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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心情藍藍的 wrote:
那哪位法律學家或是立委取笑大法官解釋文
你找給我看看,我比較相信專業...(恕刪)


這篇充滿矛盾的748號解釋文就是一篇奇文
也不用多此一舉,你可以直接看解釋文裡面的不同意見書

bosscrab wrote:
這篇充滿矛盾的748...(恕刪)


那你繼續笑2年吧
我先忙,失陪了
bosscrab wrote:
我看過最好笑的一篇...(恕刪)


我也覺得很奇怪,懇請也誰了解的來解釋一下
大法官哪來的權力要求兩年內完成立法,否則自動通過??
這很奇怪,如果立院出諸公不打算立法三讀通過,
兩年後,同性戀伴侶依然無法源依據可以合法結婚,
也不太可能自動生效,你不可能讓'空的法條'自動通過吧

總覺得現在就是一堆異性戀者為同性戀者得需要吵成一團,
大法官釋憲後,挺同婚者很HIGH,但會不會到最後根本一場空,只是玩假的?

至於修民法有多難?
目前民法上涉及到夫妻相關的法律用語有300多條,
需要連帶修正的法律包含家事事件法、人工生殖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國籍法...等等法律,以及婚生推定的修正,和代理孕母的入法等等,
要修改的法條族繁不及備載,兩年修的完嗎??
整部民法是奠基在異性婚姻基礎上而修訂的,無法一體適用同性婚姻,
何以要用如此粗暴的方式,去修改一部影響大多數國人的民法呢?

更讓我費解的是,立專法曾幾何時竟變成是一種歧視??
這說法很怪,若認同同姓婚姻是一種社會共同訴願,
但在影響涉及範圍無法確認之前,以漸近式修法,
先立專法取得社會共識,降低衝擊,後逐步延展至民法,
求穩的務實手段,何以就變成是一種歧視了呢?

再說了,修民法跟立專法,哪個快?
若可以更快速達到同婚者追求合法婚姻的目的,何以排斥立專法?
有比立專法更快的方式嗎?

若立專法被否決,那顯然追求的就不是「速度」,
那大法官何需僭越立法權,要求在兩年內快速立法?豈不自相矛盾?

如果挺同婚者挺修民法,訴求是反歧視,追求真正的平權,
那麼可惜的地方在於,法律就是法律,沒有歧視問題,會歧視人的只有人而以,
並非法律上一步到位,就能排除人們對異己的歧見,
何況世界上也不存在一步到位的同婚法律案例,

從大法官釋憲至今,社會上的衝突擴大已經顯示出,
我們社會似乎還沒有準備好跨越這條模糊的界線,
請問在現階段如此堅持要繞過比較快速的立專法,
而急於修改一部明顯需要社會共識來支撐、立法曠日廢時的民法究竟是為什麼?

bosscrab wrote:
就算法條催生出來了也不能改變這篇釋憲文是個充滿矛盾的笑話的既成事實啊
何況,大法官解釋在法律上有沒有拘束力還有爭議咧
反正自己宣布違憲的法條卻讓他繼續有效這種當眾表演自打嘴巴的戲碼我是看不懂就是了啦

你剛剛修文前自己貼的連結裡面不是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嗎?
幫你貼回來 http://www.npf.org.tw/2/14052
依據學者研究,大法官解釋有採取定期失效宣告,可能基於下述理由:
1.迫使主管機關及時修正法令,避免違憲法令繼續無限期適用。
2.預留修法空間,避免法令真空。
3.政治上妥協,給有關機關因應解釋之機會,變免反彈。或為使大法官獲得可決之多數。

民法婚姻章直接宣告違憲失效,法令真空問題只會更多

mariase wrote:
你剛剛修文前自己貼...(恕刪)


可想而知立委和內政部一定會2年內完成

心情藍藍的 wrote:
可想而知立委和內政...(恕刪)


我覺得很難,如果光是修改法律字眼還算簡單,
但光是連動的配套修改,如代理孕母入法、婚生推定修改、遺產法...等法律,
隨便一個法條修改都是龐大工程,

而大法官釋憲等於給立院穿了小鞋,
如今要修法,得面對一堆定義模糊的問題,很難兩全其美,
還得面對民間廣大基本教義派的輿論壓力,以及社會衝突
然後又得再要求大法官釋憲
目前看來兩黨貌似有共識,實際上還是存在的修民法派的和立專法派的在鬥法,

兩年後,如果立法未完成(未三讀),現存民法不可能失效,
而同婚是否生效,也同樣沒有依據,至少我個人對兩年這個數字是感到疑慮的

心情藍藍的 wrote:
可想而知立委和內政...(恕刪)


國會對人民負責或司法院?
mariase wrote:
你剛剛修文前自己貼的連結裡面不是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嗎?
幫你貼回來 http://www.npf.org.tw/2/14052
依據學者研究,大法官解釋有採取定期失效宣告,可能基於下述理由:
1.迫使主管機關及時修正法令,避免違憲法令繼續無限期適用。
2.預留修法空間,避免法令真空。
3.政治上妥協,給有關機關因應解釋之機會,變免反彈。或為使大法官獲得可決之多數。

民法婚姻章直接宣告違憲失效,法令真空問題只會更多...(恕刪)


這篇解釋文可笑之處就在這裡
大法官無法列舉違憲條文內容為何
卻宣布民法婚姻章違憲
但又特別聲明此一違憲法條繼續有效
並且立法院若兩年內不進行修法立法,兩年後同性戀自動適用此一違憲法規
兩年內啥都不做也甚麼都沒變卻能讓一個原本被宣布違憲的法規自動合憲究竟是甚麼理由正常人實在無法理解
難道是兩年後同性戀都會自動變成正常的男性女性嗎????

先撇開大法官濫權越權僭越立法權的問題不談
光是這種當眾表演自打嘴巴娛樂大眾的功力就是世界奇觀了

有興趣可以去看這棟討論串的第32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160376&p=33

Jason kid wrote:
我覺得很難,如果光...(恕刪)


其實代理孕母與婚生推定也不少異性戀需要此法
這和同性結婚是兩個議題,可稍後研議的

立法院最迫切需完成的可能是修民法或立專法
bosscrab wrote:
呵呵為何你會產生立...(恕刪)


我從沒說立法院和內政部是受大法官管轄
因此我沒有產生幻覺

還有請”你“不要再回我了,我覺得有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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