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1.一樣, 要檢警陪...(恕刪)
這個案例要說明一下:
1.該案三嫌是香港人,是從台灣遣返回香港。
2.整個過程略係,台方先註銷該三嫌的簽證,再以逾期居留方式遣返。
3.遣返的方式是三嫌搭乘國泰航空,由台警將三嫌押解至國泰班機,完成
驅逐出境的行為,港警在國泰班機內(領域內)接續押送。
然本案:
1.陳同佳是香港人,所以沒有遣返台灣的可能性。
2.台方目前註記國籍航空不得發給登記證,所以陳同佳無法搭乘國籍航空,
台警最多只能在機場入境出等候。
3.陳同佳服刑完畢之後即為自由之身,港警無法源依據可以限制其行為自由,
遑論將其押解到台灣.........
4.台警不可能到香港執行勤務,也不可能在非國籍航空班機內執行勤務。
5.所以,前案例與本件截然不同,難以類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