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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

嘴砲自立被包養 wrote:
沒錯就是懷疑知法犯法
他們今天已按鈴告發妨害自由


他們是誰? 又告了誰? 有名有姓嗎?

我舉一個最近發生的事,馬英九控告北檢洩密和捏造事實並要求移轉管轄,蠻好笑的。第一、控告的對象是北檢,沒名沒姓,乾脆控告中華民國好了。 第二、既然是捏造事實又何來洩密? 若是洩密那怎會是捏造事實?

dolcewind wrote:
依什麼法?

刑法?民法?

還是用民法來解釋刑法


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也就是六法全書的內容。
167MT wrote:
他們是誰? 又告了...(恕刪)

馬英九案
1.北檢檢察長邢泰釗、主任檢察官王鑫健
2.洩漏之事不論是否事實,能證明材料由北檢流出即可。

難怪你能同意民法擴張解釋刑法沒問題了
經過了樓內某先進精闢的論述與指教後....

小弟倒戈了...由衷拜服.....說明的真是絕妙+無懈可擊>>>完全認同!

地檢+地院都出來公開說明了>>>當然一切合法啊!

裁判都說合法>>>誰說不合法??...有本事站出來呀~去提告呀!

不然....去官署放狗啊~!沒在怕的!嘿嘿~

山西佈政告訴你<依據民法: 蓋章效力=簽名>是沒聽懂嗎?還一直鬼打牆?

就算八府巡按來也氣不吭一聲啦~ (疑...這不是官官.....??疑個鬼!!這是同僚的共識/官署的體面~閒雜人等懂個...消音中!)

只許刑訴法簽名, 不許用民法蓋章?...這怎麼可以?毋庸再議~退堂!!




167MT wrote:
所以你很妙啊 ~大笑大笑大笑

既然你懷疑那你就去舉證啊 ~
...(恕刪)


懷疑甚麼啊?

你怎麼會認為是懷疑呢?

你怎麼了嗎?



thron wrote:
1.北檢檢察長邢泰釗、主任檢察官王鑫健
2.洩漏之事不論是否事實,能證明材料由北檢流出即可。...(恕刪)


1. 錯,馬英九在訴狀中沒有指名邢泰釗和王鑫健,嚴格來講沒有證據所以不敢指名,只會打煙霧彈。

2. 既無證據,又如何控告邢、王二人? 所以我才會說馬英九乾脆控告中華民國好了,利用這種煙霧彈,一樣不會有人反控他誣告。

kanting wrote:
懷疑甚麼啊?你怎麼...(恕刪)


kanting wrote:
而且我也不知道使用27年和使用1天有何不同耶
167MT wrote:
A3. 你可以找找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公文上須同時列出職稱和姓名再來回應。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內部單位印章戳記製用要點
五、印章戳記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角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2.方形職章:角質或木質、字體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3.圓形職章:橡皮、字體正楷,刻製職稱、姓名,並附阿拉伯字體年
、月、日。
六、印章戳記之使用範圍與保管規定如左
四)職務用章:
1.長形職章:用於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等。
2.方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正(抄)本等。
3.圓形職章: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簽、擬、核、批或簽收等
以上職章,由使用人保管,不須移交。
167MT wrote:
1. 錯,馬英九在...(恕刪)

目前查到的新聞或發言人說明是這樣寫,你能說他的訴狀中沒有指名控告人,不如貼上來或給個連結看看。


thron wrote:
目前查到的新聞或發言人說明是這樣寫,你能說他的訴狀中沒有指名控告人,不如貼上來或給個連結看看

新聞所報導的是馬英九控告北檢,北檢發言人也是如此說,是你自己講馬英九有指名道姓,你要搞清該是你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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