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蛋糕 worte:...(恕刪) 1450一天不抹黑韓,就會沒錢賺,話說那張遲到多久的表格有公信力嗎,還是你要承認這是國家機器提供的數據?菜是承諾跳票,代表牠說話像放屁,還敢公然說謊台灣不缺電,這種腦空拜託別在出來害台灣了..
蜂巢蛋糕 worte:亂講別人是1450要小心喔我已經告了應該有7個人了友善建議你修改一下喔(恕刪) 來!來!我等你告!........1.我從頭到尾沒有看到有人說:"蜂巢蛋糕"就是"1450"!有也是你自己"對號入座"!替自己"臉上貼金"吧!.......2."1450"是"貶義詞"嗎?你說是就是喔?就跟"覺青"是不是"貶義詞"是同樣的道理!這只是"網路用語",至於有沒有"貶義"?看各人解讀!至少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司法案例"成立!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一位檢察官或法官認同這種看法!3."訴訟"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換言之,你只要看誰不順眼,你可以用任何理由控告任何人!只是自己要承擔後果!當然,反告"誣告罪"的門檻很高,但有一條要件: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我在這裡已經提醒這位"蜂巢蛋糕",他所持的理由是"憑空捏造"及"虛構要件",不無涉及"誣告"的事實.所以,如果有網友被他"誣告",建議可以複印這幾篇,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他是"明知誣告而故意為之",增加"誣告罪"成立的理由!4.當然,這位仁兄提告的後果,100%到檢察官那裏就是"不起訴處份",或許他是要以"訴訟"來"恐嚇"版友!或許是以為讓大家跑警察局或地檢署造成麻煩及困擾,請各位接到警察局或是地檢署的傳喚筆錄通知時,第一件事就是到這個連結下載"聲請轉移管轄狀",填完之後,以掛號寄回你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收發室,要求將案件管轄權轉移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審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要以"原告"還就"被告",所以你的申請理由是一定充分的,但或許有些警察或承辦人(事務官)嫌轉移手續麻煩,會以各種理由來塘塞或拖延,但這是你"被告"的權利,只要你"堅持",案件"依法"就必須轉移!這樣就變成他要跑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即開偵查庭!希望他告的7個人都有看到我的帖子,讓他跑7個縣市做筆錄囉!....5.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還有空閒想玩,就如同我第3點所述,填個"訴訟狀",直接遞交到各地地檢署收發處,回告他個"誣告罪"玩玩囉!當然,這時"主客易位",你可能要跑他的戶籍所在地,沒關係,你是原告!沒到不會怎樣!頂多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檢察官看原告未到多會以"不起訴"結案!但是他如果沒到!你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再次傳喚!第二次如果再沒到,可以當庭要求檢察官發布"通緝"!呵!呵!之前就有一個"白爛"網友告我,也是被我玩成"通緝犯",大紅色的通緝令副本寄給我,看了就好爽!.......如果有網友對這類訴訟有問題,歡迎互相討論,增進新知!
tsaichan wrote:來!來!我等你告!....(恕刪) 呵呵,寫那麼多,我根本不怕你,你寫的內容是複製的對吧,有很多錯的地方,但我不想告訴你錯在哪裏。我已經告過至少五個人妨礙名譽了,最近的7個本來是沒有你的啦,你既然這麼想被告,我就來好好研究一下你的留言,你可不要刪啊,不差你一個
蜂巢蛋糕 worte:呵呵,寫那麼多,我根本不怕你,你寫的內容是複製的對吧,有很多錯的地方,但我不想告訴你錯在哪裏。我已經告過至少五個人妨礙名譽了,最近的7個本來是沒有你的啦,你既然這麼想被告,我就來好好研究一下你的留言,你可不要刪啊,不差你一個(恕刪) 等你喔!....又來一個了!.....還是不免俗地打個賭吧!....不敢告的是"小汪汪"喔!......還有,我不是1450,所以不玩"複製+貼上"這一套!至於懂不懂?或是對不對?地檢署見真章喔!順帶一提,我是高雄人,來高雄地檢署時,不知道路可以通知我,有空可以"載"你一程喔!(很遺憾!這種案子怎麼都進不了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