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xin0702 wrote:
警察有權利進行身分確定
但是地點須明確指定且經由主管長官簽核
受檢者有權利要求"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或說須主動告知)(恕刪)
憲法的位階是最高,所以解釋法條要從憲法的角度去看。要符合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手段原則。
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就仍要有相當理由,且地點須明確指定經由主管長官簽核。
前提要件成立後當事人才會有協助確認身份的義務,且確認身份要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原則。並非只有拿出身分證才行。

台灣的警察大都法盲是不會理會這些的,看那個分局長的發言就知一二。都幹到到分局長了耶!!

台灣人也還有一大部人的主張跟對岸小粉紅一樣, 沒違法幹嘛怕查,奴喔!!



mindcry wrote:
這個可能是目前台灣執法的實際情況,那個警察其實也可以去支援深圳執法,作風差不了多少
只是台灣這邊有大法官釋憲,理論上應該比較有先進價值(恕刪)
和深圳執法作風是差不多。

人家事後有懲處,但台灣的分局長可是第一時間出來護航呢!!

看來不久後就會被小粉紅嘴台灣沒人權呢!!



深圳两女孩称未带身份证遭警察强制传唤并辱骂,民警已被停职
...
穿警服的男子回应时语言粗暴,他称“警察盘查是我在执行公务”,“我现在觉得你可疑,你必须配合”,“怀疑我是假的,假的你也得先配合,你怎么知道我是假的”,“我现在调查你,因为你没有带身份证,又不接受调查”,“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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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準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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