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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正式宣告違憲...小三、小王可以放心了。人妻、人夫可以約砲囉!

a0980000056 wrote:
這樣子的行為是檢察官(恕刪)

看來通姦罪是一等一的大事,需要動用到檢察官跟司法警察
檢察官跟吳柏毅一樣要隨傳隨到,那麼所有檢察官都優先處理通姦罪這種案子就好了,剩餘的時間再去處其他比較嚴重的殺人,重傷害,毒品,業務過失等案子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通姦刑事:要抓到插入(恕刪)

損害賠償不能替代刑事犯罪制裁民事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損害;刑事犯罪係國家決定刑罰權行使之範圍,二者目的並不相同,不能以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認為國家並無將此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之必要。蓋國家認為何等行為破壞法秩序而認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性,而與被害人是否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救濟管道,係屬二事,不容混淆。否則, 任何有被害人之犯罪行為(如:殺人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毀損罪. . ),被害
人對於加害者均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據此認為無須將此等行為犯罪化 ?
是以能否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與應否除罪化,並無必然關係,不能僅以受害人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或訴請離婚,即認本罪無規範之必要性。

民進黨想要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

你才在帶什麼風向?
一點法學素養都沒有!
整個通姦除罪化根本是政治力的介入!
lawtaipei wrote:
性是天賦人權,婚姻採(恕刪)

刑法將通姦罪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限縮處罰面向,並無過分介入家庭事務或違反謙抑原則之情形通姦行為嚴重破壞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應負之忠實義務,具有可罰性。況且
國民對於通姦罪之存在並非無認知之可能性,亦無不能遵守規範之情形,以刑罰作為一般預防的手段,杜絕通姦行為之氾濫,並無不當。本罪處罰行為限於「男女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範圍已較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性交」狹隘,刑度亦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告訴乃論罪作為起訴之條件,已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

進入婚姻之後的性權, 應該合理的限縮!

結論就是, 通姦罪的設立並未違反謙抑原則!
『好領、好用、好刺激』原來是這個意思...

剛好刺激券領了去開房!政策果然需要連貫性!
pug888kimo wrote:
主要是道德觀感與問題(恕刪)

通姦罪有其欲保護之法益
法治國刑法的任務在於保護社會秩序、保護刑法法益、保護社會倫理之行為價值、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本罪之目的在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家庭制度,其最終目的則在保護社會之良善風俗。是以,本罪有其所欲保護之社會秩序及倫理價值。
若以配偶之名譽、性自主權並未因配偶之通姦行為而受有損害,顯然過分簡化通姦行為之影響,且忽視通姦行為對於配偶所造成之傷害及對於家庭生活之摧毀。
況且,通姦行為若無造成配偶之損害,而只是純粹是不道德的行為,則何以能承認配偶可以有損害賠償請求,是以通姦行為破壞婚姻制度之本質,並非無受侵害之法益。

民進黨要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
leonheat03 wrote:
事實上通姦即使成案了(恕刪)

通姦罪對國民而言,仍有內在制約效果,不能以社會上發生通姦案例而否定通姦罪存在之功能通姦罪的規定實際上仍有保護婚姻的潛在意義與某程度實際效果,若無處罰規定,即無任何約束或嚇阻作用。若以通姦罪之存在不足以避免社會上發生通姦行為而作為除罪之理由,此忽視犯罪只能被控制而不可能被消滅之特性。我國刑法規範殺人罪,惟社會上仍發生殘暴之殺人犯罪,能否因此認為不須以刑罰制裁殺人罪?
又我國刑法有竊盜罪及侵占遺失物罪,惟也不能保證可以達到「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之理想境界,然而亦不能據此否定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存在之必要性。同理,縱令社會上仍時常有婚外性行為之問題,不能因此認為通姦罪功能不彰而須予以除罪。

民進黨想要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
john0002 wrote:
有一個真實案例,已婚(恕刪)

可以修改刑事訴訟法就好, 上通姦罪的被告同進退, 根本不需要通姦除罪化!
以後去旅館是可以蓋棉被純聊天
合法化..了不起的黨
a0980000056 wrote:
通姦罪對國民而言,仍(恕刪)

我是不知道私人感情為什麼要用刑法來規範來處罰啦
但是我們的法官跟檢察官的人手可不像便利商店員工這麼多到可以拿去處理通姦罪這種案子
leonheat03 wrote:
我沒有說其他的法條是(恕刪)

以是類案件蒐證困難、案件量不多或絕大多數均得易科罰金而主張除罪,理由亦不充分此屬於犯罪事實證明之問題,不能以此作為是否應規範實體處罰規定之理由。
否則,蒐證不易之案件比比皆是,如:行賄外國公務員罪、貪瀆犯罪、網路犯罪等,是否皆可據此認為無規範處罰規定之必要性?
又實務上是類案件多寡與否與該罪有無規範之必要並無關係,否則內亂罪、外患罪、劫持航空器罪在司法實務上更為少見,是否亦無存在之必要?
雖然絕大多數通姦或相姦之行為人獲判 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極少有人因本罪而入獄服刑。惟刑罰之目的,並不在於使行為人入監服刑,偵審程序中本即有教化、法治教育及預防再犯功能,若以行為人未入監服刑而認為本罪無罪之必要,則所有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處拘役或罰金之罪、單科罰金之罪是否均應認為無存在之必要性?本罪實務判決結果絕大多數可以易科罰金是因法定刑之關係,不能遽予認為本罪應予刪除。

民進黨要做通姦除罪化, 什麼藉口都可以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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