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認為沒看到當時的超音波圖,還是別妄下定論比較好不然不只那個婦產科醫師,就連當時接生那兩個家長的婦產科醫師也要挖出來問一下了三個人,六隻眼,還做了9次超音波,連家長自己都沒發現異狀?難不成是都請假了沒來,還是都在滑手機?如果醫師有罪,那兩個家長也該連坐才是
一般人沒受過超音波訓練,要家長也要看超音波來自我判斷,這實在會不會超出專業了,產檢基本上只能信任醫生...不過多做功課的話,應該是要去要求醫師指出手腳,頭圍,大腿骨長,但如果你是第一胎,沒特別去問人,你怎會知道,(我們第一胎也不知道,完全是信任醫師,另外加做高層次),所以基本上相信醫師的判斷kf211434 wrote:三個人,六隻眼,還做了9次超音波,連家長自己都沒發現異狀?難不成是都請假了沒來,還是都在滑手機?
我43歲高齡生下小女兒,在這之前10次產檢,每次都是戰戰兢兢,還自費24000元,做非侵入性的抽血基因檢查,深怕生出不健康的胎兒。也曾想過,若是孩子不健康,要拿掉嗎?畢竟,再懷孕的機率不高了,所幸,孩子一都OK。我想,如果這事發生在我身上,做為一個母親,我會選擇拿掉小孩。雖說父母的愛永遠不變,但父母會老也會死,之後,孩子怎麼辦?若明知有如此嚴重的問題,還把她生下來,那才是真正的“殘忍”!
tnkk01 wrote:刑法民法憲法都是西...(恕刪) 台灣的刑法民法憲法並非都是西方價值觀,而是法官愛以西方價值觀解讀刑法民法憲法。尤其以歐洲標準為準,歐洲人放個屁,台灣法官也要爭著嗅,大讚好屁。至於這些法官是否受執政黨的政治影響,就不在此探究了。廢死,同婚莫不如此,在廢死,同婚的帖子我也有表達這種觀點。我不是只挑流產說事,而是本帖與流產有關,所以就講流產,要是扯到廢死同婚就離題了。台灣法律有明文,胎兒重大缺撼可流產,這條文本不是西方價值觀。依法流產,法官理應鼓勵,法官就該鼓勵人民依法守法啊。你卻說法官不能鼓勵,這不就是以自己的西方價值觀去解讀台灣法律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