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us0827 wrote:
你還是繼續再扯,重點是要第10案、第12案同時看!
第10案,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第12案,限定為婚姻以外之其他方式。
所以以上合起來看就是不同意同志婚姻,同意以其他方式保照同志的權益。你講的時力的事後問題,不存在投公投票當下的那一刻!事後玩再多的法令解釋,都沒法說服投公投票的選民當初的認知。
你就繼續扯。
第十二案仍架構在民法的框框裡面,
是關於要於民法裡另訂同婚章、修民法、或是立專法來保障同性別兩人的「婚姻」自由!!
玩文字遊戲的是愛家公投。
你說說看「婚姻」自由是什麼?你會答簡答題嗎?連公投題目都看不懂。
連閱讀測驗都不會,答一下吧。強烈懷疑你國文成績應該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