人才會有協助確認身份的義務,且確認身份要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原則。並非只有拿出身分證才行。

台灣的警察大都法盲是不會理會這些的,看那個分局長的發言就知一二。都幹到到分局長了耶!!

台灣人也還有一大部人的主張跟對岸小粉紅一樣, 沒違法幹嘛怕查,奴喔!!
weird@ wrote:
台灣人也還有一大部人的主張跟對岸小粉紅一樣, 沒違法幹嘛怕查,奴喔!!


那要看當今執政黨是誰..
若是換黨執政就會正常多了,統一說法是威權!!
mindcry wrote:
這個可能是目前台灣執法的實際情況,那個警察其實也可以去支援深圳執法,作風差不了多少
只是台灣這邊有大法官釋憲,理論上應該比較有先進價值(恕刪)


和深圳執法作風是差不多。

人家事後有懲處,但台灣的分局長可是第一時間出來護航呢!!

看來不久後就會被小粉紅嘴台灣沒人權呢!!



深圳两女孩称未带身份证遭警察强制传唤并辱骂,民警已被停职



...
穿警服的男子回应时语言粗暴,他称“警察盘查是我在执行公务”,“我现在觉得你可疑,你必须配合”,“怀疑我是假的,假的你也得先配合,你怎么知道我是假的”,“我现在调查你,因为你没有带身份证,又不接受调查”,“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
weird@ wrote:
和深圳執法作風是差不(恕刪)


綠共也覺得很怕怕
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檢驗標準如上
關於臨檢、攔查之規則,其實大法官早就釋憲了
除非是發現有明確違規、犯罪事實,或是勤務排定的臨檢站任務
否則是不能在路上隨意臨檢民眾,也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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