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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結婚這回事---非引戰文


安卓拉貝貝 wrote:
請問
男女改成雙方
夫妻改成配偶
父母改成雙親
會造成什麼模糊地帶嗎?

實在懶得仔細說了....
民法第1065條
你把父母改成雙親,自己去看通不通...

這只是一條而已,其中光是民法的部分還有其他355條...

其他相關更細部的論述其他的樓都有仔細地說,你可以自己去找來看
EAPON wrote:
實在懶得仔細說了.....(恕刪)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不用修改啊!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1065條:「非...(恕刪)

如果不改,那麼同性婚伴侶的領養子女就等於直接放棄這條文所規範的部分的權利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是原法

然後照你說的,把父母變成雙親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雙親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雙親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雙親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你覺得通???

再者這邊的父母是根據民法親屬編的通則裡面的父母定義
你把通則父母定義糊掉,那這個父母的定義從哪裡來?

法律不是這樣子給人胡搞的

EAPON wrote:
民法1065條:「非...(恕刪)

然後沿用到之後的民法繼承篇情況就有趣了
EAPON wrote:
民法1065條:「非...(恕刪)


不用修改民法第1065條啊!
同性婚姻家庭的組成就是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
請問小孩會有兩個生父還是兩個生母嗎?
領養有領養的法規
E.g. 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不是用1025條
1025條是相關私生子女認祖歸宗
這邊的生父是指提供精子那方
不是家庭中所謂的父親
今天是某男同跟女人生了一個孩子,女方要求男方負責
男方依舊是孩子的生父

目前讓同志家庭孩子不能享受雙親另一方的婚生地位的是
1077.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機車變成罵人的形容詞是有原因的

安卓拉貝貝 wrote:
請問同性婚姻合法化
干擾異性婚姻什麼?


千年男配女的婚姻制度 被顛覆成兩男或兩女,

你說這是不是天翻地覆的改變,

民法裡處處是父母要怎樣怎樣 夫要怎樣怎樣 母要怎樣怎樣,

同志能分男女嗎? 屆時身分證上性別欄取消,

父母欄改成雙親一 ,雙親二,

除了民法的去性別化之外 還有家庭的去血緣化,

對於重視家庭倫理的台灣人來說 這是不是被干擾了??

明明可以另蓋廁所的,硬是要在人家原有的女廁加裝小便斗來使用,

還說是人權 不覺得很鴨霸嗎???
我夫家表兄弟跟男人結婚很好幾年了
我老公還沒去和男人結婚
我也還沒去跟女人結婚
所有人日子照樣過
機車變成罵人的形容詞是有原因的

安卓拉貝貝 wrote:
不用修改民法第1065條啊!
同性婚姻家庭的組成就是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
請問小孩會有兩個生父還是兩個生母嗎?

所以才叫你自己去爬文看當初的討論內容
現在又回到原本的鬼打牆模式了
只是換人來提同樣的問題而已

你以為法律名詞的定義是憑空跑出來的?

沒有從法律每個章節的通則去定義後面章節出現的法律名詞
後面就能憑空變出法律名詞出來?

通則的父母定義改成雙親
後面父母的出現變成重新跑出來的東西
還是後面章節的父母自己定義?
那這個父母的定義也沒辦法沿用到其他章節去用

然後,整個討論又回到當初的鬼打牆模式...
拜託,要討論法律之前先去把最基本的法緒給讀過再來說好不好

一直就同樣的東西在解釋給不同的人看
解釋完一個,別的人又拿同樣的問題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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